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珠江三角洲推广佛山经验,
着手建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2005)
理由:在已经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农民和工人一样,能够享受到所有社会保险的保护。然而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水平很低。摆在农民面前的困境是: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低的人,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在农民年老的时候,没有养老保险,很大一部分农村老人的生活缺少必要的保障;在农民罹患疾病的时候,由于没有医疗保险,农民只能用家庭的积蓄来支撑,往往一场病,就可以使家庭所有收入耗费怠尽,甚至背上沉重的债务。因丧失劳动能力致贫,因老致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在农村十分突出。
佛山市2004年6月23日颁发了《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开始着手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特困居民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农村居民住房救助制度、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居民法律援助制度、农村居民临时救济制度。另外,东莞、深圳等地也进行了一些农村社会保障的尝试,这些尝试,为全省乃至全国以法治的方式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树立了很好的榜样,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尽管能否落到实处仍有待观察,但其积极意义仍然不容低估。
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省甚至是全国前列,除佛山之外的珠三角地区与佛山基本处于同一发展层次。与其他地方相比,珠三角地区城市化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工业产值比重大,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推行农村社会保障,珠三角地区又是传统的改革开放前沿阵地。选取珠三角地区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率先实施地,既能巩固珠三角地区在全国制度创新中的探索者与先行者地位,又能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妥的进行。
办法:一、参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建立与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以取代目前通行的政策性做法。设立农民养老基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与标准、获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受保险人权利受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手段;明确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负有组织、管理以及足额的财政投入职责;建立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包括受保险人资格的审查、保险费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征收,以及有关养老保险知识的咨询等的工作;建立高效、严格的养老保险金管理机制,保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受保险人手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用性,明确挪用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规定养老基金有效投资运营渠道,保障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建立养老保险争议的法律救济机制,及时解决养老保险纠纷。
二、建立珠三角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一个与城市职工不同的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确定农民、政府共同筹措医疗保险资金的原则;规定医疗保险资金的保管与专用原则,明确挪用医疗保险的责任、领取医疗保险金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医疗保险争议的解决机制。
三、改变传统的社会救济称呼,建立珠三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代社会救济制度,更有利于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体现社会对于生活在贫困境况下的人们的责任,排除恩赐的思想,也显得更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