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委直属机关办理政协提案的办法

2016-12-16 02:22:20 来源:广东政协网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关于省委直属机关办理政协提案的办法

(粤委办(1996)61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民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为了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经省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制定本办法。

 

一、承办范围

 

    1、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各单位工作有关的提案、建议案、专题报告中的意见或建议。

 

    2、全国政协转交办理的与各单位工作有关的提案或建议。

 

二、交接办理

 

    1、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请有关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参加,将提案交各承办单位办理。闭会期间的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直接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2、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审阅,如不属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及时提出意见,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办理单位;各承办单位不要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3、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一个单位主办,其他单位协助办理;被确定为主办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交办机关提出,但在交办机关未作出更改前,不得拒办。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力单位研究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后作出答复。

 

三、办理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并明确办理工作部门和承办人员。

 

    2、提案承办单位要定出办理工作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具体安排办理工作。

 

    3、办理工作要讲求质量和效率,认真解决实际问题。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暂时难以解决或提案建议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解释。

 

    4、各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可直接与提案者联系,采取邀请座谈或上门访谈等方式,听取意见,商量解决问题。

 

    5、承办单位对每件提案的办理结果,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要用正式函件答复。给提案者的答复统一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分送各提案者。

 

    6、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原则上应从交办之日起半年内答复;闭会后提出的提案,应从接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个别难度大、情况复杂的提案,在上述了限期内办复有困难的,可先作简要说明,待办完后再详细答复。

 

    7、提案者如对办复意见不满意,经交办机关审核确认需重新办理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奖惩

 

    对办理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理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超过时限拖而不办甚至丢失原提案,或者办理质量差,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提案者意见较大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分别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