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优化我省能源结构

2016-12-21 05:08:17 来源:广东政协网

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优化我省能源结构

(民盟广东省委会在广东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

 

中共广东省委“‘十一五’规划建议”制定了“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2010年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13%以上。

广东是一个耗能大省,也是一个化石能源资源缺乏的大省,人均资源占有量仅为33吨标准煤,约为全国的二十分之一,能源自给率只有12.4%,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达70.4%,远高于全国30%的石油对外依存度。因电力短缺,2005年上半年广东工业增加值增速被拉低约7个百分点,全省GDP增长被拉低约4个百分点。在我省的一次能源中,煤占44.6%,油气占25.5%,大量煤炭的直接燃烧引起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呈逐步加重趋势,其中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是主要因素。“十一五”规划,广东拟新增发电能力仍按电力和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接近1的速度发展。电力建设规模约2000万千瓦,接收西电1000万千瓦。

要实现“‘十一五’规划建议”的目标,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优化我省能源结构。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绿色广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

广东发展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优越,我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相当丰富:一是风力资源:陆地可开发风能约600万千瓦,加上近海的风电场,风电可开发容量达2000万千瓦,相当于2020年预计电力总装机容量的20%左右;二是生物质能资源:每年产生稻草、甘蔗渣在1000万~1500万吨之间,还有大量的城市和工业可燃废弃物及速生林等能源作物;三是太阳能资源:广东省年均日照在2000小时左右,太阳能资源比较丰富;四是地热和海洋能资源也较丰富。同时我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技术条件好:经济总量排在全国第一位,具备开发可再生能源相对雄厚的经济基础;有良好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储备,大型生物质气化发电产业化关键技术、大型太阳能空调示范系统、地热能高温热泵技术等都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有些甚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但实际上,作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广东省,对其开发利用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是:对发展可再生能源认识不到位,政策扶持不到位,消费观念不到位。例如,风电的发展计划远远达不到调整能源结构应达到的比例,既无征地上的优惠,又无税收上的优惠,缺乏风电上网的保护电价机制。原定2005年投产的香港中华装机12万千瓦的海陵岛风电场至今未有大进展;在建的国家风电特许权项目——惠来风电场,也因地方政府承诺的道路建设和供水条件没有完全落实,送出工程建设进度相对滞后;又如对乙醇燃料推广使用不够,山东、安徽等省已在汽油中添加10%的燃料乙醇,而具有最好的生产乙醇燃料的木薯、甘蔗资源的广东却远不如他们;对风电、光伏设备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制扶持不够,而河北省保定已经能生产出1.2~1.3兆瓦风电风叶轮片,已拥有光伏提高结晶体积,提高转化效率两项核心技术,利税和产值平均年增50%;再如,上海市已于2005年在全国率先实行绿色电力机制,鼓励用户使用可再生能源发出的“绿色电力”。

今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为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我省应以此为契机,在“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大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加快制定实施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规划。

国家已提出了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由目前的7%左右,提高到15%左右的发展目标。建议政府组织专门调研,尽快制定实施“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的规划纲要,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可再生能源在我省能源结构中的比重高于全国水平。

二、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扶持优惠政策,解除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障碍。

1、我省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和制度,给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给予足够的政策倾斜。要求有关的供电部门按保护价收购且确保并网;政府大力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并对企业的融资提供优惠政策;提高一次性能源的使用成本,税收政策要向可再生能源倾斜,政府以政策引导能源结构调整。

2、我省要先启动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补贴体制。目前的现状是,风电工程,只可能是供电系统的单位中标,这样电力部门才愿意补贴。生物质能发电,要倒贴钱给供电部门,才可以并网。电力装机容量中,火电占69.6%,火电中重油发电占30%,重油每发一度电,发改委都有补贴。这是很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省应根据还本付息微利原则,合理测算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并在初始阶段给予政策补贴。在当前国内绿色电力消费意识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政策补贴,使投资者有钱可赚,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同时,应尽快制定一整套支持电网公司进行输变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电网公司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维护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环境。

3、我省应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列入产业发展和科研攻关计划,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基金,将新的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可再生能源行业。要高度重视我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取得的优势地位,集中力量,重点选择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如大型太阳能空调示范系统、大型生物质气化发电产业化等关键技术,继续加大研发力度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力争实现在可再生能源局部领域的突破和跨越式发展。

4、采取相关政策措施,对太阳能热水器及照明用具、农村户用沼气等技术较成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大力推广和应用。

加快对以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用具为主的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范太阳能产业。我省建设管理部门应视推广应用太阳能为己任,将“阳光产业”纳入发展规划。首先,在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中,设立“太阳能专业委员会”,对所有民用建筑设计进行太阳能利用情况的审查,对未达国家第二阶段建筑节能标准,又不主动采用太阳能技术的建筑设计不予审批,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优惠手续,银行不予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等;其次,将太阳能热水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管理范围,对所有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和省建设厅负责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应当按“太阳房”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对经济实用房建设应当鼓励采用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再次,在公路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照明上,优先考虑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最后,进一步规范我省太阳能产业,对注重产品研发、关注售后服务的太阳能企业给予大力扶持,税收优惠,鼓励他们做大做强。

加大对我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的资金支持和技术培训工作,在农村发展沼气工程,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绿色广东的进程。据测算,每个农户建一个8-10立方米的沼气池,年增收节支可达千余元以上;年所提供的能量及绿色效应等于3.5亩薪炭林,生态效益显著。我省要将其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将更多的沼气工程列入沼气国债项目计划,并增加省级资金部分的投入,同时抓好沼气项目实施前的培训,使沼气工程有人办、会办,使项目区家家户户受惠。

三、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宣传力度,澄清对可再生能源的观念误区,营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舆论和文化氛围。

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要形成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共识,转变能源消费观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宣传活动,不定期举办节能、环保、能源科技讲座、展览;新闻媒体要开辟宣传专栏,加强使用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的动态报道;加大对企业、机关、学校和社区进行宣传;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能源、推动使用可再生能源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加强资源教育;宣传部门要大力弘扬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个人先进典型,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使用可再生能源是每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