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2016-12-16 02:22:20 来源:广东政协网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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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持续发展,对于促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越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的内在要求,是党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题中之义,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畅通和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夯实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增进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和接受党领导的自觉性,不断优化党的执政环境;有利于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3.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融协商、监督、合作、参与于一体,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不同利益的调整带来不同诉求表达和不同价值观碰撞,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诉求不断增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作用,是顺应世界文明发展潮流,顺应历史发展规律,顺应党心民心的必然选择。

4.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协组织在不断创新中奋发有为地履行职能,为广东切实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作出了重要贡献。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谋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汇集各方智慧力量,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智力支持;要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营造良好环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大团结大联合组织的政治优势,不断促进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团结合作,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强大合力。

二、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

5.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要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总体布局加以推进。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按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重要原则,坚持对规定协商的事项,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计划性,发挥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决策前的谋划、调研、咨询论证阶段,把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环节;在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阶段,把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参考;在贯彻实施阶段,把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完善决策的重要依据。

6.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大力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重视发挥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和突出民生问题解决。支持人民政协探索民主监督新形式,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7.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水平和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年度和每个阶段工作重点,选择若干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由政协组织开展专题议政、专题协商、专题视察、专题调研和专题研讨,使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人民政协要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根据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精心选择协商议政专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睿智之言,谋务实之策。建立健全政协参政议政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实效。

三、发挥人民政协开展群众工作的独特优势

8.树立人民政协履职为民的群众观点。人民政协是我国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政协的一个界别就是一条保障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民主渠道,一条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团结渠道,一条广纳民意广集民智的咨询渠道。社会各界通过人民政协的协商平台,平等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理性表达意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促进各方利益诉求的均衡和矛盾问题的妥善解决。要结合当前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实际,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界别特色和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加强社会建设,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团结和鼓励各族各界人士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9.完善人民政协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界别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完善群众代表列席政协全体会议制度和邀请外国驻穗领馆官员旁听政协全体会议开闭幕大会制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政协平台实现有序政治参与。创新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方式方法,鼓励和支持委员向社会公开微博、博客、电子邮箱等,与人民群众及时、密切地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支持委员深入所在社会组织、社区、界别,不断丰富联系群众的载体和形式,使人民政协真正成为党委、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10.拓展人民政协开展群众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把完善社会和群众利益表达功能作为政协开展群众工作的切入点。充分运用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利益表达和协调的制度平台,不断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政协委员要当好界别代言人,加强与所代表界别群众的联系,积极反映群众的意愿诉求。完善政协委员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反映重要意见建议的“直通车”制度,自下而上、快捷畅通地反映社情民意。深入研究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开展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人民政协运用网络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鼓励政协委员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等渠道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反映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使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成为党委、政府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方面。

11.提高人民政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人民政协要把做好群众工作融入履行职能的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到群众中找对策,到实践中寻答案,使建言谋策体现更坚实的群众基础。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围绕最突出最紧迫的民生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和协商讨论,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拓展人民政协港澳台侨和对外交往工作

12.认真做好人民政协港澳台侨工作。创造性地做好新形势下政协港澳台侨工作,为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成功实施,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和民族复兴作出积极贡献,是人民政协义不容辞的职责。充分发挥我省各级政协港澳委员在深化粤港澳合作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要及时向港澳委员通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他们在内地开展视察考察活动,为他们知情明政创造条件。不断拓展粤台两地民间交往,推动政协委员与台湾民意代表的深入交流,扩大和深化各领域交流合作。积极开展知名爱国侨领、华侨华人和华裔新生代的团结联谊工作,维护华侨、归侨侨眷权益,推动海外华文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大联合。

13.积极开展人民政协的对外交往工作。人民政协的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公共外交的重要平台。人民政协要把开展对外交往作为重要职能和经常性工作,不断扩大同外国地方议会、政府、政党、重要智库、主流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交往,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的了解与认识,树立和展示我省改革开放的新形象,为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五、完善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机制

14.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参加政协会议活动机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委员发言,参加小组讨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应邀参加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政协活动,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统一协调。

15.完善政协委员知情明政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根据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向委员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各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专题视察议题,向参加调研视察的委员通报有关情况。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完善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获取履职资料机制,为他们撰写提案、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介绍情况、提供资料。

16.完善协调配合政协工作机制。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材料、会务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民主评议、专项监督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形成联合协作工作机制。

17.完善协商议政成果办理反馈机制。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形成的情况报告、建议案、协商会议纪要,以及重要调研视察报告和反映的重要情况。特别重要的意见建议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并由办公厅(室)跟踪反馈。重大事项可视情由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精神,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牵头督办重点提案制度,切实提高办理实效。

六、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重要作用

18.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的合作共事。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作用,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搞好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坚持和完善政协党组成员分工联系各民主党派制度,及时就政协内部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方针政策讨论协商及履行职责各项活动,维护和促进民主团结、生动活泼的和谐政党关系。

19.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机制。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以及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建议、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应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

七、重视和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20.充分发挥政协界别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广泛开展界别发言、界别提案、界别调研视察、界别信息、界别社会活动等富有界别特色的履职活动。探索建立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与政协界别联系机制,畅通党委、政府与各界别群众联系渠道。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研究并进一步合理设置界别。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协设立新社会组织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

21.注重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重视发挥政协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依法保护政协委员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各项民主权利,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听证、旁听、评议等制度。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所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上给予保障,并计入工作量。完善政协委员的产生和退出机制,严把政协委员素质关,既注重其代表性又注重其履职能力。政协党组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现任委员的退留,应充分尊重和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

22.努力推进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高度重视专门委员会建设,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探索专门委员会工作新思路新方式,切实增强工作活力和成效。规范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设置。

23.不断加强政协机关建设。要切实加强政协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增强政务性服务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把政协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任用与交流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政协组织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干部交流,选派政协干部到党政机关和基层任职或挂职锻炼,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市、县(市、区)政协机关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八、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24.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制度,党委、政府都要有领导同志分工联系政协工作。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领导班子要把加强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政协开展工作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25.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人民政协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施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政协党组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保证党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到政协的各项工作中去。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发扬民主、廉洁奉公的模范。

26.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职领导干部对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的学习与培训。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总体规划,切实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把人民政协的新闻宣传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流媒体应开设政协专栏和专题节目,广泛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努力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环境。

27.为各级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实际,为各级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困难较大的基层政协改善办公和工作条件,确保政协工作正常运转。

各级党委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