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研究的共识和分歧

2016-12-20 20:44:0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协商民主实践在我国已经有几十年历史,理论研究只有十几年时间。厘清我国学者关于协商民主的共识和分歧,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协商民主的相关理论和政策。

关于中国协商民主的共识和分歧

(一)内涵和基本特征

内涵主要有两种:一是狭义理解,就是指政治协商制度,是制度化的民主机制,人民政协就是这种民主机制的体现。二是广义理解,是指在基本制度框架下,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行为主体,围绕着政治社会生活中的议题,通过咨询、商议、讨论方式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关于特征的共识是:协商主体主导性、制度规范性、结构多层性、发展进程渐进性、结果高效性。分歧在于:一是内生性。我国协商民主生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适合中国实际和文化传统且行之有效。二是植入性。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引进是我国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一个重要外因。

(二)缘起和发展阶段

缘起的基本共识是应该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的政治协商。分歧在于:政治协商在民主革命时期哪个阶段兴起,有第一次国共合作酝酿时期说,根据地“三三制”说,重庆谈判说和重庆政治协商会议说,“五一口号”说。而泛谈我国协商民主思想的源头分歧较大,有古代尧舜时代说、清末咨议局起点说等。

形成标志和发展阶段的基本共识是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但在具体发展阶段上有分歧:有的分为六个阶段:1949—1954年稳步发展阶段,1954—1966年进一步确立阶段,1966—1976年遭受挫折阶段,1978—1989年恢复和发展阶段,1989—2002年推进阶段,2002年至今健全和完善阶段。有些分为三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三三制”政权实践初见雏形;新中国成立初期,基本形成;改革开放新时期,丰富与完善。

关于理论研究确立的标志。许多人认为,中共十八大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部署和阐述,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有的学者提出我国协商民主理论概括始于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关于理论基础。共识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多党合作理论,统一战线理论,群众路线理论。有的还提出国外协商民主的理论成果和中国和合文化传统。有的提出我国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论。“主体—客体”关系的发展制约和影响着“主体—主体”关系的实际发展。

关于现实基础。共识体现在四方面:和合文化资源、社会结构多元分化、政治协商制度资源、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有的提出了协商民主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包括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条件包括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文化条件包括多元文化主体的存在、近现代民主政治文化。有的提出了网络信息技术支持。有的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大动力。

(四)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共识在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制度的两种不同形式,选举民主主要解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协商民主主要关注决策权和治理权的合法性。二者相互支撑、相互补充。

分歧主要是体现在建设路径和侧重点上。一是在充分完善竞争性选举民主的基础上发展出协商民主。二是规避选举民主的弊端,协商民主理应成为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主要方向。三是就我国历史条件与社会现状而言,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四是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没有主辅,也不是简单并存,而是根据实践有所侧重选择适合的民主形式。

(五)体系结构

根据领域来划分,主要有六种观点:一是由人大、政府、政协、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民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二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两个部分。三是国家正式制度安排、国家与社会互动层面、社会内部三个层面。四是国家形态、政治组织形态、政党形态、公民形态。五是政治制度层面、社会治理层面、基层民主层面、公共参与层面。六是扩大党内协商、推进网络协商等新的协商领域。

从协商民主制度构成来看,一是由科学内涵、政治原则、协商文化、社会基础、运作机制、实体规范等构成。二是理论背景和前提,协商民主的定位,制度设计的原则,协商民主要素包括主体、发生领域、形式、程序等。

(六)价值和功能

共识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实现公民广泛有序政治参与。二是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三是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五是促进执政方式转变、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六是实现基层群众自治与管理。七是培养理性参与精神和文化。

少数学者从协商民主内在特点出发解读其价值。有的认为它体现了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有的认为在性质属性、价值目标、政治实践上契合了中国非竞争性政治形态。

加强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态度、原则和方法

协商民主既具有规范性,也有现实性,既存在张力,也相互转化。自信、自省、自觉是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基本态度,对它的历史、功能、作用要有自信,对不很成熟、不足和需要提高的方面要自省,在客观认知基础上在比较借鉴中发展自己。

确立建设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一般性原则有三个:坚持平等协商,坚持公开协商,坚持公共理性。特殊性原则有四个: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把协商纳入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我国协商民主建设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发展模式,方式上主要以“政策推动式”的协商为主,同时规范“公众自发式”的协商。

(二)主要着力点

第一,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把协商纳入决策,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执政,强化干部民主观念,以民主的制度、形式支持和保证人民参与决策的协商讨论。坚持依法执政,靠法律规范来实现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督促、支持和保证各方面依法开展协商活动。第二,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协商民主从党的意志、政策文件向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制度化转变。规范协商主体、内容、原则、形式、程序、结果运用反馈等,明确协商主体权利和客体的多样性及广泛性,明确协商议题、时间、过程、结果等环节。

第三,加强重点环节。其一,探索建立以民意为依归的协商议题形成机制。除了党委政府等主体,其他主体都应具有协商议题提议权。其二,健全参与协商常态机制。搭建协商平台,丰富协商形式,逐步改变上层与基层、小众与大众、精英与平民的失偏现状。其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协商议题、程序、过程、进展、结果、决策等信息。其四,建立协商进入决策机制,专业处理协商意见,将共识转化为决策。其五,建立统一评价监督制度,明确评价监督的主客体,构建合规性和实效性评价监督指标体系,制定制约激励、跟踪反馈、违规决策惩治机制。

第四,完善协商渠道。一是加强参政党组织建设,建立对相应社会阶层和群体利益诉求进行收集、提炼的参政党工作机制,增加对公共政策机制等方面内容的协商。二是明确政协不是协商主体而是平台,明确党委政府职责,细化协商内容、形式、程序等,把好委员入口关和扩大界别代表性包容性。三是加强国家政权机关与社会协商对话机制,明确划分权责、细致分类、完善程序设计;以考核、审查、问责为重点建设监督机制。四是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积极开放政治领域,修正排斥性的参与制度,拓展参与渠道。五是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育,坚持鼓励发展与规范监管并重,丰富协商民主的权利主体。大力发展教育,塑造理性表达立场的公民文化,培养合格协商主体。

(作者韩冬梅系全国政协办公厅研究室理论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