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关于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档案的暂行办法

2016-12-16 02:21:4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关于

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档案的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30日政协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完善委员参政议政激励约束机制,是新时期加强委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客观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就是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反馈和归档存查,客观地全面地记录委员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政协委员、特聘委员。 

第三条  委员履职档案登记内容。

(一)委员个人信息(见附表一)。

1、社会身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党派、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学位;是否担任党派全国或地方的代表、委员、常委,担任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常委等,担任各人民团体全国和地方的代表、委员、常委等。

2、政协身份:本会委员、特聘委员,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证号码,所在专门委员会、所在界别,是否兼任全国、所在市和其它地方的政协委员,推荐提名单位。

3、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二)参加政协各类会议情况。包括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各界别代表会议、受省委委托召开的各类会议等(见附表二)。

(三)提交提案、提出意见建议、反映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等(见附表三、四)。

(四)参加政协各类活动情况。包括视察、考察、调研活动,学习培训,受政协委派参加省委、省政府组织的联合视察、考察、调研等类属活动(见附表五)。

(五)参加其它相关活动情况。包括公益慈善、扶贫济困、各类联谊、慰问、接受采访专访、应邀担任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类属活动(见附表五)。

(六)获得相关荣誉情况。包括因履行职责成绩突出获得的委员荣誉以及相关社会荣誉(见附表五)。

第四条  登记建档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主管,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级以上市政协办公厅(室)、各民主党派协助。

第五条  登记建档工作分工。

(一)个人信息收集。由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将《第  届广东省政协委员信息登记表》发至每位委员,请委员个人填写。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收集所属联系委员、特聘委员个人信息;办公厅人事处负责收集各地级以上市政协联系的委员个人信息。

(二)提案、建议、信息收集登记。委员提交提案、提出意见建议、反映信息等情况,分别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和办公厅宣传信息处登记,然后转委员所属专门委员会正式登记。

(三)参加各类会议的登记。委员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各界别代表会议、受省委委托召开的各类会议等,由办公厅负责处室收集登记。会后转委员所属专门委员会正式登记。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登记。

(四)参加政协各类活动及其相关活动、获得相关荣誉的情况收集。安排在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特聘委员,由所联系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登记;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协联系的委员,由所在地政协办公厅(室)收集、登记,寄送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

凡多个部门联合组织委员参加的活动,由负责牵头的部门及时登记,活动后将登记情况转各有关专门委员会正式登记;跨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委员参加界别的活动,由负责牵头的专门委员会登记,并及时将情况转委员所属专门委员会正式登记。

各民主党派组织委员参加的界别活动,由牵头党派负责登记,并按委员的联系归属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政协正式登记。

(五)汇总上报。每年汇总上报两次。上半年情况于6月30日前汇总,下半年情况于12月30日前汇总。各专门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政协,将所联系委员履职情况统计汇总并写出情况分析,交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写出情况综合,报省政协领导(见附表六、七)。

(六)定期反馈。每年年初,各专门委员会向其联系的委员、特聘委员本人、所在单位、所属党派(团体)和推荐单位反馈其上年度履职情况;办公厅人事处向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协联系的委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其上年度履职情况(见附表八)。

第六条  登记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及保存。

半年登记统计资料及情况综合,报省政协领导审阅后转人事处存查。全年登记统计资料及情况综合,报省政协领导审阅后由办公厅归档。满三届以上的委员履职档案,由办公厅视委员变更情况,提出销毁档案内容的意见,经报省政协委员履职档案领导小组同意,按规定销毁。

第七条  履职档案材料的使用。

(一)用于省政协全面掌握委员履职情况。

(二)用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总结、讲评、表彰的依据。

(三)用于每年向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反馈其履职情况的依据。

(四)用于向委员、特聘委员推荐单位提供培养使用的依据。同时按委员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身份,分别向提名单位提供,作为培养使用的依据。

(五)用于推荐选拔优秀人才的依据。

(六)用于政协换届时新一届省政协继续提名委员人选的依据。

第八条  省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政协要为委员、特聘委员履职创造条件。加强年度工作、会议、活动的统筹规划,提前沟通协调,征求委员意见。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争取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职的支持。积极探索境外委员、特聘委员参政议政的新形式新途径,为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条  加强对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工作的领导。成立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厅秘书处、研究室、人事处、宣传信息处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职责是依据本办法,研究、协调解决委员履职档案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  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委员履职档案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各地级以上市政协,要把落实本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各负其责,抓好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建档工作遇到的问题,保证登记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