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2011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2017-02-15 00:20:50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2011年《提案工作简报》第2期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2011

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3月15日下午,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在省政协机关14楼会议室召开了2011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传达学习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审议通过了2011年省政协候选重点提案和专题提案,部署了2011年提案委员会各项工作。会议由提案委员会主任陈俊年主持,省政协副主席陈蔚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提案委员会副主任陈玉川、林王平、温洋、谢岳铭及委员和特聘委员共约50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首先由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秘书长黄庆勇传达了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他说,会议期间,广大委员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尽心竭力履行职责的态度,讲真话、建铮言,围绕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有分量的意见建议。会议开得圆满成功,取得了丰硕成果。会议号召,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昂扬向上的进取精神、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凝心聚力、共谋发展,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目标任务、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接着,谢岳铭副主任对2011年省政协候选重点提案和专题提案,《2011年提案委员会工作计划(草案)》分别作了说明。委员们围绕重点提案的遴选和今年的工作计划展开了认真的讨论,认为候选提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今年的中心工作,既紧扣发展大局,又重点关注民生,选题贴切、内容翔实,同时对个别提案选题及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原则赞同候选方案报审。委员们通过了今年的工作计划,并表示将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

陈俊年主任对提案委员会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说,2011年提案委既有常规工作,如提案审查交办、重点提案遴选督办、视察考察等,也有一些非常规的重要工作,如对《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修订《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开展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等。提案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希望全体委员要进一步发挥在本单位的带头作用、在政协的主体作用、在界别中的代表作用,要认真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政协工作的关系,做到本职工作与参政议政两不误,一如既往地支持提案工作,积极参加政协提案委的各项活动。与此同时,他还对特别热心和支持委员会工作的陈玉川、王国健、温洋、何锦超、游德武、苏枝桓、倪善学、吴惟瑞、陈康强、沈梅红、林茂光、李根基、李伟、曾俭华、潘力、黄卓、周展雄等委员,给予了表扬。

最后,陈蔚文副主席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本次会议内容丰富,议题重要,重点突出。今年省政协候选重点提案和专题提案选题与全国“两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相契合,反映了社情舆情,反映了民心民意,体现了提案委员会的集体意志和智慧;提案委员会2011年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务实而富有创新,他完全同意。他强调,落实好提案委员会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做到: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推动提案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提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和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学习对提案委员会的委员而言,尤其重要。特别是要通过学习重点提高七个方面的能力,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求真务实,深入调研的能力;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的能力;组织协调,形成合力的能力;发扬民主,有效监督的能力;化解矛盾,促进团结的能力;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能力。二、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提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政协提案工作是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更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提案工作的重要性赋予了委员们更大的责任和更重的使命。“政协委员”不仅是荣誉,更是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能,尽心尽力做好提案工作,才能不辱时代赋予的使命和重托。三、积极参与,努力开创政协提案工作科学发展新局面。近几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省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经过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办公室同志的不懈努力,提案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成果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继续努力,积极探索,协调处理好本职工作和政协工作的关系,尽量做到统筹兼顾,尽职尽责,努力开创提案工作新局面。

蔚文副主席还代表尚武副主席一并对提案委员会2010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他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提案委员会及办公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作风务实、成绩显著、表现出色,表示十分满意。希望大家团结一心,继续努力,为促进提案工作上新台阶,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提案办 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