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2016-12-21 05:08:19 来源:广东政协网

贯彻落实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我省社会和谐发展

 

(大会发言)

 

国务院于今年1月18日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指出:“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努力,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及权益保护已有较大改善,但各地区、各行业和各企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许多关键的问题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的恶化、民工荒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与和谐社会的建立。为此,中国致公党广东省委会组织专家调研组,对我省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发放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同时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材料收集分析与个案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汇报如下。

 

一、农民工生存现状

 

1、一般情况

 

广东是流动就业大省,农民工总数居全国首位,约占全国的20%。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目前已突破2200万人。湖南、四川、广西、江西、河南等地来的居多,大都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低收入行业。总体性别比是女比男多。年龄大多在18~30多岁,文化程度50%左右在初中以下。

 

2、工资收入

 

绝大多数农民工月收入在500~2000元范围内;在珠三角地区,平均约在800~900元左右(含基本工资和加班费)。深圳最高,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90元;东莞是574元;佛山市三水、高明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仅494元;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只有352元!

 

3、工作生活条件

 

一般大中企业条件较好,车间比较整洁干净,通风照明尚可;工厂为工人提供集体宿舍,每月收取20~40元住宿费不等;有一个小医务室、小阅览室和简单的文体设施。小企业和部分大中企业则条件较差,主要是通风和安全生产条件恶劣,工作环境粉尘超标,轧、压、砸、炸、毒时时威胁工人安全。

 

4、社会保险

 

各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都在努力推动企业为职工购买工伤、养老、失业救济和基本医疗保险。但各地各企业完成情况不同。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较高,如深圳正努力实现工伤保险100%覆盖;但其它保险的参保率则相对较低。

 

5、维权渠道

 

目前我国解决劳动争议采取“一调一裁二审”、“先裁后审”制度:一是通过工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出面交涉,协商解决;二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三是如果仲裁仍不能解决,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6、权益保护

 

我省各级政府与工会组织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问卷调查表明:56%的农民工认为本地政府在保护他们权益方面“有进步”;认为做得“不好”的也有27.9%。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克扣与拖欠工资仍较多见

 

克扣与拖欠工资在大中企业较少,但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和散工中较为普遍,在某些行业如服务业、建筑业、加工业及水泥、发电等工种中比较多见。各地劳动部门都将这一问题列为最突出的问题。拖欠时间短的一至数月,长的达5年以上。企业内工人与管理人员收入的差别非常之大。除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之外,农民工一般不再有其它收入,如企业分红、政策补贴等。问卷调查表明:70.9%的农民工最希望改善的方面是“提高打工收入,不拖欠与克扣工资”。

 

2、工伤与职业病十分严重

 

据有关人士透露:仅深圳一地,每年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人就有26000人;深圳地区各医院每周收治约600名工伤患者,一年约有26000~28000人。这两个数字可以互相印证,其中有不少是手指或脚趾被机器轧断的。据估计,东莞等地企业密集的地方可能更多。各种职业病也是十分严重和令人痛心的。其中主要是尘肺和各种化学性中毒病例。据有关部门估计,仅东莞市从事各种高危职业的农民工就不下一百万人,全省有多少可想而知。一些企业不注意厂房通风,不提供安全防护设备;一些企业使用的化学品不标明化学成分、毒性和防护等说明,只用代号来代替。本来就没有劳动保护意识的农民工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身体受损乃至中毒。有的人把中毒当作感冒、头痛、贫血等病来治;实在熬不住了,就回家乡休养,不知道向企业寻求赔偿;有的人甚至中毒身亡还不知是怎么回事。患有严重职业病的工人境遇十分悲惨,生活无着、全身溃烂、终身残疾、丧失劳动力,甚至死亡。而当地仅有一家医院具有收治职业病的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问卷调查表明:近一半的农民工要求“改善工作条件、缩短工时,加强安全保护”。

 

3、劳动合同签定情况尚不理想

 

各级工会都把推动集体劳务合同签订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但有关调查显示,在餐饮业中,60%的老板不会与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不签订或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私人作坊。小型制衣厂不签劳动合同的超过80%,建筑行业这一现象更为突出;连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事业单位,也不与从事后勤工作的“临时工”(大多是农民工)签订正式合同,或以后勤社会化为由,用服务承包方式把雇主的责任转移出去,但对承包者是否认真履行劳动法规不加过问。

 

4、社保参保方面问题多

 

有些企业少报实际人数以减少参保金额,有些企业不给刚入厂的新工人参保,必须工作几个月或半年以上才替他们买保险,而很多工伤事故大多发生在新工人入厂的头几个月,结果造成许多受工伤的员工得不到补偿。临工、散工大都没有买保险。由于工人流动性大、社会保险在地区之间的转移支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工人对社会保障机制缺乏信任、个人自缴部分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较高(农民工每月要自付100多元)等原因,造成工人一换工作单位就退保的现象非常普遍,据媒体披露: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农民工参保人数达421.64万人,仅去年全年退保人数就达142万人次,而养老保险要求连续参保15年以上才有效,这使得工人实际上得不到有效保障。

 

5、维权渠道少,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

 

在我们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的座谈中,绝大多数意见均认为:目前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一调一裁二审”、“先裁后审”制度对保护工人权益极为不利,一些劳动部门和工会负责人甚至表示,这种制度“与其说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如说主要是保护企业和老板的利益”、“二审制害死工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权周期长。以工伤为例,工人要想得到合理赔偿,都必须先经过各级组织和部门的反复调解(一调),再由劳动部门仲裁(一裁),这个过程一般要几个星期到几个月。而仲裁结果企业大都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唯有再向法院起诉,一审不服再上诉(二审),这样一拖,一两年没有结果是常事。受伤工人在此期间生活无着,有时连医药费也得不到保障,哪里能拖得起?最后大都选择放弃;有些患严重职业病的工人甚至人死了,官司还没有打完。一些无良老板碰到这类事情就花钱请一个律师,且口出狂言:不需要打赢,能拖就行了。有些拖欠工资的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补发工人工资。二是维权成本高,工会干部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工人的经济损失是一千元,走完整个程序要花三千元,这个官司谁还敢打?还有相当多的外资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部分地方的领导以地方经济利益为借口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持消极态度。工人们常感投诉无门,唯有向老乡、朋友、同学求助;或向新闻界寻求帮助;或采取消极怠工、罢工、直至游行示威、堵路打砸等极端行为以引起政府和舆论的重视,后者往往能解决问题。这给部分人造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带来了社会的不安定。

 

由于维权渠道不畅通,给黑社会组织的介入与境外势力的渗透提供了机会。一些非法地下组织以“工友之家”、“老乡会”之类的面目出现,并开始介入劳务纠纷。近年发生的一些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中就有这类组织的影子,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问卷调查表明:约93%的农民工表示希望或非常希望建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协会”,约72%的农民工希望在地方人大和政协中有他们自己的代表。

 

6、仍存在部分歧视现象

 

近年来,对农民工的歧视现象明显减轻。在一些对农民工依赖较大的地区,本地工人和外来工人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已基本做到一视同仁,但在享受政府廉租房、子女入学、政治权利等方面仍存在明显差别。一些地方办理暂住证仍要收取100多元的高额费用。一些企业侵犯工人人身权利和个人尊严的事件仍时有所闻。例如一些外资企业对工人随意打骂、搜身,甚至逼迫工人学狗叫等等。各地在制定与农民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时,并没有充分征询农民工的意见。问卷调查表明:13.1%的农民工认为本地居民对他们“有歧视,且非常严重”,50.6%的人认为“有一点点歧视,但不太严重”。其中东莞地区认为“有歧视,且非常严重”的高达23%。近三成的人认为造成他们处境不好的原因是“没有本地户口”。

 

7、治安恶化,农民工受害较大

 

许多地方治安状况恶化。如深圳、广州等地出现“砍手党”之类的暴力抢劫团伙;我们到东莞调研时,农民工代表中大多数人都表示曾经被明目张胆地抢劫过。有资料显示,农民工被偷、被抢、被骗、被打的比例比本地居民要高。社会治安恶化的背后有贫富悬殊太大、外来人员的生活和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深层次原因。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1、更新观念,认真对待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长期以来,在一些城市居民甚至部分领导干部中,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相当漠视,认为改革就必须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一些人片面理解“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句话的含义,只重视地方的GDP,不重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重视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他们视农民工为可供利用的“廉价劳动力”,对他们的疾苦与需要视而不见,甚至有个别地方领导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主张法院对拖欠工资2年以上的,以超过追诉期名义一律不予追究。这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发展观,已经造成了环境恶化、治安恶化、社会矛盾突出和民工荒等严重后果。一些媒体发出警告:要“避免中国新生代民工成为暴民”,暴戾之气有可能成为我们“时代的瘟疫”。这股暴戾之气如果不能有效遏止和疏导,极有可能成为危害我国社会稳定的一颗“定时炸弹”,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应该认识到,今天的发展不能再建立在一部分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的牺牲和奉献以及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上,而应该按照“以人为本”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的同时,强调“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认真维护农民工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缩小贫富差别,建立和谐社会。

 

2、加强工伤与职业病的防治刻不容缓

 

各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着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情况已经严重到不允许我们再等待观望了!工伤和职业病的防治,应重在“预防”、其次才是“治疗”。建议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省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工伤和职业病调查,拨出专项资金开展工伤和职业病防护的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的检查与监督,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其次,大力加强职业病的诊治与研究,改善各地职业病医院的设备和条件,完善各项有关政策与规定,增加人员的交流与培训,妥善处理好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善后事宜。对农民工应该定期进行体检,以尽早发现问题。

 

3、尽快缩短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1994年开始实施的解决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办法,已明显不能适应现在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庞大、劳务纠纷越来越突出的现状。在解决争议的复杂与漫长的过程中,不仅劳动者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造成了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尤其是仲裁属于行政手段,既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又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其权威性和公正性都不易获得认同。建议取消必须“先裁后审”的硬性规定,改为“或裁或审,一裁(或审)终局”,可由当事双方选择是采取“仲裁”还是“庭审”;仲裁机构也应由行政机构转为中立机构,以加强其公正性,可由劳资双方各选一个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加上政府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三人的仲裁团,仲裁结果劳资双方都必须服从,不得上诉。对于涉及拖欠工资、工伤和职业病等案件应该简化司法程序,快审快结。应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让他们打得起官司。

 

4、定期审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挥政府指导作用

 

从现实的层面来看,农民工最关心的莫过于提高自己的劳动收入。据专家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的收入也逐年提高,但农民工的收入却提高得很慢,如果扣除物价上涨等因素,他们中一部分人的实际收入甚至还有所下降。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多年来未进行调整。而长三角地区和内地许多地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省在人力资源竞争上的价格优势已逐渐散失,这就是当前出现“民工荒”的重要原因。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当前要着力作好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此,我们建议:各地必须定期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使他们也能充分享受到改革与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同时加快企业的改造与转型,多发展一些新型的产业。

 

5、完善社会保障与救济体系,让特困人群真正得到实际帮助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我们认为,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与救济体系,关键在于解决社保医保关系异地转移难的问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输出地与输入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能否先在经济发展基本接近的珠三角地区进行转移支付的改革试点,然后逐步向其它地区推广?能否实行社保关系“记录上的延续性”(即保存参保档案记录),以便以后全国统一社保体系与标准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兑现?能否降低农民工参保的门槛,比如现在一般是以当地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基数决定个人支付部分的金额的,但农民工的实际人均收入没有那么高,要他们每月象本地居民一样,拿出100多元来参保,显得负担过重了,会影响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应该加快制定和完善对特困人群的救济机制,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6、制度创新,拓宽农民工的维权渠道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视察广东时指出:20多年来,广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广东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为全国树立了榜样。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关键在于继续发扬这种“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进行制度创新。如果我们墨守成规,坚持一些过时的思维和制度,那么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就不可能有根本的改善,最终将危及社会的安定和改革开放的成果。例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特别提出,要保护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我们能否在农民工政治参与方面(如给农民工人大代表选举与被选举权、成立农民工工会或权益保护协会等),进行一些大胆的改革尝试,在全国先行一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目前他们的人员编制是按照原居民人数配给的,已远远不能应付外来人口剧增的情况,如东莞市目前实际人口已超过1000万,而政府公务员的编制还是按原居民人数的150万配给的,即使每个公务员每天超负荷运转,也难以应付那么多工作。《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议我省各级政府切实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把农民工管理成本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改变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让长期定居本地、对本地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在广东“落地生根”。

 

7、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与安全意识淡薄,这对他们自身的发展和企业的转型十分不利。我们曾经向一位台湾老板了解在大陆办厂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他坦陈主要是工人的文化素质太低。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教育与职业培训,提供招工信息、安全健康知识等。同时也要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厂务公开、安全生产检查,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严格管理、奖惩并重。东莞各级工会开展的“员工满意企业”评比活动成效显著,应予推广。其他如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为困难职工送温暖等工作应该继续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