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县以上各级地委员会悬挂会徽、牌子和印章尺度的规定

2016-12-16 02:22:2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县以上各级地委员会悬挂会徽、牌子和印章尺度的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

    现将中国人民政协县以上各级地方委员会悬挂会徽、牌子和印章尺度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人民政协县以上各级地方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会场和委员会所在地悬挂会徽的问题,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悬挂会徽,会徽应悬挂在会场和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二、中国人民政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悬挂的会徽直径为八十公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委员会悬挂的会徽,直径为六十公分。会场悬挂会徽的尺度,根据需要确定。地方委员会需制作会徽时应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政协会徽复制图样"自行制作。

    三、中国人民政协县以上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在机关正门挂书写有机关法定名称的牌子。省、自治区所辖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挂的牌子,冠以省或自治区的名称;直辖市所辖区、县委员会的牌子冠以市的名称。

    四、牌子的大小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由各级地方委员会自行制作。牌子为白底黑字,可以竖写或横写。

    五、中国人民政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印章,直径为五厘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委员会的印章,直径为四点五厘米。由各级地方委员自行制作。 印章式样仍按--九五五年的规定刻制。

    六、中国人民政协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委员会所属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

    七、印章和牌子的汉文,一律用仿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有通用民族文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委员会的印章和牌子,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并刊汉文。 (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