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治污

2016-12-16 02:22:18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如何让群众喝上“放心水”?省政协调研组建议: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治污

 

地处珠江流域下游的广东,众多河流、湖泊相互交汇,纵横交错,具有丰富的饮用水资源。这些饮用水的安全事关广东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省政协人资环委的委员近日走访我省多处水源地,对饮用水安全展开调研分析,发现我省饮用水源在保持总体稳定局面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上游保护能力不足、水源保护多头管理、污水官网建设滞后等一系列的挑战。

如何让群众真正喝上“放心水”?调研组建议我省应尽快建立饮用水保护跨部门协调机制,全面推开“河长制”落实水体治污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骆骁骅 通讯员 陈青 沈晖

●现状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100%达标

我省的饮用水环境如何?根据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广东对全省饮用水源实行水环境分类管理,依法规范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约800个,保护区面积约900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

这些水源区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调研组走访得知,近年来,我省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持续上升,自2010年西江饮水工程实施后,城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实现了100%稳定达标,从而保障了饮用水源的安全。

从监控的角度来看,这些饮用水源水质28项基本指标和补充指标监测能力覆盖率达100%;另一方面,全省78个城市饮用水源均划分了保护区,97.4%的保护区按规范设置了保护区标志。此外,广东还设立了124个江河水质常规监测省控断面、8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69个产业转移园水环境影响监控断面。

在有效监管之下,目前全省主要干流水道水质优良。2014年,广东主要江河84.9%的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77.4%的省控断面水质优良。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3.65%、3.79%,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

●问题 下游取水口仍与上游排污口相邻

一般而言,饮用水源安全较易受到上游地区水源水质的影响。政协的调研发现,在广东,随着产业转移的推进,下游地区水质受到上游影响的趋势则越来越明晰。

调研报告指出,目前,我省已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珠三角的部分企业陆续转移到山区和东西两翼水源地,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也随之转移到水源涵养和保护地区,在给当地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因此,下游城市取水口与上游城市排污口相邻布设形成的格局性污染问题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这些地区环保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只凭当地的财政已不具备有效保护水源的能力。比如在地处西江上游的肇庆市封开县,委员们发现,当地仍属吃饭财政,2014年全县工业生产总值136.3亿元,财政收入7.5亿元,因此用于保护饮用水源的财政资金非常有限。而由于受到土地环境的影响,当地产业园区难以连片,污染治理难以集中,环保成本高,因此保护生态环境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有政协委员反馈说,在粤东西北地区一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依然滞后,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量不足、浓度偏低,减排效益难以有效发挥。而由于当初这些环保设施建设大多采取BOT模式运营,导致污水处理运营费较高,大多在1元/吨左右,高于各地0.8元/吨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污水正常处理难以为继。

●困局 “九龙治水”难题仍在

在监管体制上,调研组认为,当前对于饮用水源保护,我省仍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在协商座谈会上,与会的7个政府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责范围出发,介绍了保护饮用水源工作,但却从侧面反映出“九龙治水”的难题:各地级市和县(市、区)的环保、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水务、农业、渔业、林业、海事等部门之间,涉江河湖水的管理依然存在着职责重叠、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等问题,而这又容易造成信息沟通不畅,齐抓共管不力,联合执法不到位等被动局面。

目前,全省78个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城市中,仅有34.6%开展了自动监测,覆盖率低。按照国家要求,市、县饮用水源水质每年须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但调研组走访中发现,我省仅珠三角的广州、深圳等7个地级以上市具有10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能力;在流域上游的粤东西北地区,由于水质监测能力不足,这些地市不得不将水样委托给有能力的地市或机构进行监测,而这并不利于对水源水质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及分析。

而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愈加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亟待解决。比如2004年至2014年间,潮州市的GDP总值翻了5倍,环保日常投诉案从200多宗/年上升到1200多宗/年,但执法人数10年间却没有增加。

●支招 从取水口保护提升至全流域保护

饮用水源安全如何去除上游风险影响?调研组认为,我省各市、县应按照省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标立界,准确确定地理范围边界,规范设置保护区标志牌,特别是在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另外,国土与环保部门应共享全省地理信息系统资源,在系统上确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和坐标,为饮用水源监管提供有效依据。

在财力保障上,委员们建议,对于划定为限制发展功能区以及有区域影响的江河干流、大型水库,其功能补偿建议应主要由省财政负责;对于除限制发展功能区以外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议主要由当地市、县财政负责。

我省饮用水源大多数是地表水(河流型、湖库型),其显著特征是水体流域面积大、污染源众多、污染物流动性强、污染传播面广等。但委员走访中发现,目前我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主要是在饮用水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进行保护,属局部保护,效果也是局部、暂时的。因此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饮用水源保护必须提升到整体全流域保护的高度,“也就是说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具体而言,委员们建议,一方面我省应全面实施“河长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负责人担任“河长”,落实治污责任。另一方面继续推动跨省界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跨省界断面水质达标交接管理机制。在已签订的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框架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扩展协作内容。

有委员建议可建立跨界污染建设项目审批协商制度、异常排污告知制度,同时建立流域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拓宽应急资源共享渠道等,从而提高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纠纷处置水平。

●建议 试点第三方企业治污

如何强化对饮用水源的管理和监测?对此,调研组认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我省饮用水源保护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并把重心放在基层,尤其是要加强对市、县级环境监测能力的建设,借此增强基层环保力量,尤其是环境执法队伍,并保障各地级以上市具有水环境109项全指标监测分析能力。同时应优化水质监测站网,提高水质自动监测覆盖率,“重点摸清各保护区的主要污染物及其变化动态,查找出主要的污染源,有针对性地进行临管和分类治理。”

对于如何强化污水管网建设这一课题,调研组建议,应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污水收集困难、成本较高的地区,建议重点推广分散处理技术,解决好截污管网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可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改造、河涌污染整治,科学规划污水收集支管网布局,在加快市政污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对现有出水标准较低的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升级改造,推进生活污水深度处理。

鉴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投资大、资本沉淀时间久、社会资本一般不愿意介入的现实,调研组建议省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检查研究污水处理用电、污泥处理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价费机制。同时探索建立排污权、水权等生态环境要素权益交易机制,可实行以奖代补,通过政策性基金和PPP模式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饮用水源保护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上来,试点引入第三方环保企业治理污染,提高治污效益。

针对粤东西北财力薄弱的现实困难,委员建议,在粤东西北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前3年,省级财政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市县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省物价部门研究出台政策,适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采取商业与生活污水处理费同价的地区,提高商业污水处理费。“采取小步走的办法,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最后达到运行成本。”

建议

全面实施“河长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负责人担任“河长”,落实治污责任。

继续推动跨省界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跨省界断面水质达标交接管理机制。在已签订的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框架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扩展协作内容。

尽快建立和完善我省饮用水源保护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并把重心放在基层,尤其是要加强对市、县级环境监测能力的建设,借此增强基层环保力量,尤其是环境执法队伍,并保障各地级以上市具有水环境109项全指标监测分析能力。

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污水收集困难、成本较高的地区,建议重点推广分散处理技术,解决好截污管网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可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改造、河涌污染整治,科学规划污水收集支管网布局,在加快市政污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对现有出水标准较低的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升级改造,推进生活污水深度处理。

执行:梅志清 施志全 徐林 赖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