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监管的建议(2006)

2016-12-21 05:08:19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电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移动通信

业务经营者监管的建议

 

2006)

理由:

 

移动电话已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市场竞争环境的促进,电信管理部门的监管,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努力,移动通信服务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移动电话用户作为分散的个体,再加上对移动通信知识的陌生,他们在经营者面前是弱小的,甚至依赖于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许多不利于用户的情况,如在移动通信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基本上是用户义务的条款,许多新增的优惠服务如“套餐”、“买机送话费”、“预存话费送话费”等,有些甚至没有合同,只是宣传单介绍,对经营者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没有清楚的表述,对合同履行过程如出现的问题如丢失补办、转换服务内容、停止服务等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事实上是经营者决定如何处理,难以让人信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而且由于当事人对移动通信技术知识的陌生,用户无法全面评价通讯质量的好坏,当通讯出现问题时,无从判断原因,还有来自经营者或相关单位的短信干扰等等,用户的权益存在得不到保障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电信业的发展,同时这些问题用户是很难解决的,需要电信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一步加大对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的监管。

 

办法:

 

电信管理部门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拓宽投诉渠道,及时公布对本地区移动通信经营者投诉处理情况和抽查情况,发布有代表性的个案,根据已反映出来的问题给用户提供一些指引,以提高用户的维权意识,促使经营者重视问题,采取措施预防;

 

二是加强对经营者各类服务特别是优惠服务内容的检查,防止经营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行为,如虚假宣传、搭销其它服务等;

 

三是加强对经营者技术设备的设置,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经营者不能提供服务及服务不正常的区域进行公示,对于包含技术更新内容的新服务要求经营者说明其具体内容及与原技术的差别,便于消费者判断和选择;

 

四是对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规范,对不签订书面协议的服务要求制定较为全面的有关服务内容及标准,一些常见用户需求的处理方式的说明,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对等,出现问题后可按事先知道的方式处理,避免问题出现后由一方决定处理方式的情况发生;

 

五是对经营者向用户发短信的行为进行规范,除与用户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或用户事先许可外,不得发放宣传广告性的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