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6-12-16 02:22:2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61226政协广东省第七届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协广东省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国家和本省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省政协副主席分管。工作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二章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省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任免由主席会议决定。因工作需要,要本会机关工作的不是省政协委员的处室以上负责人经主席会议同意,亦可参加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文件需要以省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主席会议审定。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省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市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单独或综合的办公室,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