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规范“名校办民校”的力度,
稳步推进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民进广东省委在省政协九届二次全会的大会发言
近年来,省内外不少公办名牌中小学或等级学校纷纷借助自身的办学优势和名牌效应,在我省举办了一批"民办中小学"。这类学校不少能较好地引入原有公办"名校"的办学理念和管理体制,使部分新建学校、薄弱学校和濒临倒闭的学校迅速转化为当地的优质教育资源,缓解了社会对优质教育的迫切需求。同时"名校办民校"是一把"双刃剑",它们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议论。我们认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站在落实国家有关法规、真正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和坚持教育均衡化的高度上,加大力度,迅速对"名校办民校"作出规范,从而对现有的教育市场进行有效调控,使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公平和利于基础教育发展。
一、我省"名校办民校"的基本情况
我省"名校办民校"现象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顺德某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凭借一所高收费学校,演绎了一场"学校救市"的经典神话,由此引来了不少房地产商和其它企业争相效仿,纷纷向各级公办"名校"抛出了橄榄枝;另一方面,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迫切需求成为各地教育部门的一种巨大的压力,于是,各级公办"名校"以自身优质教学资源和品牌效应接二连三与各类企业联姻。目前,这类学校若从办学主体的构成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小区配套设施+名校型;名校分拆型(利用公办教育设施,以"分校"的名义举办);企业+名校型(由企业出资建设校舍,"名校"投入力量举办);名校+民校型(由公办"名校"与民办学校联手所举办);公校转制型(将原有公办"名校"或其它公办学校转制而成);地方政府+名校型(由地方政府出资建校,引入"名校"管理和师资举办)等等。由于这些模式事业,适应了现在的需要,大大促进了"名校办民校"的发展。
二、"名校办民校"的主要存在问题
1、部分"名校办民校"未能执行"四独立"原则,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国家早有规定,公办学校转制必须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由国家财政和教育部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也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但我省部分"名校办民校"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依然存在。部分"名校"同时举办两、三所,甚至四、五所"民校"。有的"名校"校长,同时兼任"教育投资集团"董事长和好几所"名校办民校"法人代表之职;有的学校名义上有独立校舍,实行了的独立办学,但经常或明或暗地使用所依附"名校"的教学设施或活动场地。由于有关部门在审批这类学校的办学资格时,没有执行国资有偿使用的条例和制定相关监督措施,使部分"名校"校长同时拥有支配"名校"固定资产、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所办"民校"的全部自筹收入的权力,对具体的收支状况,既没有进行财务公开,也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审计,使国有资产的价值折旧转化为集体甚至是少数人的额外收益。这些有形或无形的资产,在政府财政体制外循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名校办民校"造成基础教育市场的不公平的竞争,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一块"心病"。《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名校办民校"的出现,它们一方面吃国家"皇粮",另一方面又同国家财政没有一分钱投入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争生源、抢市场,使真正的民办学校的生存环境变得很恶劣,造成两者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公平竞争主要体现在办学成本的巨大差距上。一般说来,公校和民校在成本运作上,最大的差异在于投资建校的成本,而有些"名校办民校",其最大优势恰恰是可以无偿占有公共教育资源,大大降低投资建校的成本,从而获取价格上的极大优势。有民办学校校长指出,对民校的真正威胁,不在乎"名校"的品牌优势,而在于公办"名校"低成本甚至"无本"的"竞争优势"。另外,地方教育部门对"名校办民校"在资源和政策方面的倾斜,给真正的民办学校造成了巨大的"杀伤力"。事实上,近几年来不少地区民办学校日益减少,"名校办民校"的数量和规模已经超过民办学校。按此发展下去,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仍不会改变,与过去不同的,只是在以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为主体之外、增加了以高收费的公办学校为补充而已。
3、"名校办民校"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减轻了地方政府在教育投入上的压力,同时,往往成为地方政府放缓教育投入的借口。"名校办民校"可以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高收费,因此带来巨额的收入,如按正常的收支渠道则可以反哺薄弱学校的改造,从而使地方政府部分官员认为此举可以减少政府一部分财政投入,甩掉一些教育拨款的包袱。另外,由于部分"名校"初中部公转民后,广州、深圳的优质初中学位明显不足,为解决小学毕业生就近升初中问题,某些地区还得投资逾千万另外新建公办初中,可谓得不偿失。
4、"名校办民校"增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名校办民校"既可以通过考试招到优质生源,又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高额的学费,而这些"厚遇"在其它公办学校是受到明令禁止的。因此,它再一次打破了经过多年努力而渐趋均衡的教育格局,使基础教育一向存在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再次急剧扩大。今年广州市初中招生,几所脱胎或依存于"名校"的"民办初中"异常火爆。"名校办民校"的无序发展,也使他们之间的生源争夺战日趋激烈。珠海市的"名校办民校"生源严重不足,部分学校教学资源严重过剩;位于广州番禹迎宾路某"名校"的实验学校,2003年秋季只招到30名学生,只好用专车把学生接回位于广州的"名校"上课;汕头、清远等地市的部分"名校办民校"也因生源不足而停办。
5、"名校办民校"分散了"名校"的办学精力,使得部分"名校"办学水平下降。名校如果盲目做大,势必形成"泡沫",使原有的名校弱化。我省部分"名校"在短时间内急剧扩张,导致一些"名校"教学水平下降。深圳市最好的学校不办"民校",其目的就是担心这些"名校"分散精力,难以保持原有的教学质量。
6、部分"名校办民校"侵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引起了社会的不满。根据教育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这一规定,小区学生理应就近入读小区配套学校享受义务教育,但小区"名校办民校"实行高收费,不以地段生吸收他们的子女,因此引起了质疑。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有的业主甚至还组织起来了抗议"名校办民校",剥夺了他们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的甚至诉诸法律。这些纠纷反映了当前"名校办民校"的隐患和由此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7、部分"名校办民校"名实不当,质价不符。一些来自省外的"名校"办的"民校",只是一些"挂牌名校"而已,他们或者根本没派任何人员参与学校工作,或者仅派出个别退休人员参与管理;部分学校虽然有来自"名校"的人员,但他们受制于学校的董事会,根本没权过问学校办学。绝大部分学校的教师是学校开张时新招来的,他们缺乏教学经验,有些甚至不能胜任教学工作。
8、"名校办民校"审批政出多头,扰乱了当地教育部门的教育发展和资源配置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举办学校要经过地方有关部门的审批,但在我省举办"民校"的"名校"来自各方,多头审批,特别是一些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的"打招呼",常常令地方教育部门无所适从。广州番禺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说,整个番禺区目前到底有多少这类学校,我们也搞不清楚。各路"神仙"争相在番禺办学,完全打乱了区内的教育布局和教育规划。广州市不少"名校办民校"是"未婚先孕",生了孩子几年之后才补办了"结婚证"。
三、对进一步规范"名校办民校"的建议
1、政府及教育部门应站在稳定和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立场上,尽早对我省"名校办民校"作出规范。鉴于我省"名校办民校"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政府在近期内对"名校办民校"进行一次认真的全面检查,首先检查"名校办民校"的"四独立"情况,而后核查"名校"投入"民校"的"资本运作"是否合法。同时,由于目前"名校办民校"良莠不齐,部分"名校办民校"名不副实,因此,教育督导部门要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按相应的标准对"名校办民校"进行评估。另外,鉴于目前"名校办民校"无序发展的令人堪忧,建议在有关政策法规出台之前,应暂时停批新的"名校办民校"。
2、由相关专业机构对"名校办民校"中的国有资产(包括人财物)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这部分资产的收益率。特别是"名校"的品牌是经过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才形成的,国家投资多少难以计算,是一笔丰厚的无形国有资产,应参照清华大学的做法,立例禁止滥用"名校"品牌。当前,我省应参照外地的做法,由国资管理部门统一逐年向"名校办名校"征收"品牌使用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被无偿占用。
3、要监督地方政府继续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更积极地接管小区配套学校。近年来"小区配套设施+名校型"的"民校"大行其道,一些地区的教育部门以此作为减缓教育投入的"法宝",不再接收小区设施举办公办学校。建议各级政府不要撂担子,也不能过分依赖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房地产商来投资办学,力争多办一些公办小区配套学校,使广大小区业主子女也能享受优质的义务教育。
4、"名校"确有余力,应鼓励其多作公益服务,如扶持薄弱学校、向贫困地区输出师资等。近年来,"名校"的公众服务意识严重缺位,忘记成就"名校"的各种外部因素,引起了社会的啧言。因此,"名校"要注意修复受损的形象,其富余资源应努力"反哺"社会。
5、鉴于目前"名校办民校"的资本构成、股份构成、产权关系以及企业与"名校"的资产关系极为复杂,而且许多"名校办民校"与高风险的房地产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为有效地控制风险,建议政府按有关政策监督这类学校存储"风险控制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