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高度重视对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民进广东省委会大会发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日益加快,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越来越多,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数以千万计的外来工对我国城镇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他们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已成为普九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和合理解决,就将成为我国新世纪经济发展的新桎梏。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我国流动人口现已超过了1.2亿人,流入广东的约占35.5%,主要又集中在那些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城镇。根据有关城市的抽样调查,学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占流动人口总量的2—3%,据此推算,广东就有130多万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学龄儿童少年。由于不少外来工家庭子女多,收入偏低,流动性大,很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没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外来工子女不能普遍入学,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就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将会因此出现一批新文盲。我们认为,再过几年,广东新文盲的出现将不是在偏僻的农村,而正是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
一、当前外来工子女入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外来工子女就学难的问题,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基础教育由县、乡财政管理的教育体制。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担,外来工人员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此外,外地工的流动人口在农村交纳了教育附加费,在城市打工也缴纳了工商税等一系列的费用。他们负担了双重费用,但是他们的子女上学,却仍然要另外缴纳很高的费用,甚至在交了一定费用后只能得到低水平的服务。
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早就引起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关注。1998年,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国务院在2001年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指出:我们“要重视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广东省各地政府在有关精神的指引下,已做了大量工作,对解决外来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就目前情况看,所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
(1)部分流入地政府对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的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职责不明确,相当一部分地区还没有将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纳入到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中。
(2)户籍管理政策与学籍管理政策相互脱节。
(3)外来工子女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困难。
(4)解决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学经费的措施不落实。
(5)部分地方民办外来工子女学校收费虽低,但学校教育、教学几乎处于放任自流状态,相当一部分学校办学条件极差,师资力量薄弱,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相当低。
二、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促进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和“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依法保障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解决好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无论是对实施义务教育,还是对城市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做好外来工子女就学工作,是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需要。解决外来工子女入学,主要是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解决他们的就学问题已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难点与薄弱环节。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每解决一步,就直接扩大了义务教育的覆盖面。二是,做好外来工子女就学工作,是推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发展城市生产力,促进城市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到进城农民后代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低素质、低文化、贫穷的现象将在这个群体中世代延续下去。三是,外来工子女的生活、学习有着较多的困难,所承担的压力比一般学龄儿童大得多,更加需要关注和爱护。帮助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体现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2、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办学和管理的责任主要在政府。认真做好外来工子女就学工作,不让一个孩子失学,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特别是流入地各级政府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统筹安排,将解决外来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城市义务教育工作范围。
3、要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在接收外来工子女入学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满腔热情地做好接纳外来工子女到学校就读的工作。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容量,并注意利用城乡结合部闲置的教育资源,尽可能多地接收外来工子女入学。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学籍管理,加强收费管理,尽力降低收费标准。考虑到学生家长职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有些费用可以考虑按月收取。公办中小学要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建立与外来工子女家庭联系制度。
4、制定减免借读费的相关措施。对已在流入地购了住房的外来工子女可免收借读费;对已在当地居住一定期限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应给予减免借读费。相关措施和条件,由流入地政府和物价、公安、工商、教育、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合力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加强政府对解决外来工子女入学工作的关心领导和统筹,制定出有关减免和收费标准。
5、把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贯彻《决定》的精神,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区县政府的作用,同时根据外来工子女就学的特点,多渠道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第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接受外来工子女学校所需要费用纳入当地财政有关教育事业费的预算。第二,城市教育附加费,要安排一部分用于解决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第三,大中城市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就学人数较多的区县和学校应给予补助。而且,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用于解决和扶持外来工子女就学。
6、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7、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外来工子女就学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