关于进一步拓展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的建议

2016-12-21 05:08:19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进一步拓展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的建议

民革广东省委员会

 

企业的融资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途径,前者指发行股票和债券,后者指银行贷款。

 

由于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和信贷政策的限制,这两条途径都未能有效为私营企业服务。《广东省青年民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70.6%民营高科技企业主要融资渠道是内部积累,23.5%主要是银行贷款,仅有5.9%主要靠风险投资基金或股票上市融资。据统计,2000年底广州民营企业的贷款额为23亿元,只占全市总量的0.35%。

 

我国私营企业在起步阶段基本上靠个人资本投资,这样一个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的私营企业进入的产业主要集中在资金、技术门槛较低的劳动密集型领域。在私营经济发展的早期,资金供给矛盾不十分突出,但在私营资本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阶段,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金密集型转变的发展过程中,融资问题就突出起来。

 

目前在私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在国有银行的信贷政策上,信贷资金明显向国有企业倾斜,在利率上也厚此薄彼,而且有些贷款种类,私营企业不能申请,如国有企业有技术改造贷款,而私营企业则不能申请这类贷款。

 

2、在国有银行的实际放贷上,对私营企业“惜贷”现象突出,贷款担保难,抵押手续繁,有时候担保条件也不同。从观念上,国有银行认为贷给国企更放心,万一出问题,所担责任也小些。

 

3、我国现行立法对开办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条件限制过死。目前金融领域仍是几家大的国有银行垄断,而美国则存在许多中小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实际上,我国第一家由私营资本成立的民生银行,其资金坏账率是所有银行中较低的,这从一方面反映出由私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是可行的。

 

4、在间接融资方面,私营企业也基本上缺乏间接融资的渠道。如股票发行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但操作中,审批程序过于繁杂,且程序不透明,上市的额度基本上由国有企业垄断;发行债券,公司法规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就将私营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性排除了。

 

鉴于目前私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会建议:

 

1、国有银行应对不同企业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在贷款审批,利率计算上应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平等对待;在贷款担保上采取统一衡量标准。

 

2、发展与私营企业相配套的民间金融体制,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国家应避免采取完全禁止的做法,允许和鼓励一些成功的探索,广东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并重点在如何发挥政府的有效监管职能上下工夫。

 

3、健全担保体系,更好地为私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如我国有部分地方已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广东省工商联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推出的“贷款互助担保方案”,都是很好的试点。

 

4、进一步发展私营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如中国证监会已经明确表示,在上市问题上各类企业一律平等。

 

另外,我们也应允许一批经营管理好、利润高、发展大的私营企业,经过严格审查后,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债券,或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