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优秀提案

2020-04-17 02:31:19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我省政府在购买服务中存在问题与建议的

提案及办理答复案例

第20130036号提案

 

案    题:关于我省政府在购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的提案

提 出 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社工委,省发改委

内    容:

一、我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总体看来,仍处于起步和粗放式扩张阶段,存在诸多问题。

1、各级政府与部门领导对购买服务的意义及如何实施认识不一。尽管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对购买服务的态度不大一致,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对购买服务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大体上,一些开展购买服务较早的地区与部门对此项工作持比较积极的态度,而开展较晚的地区与部门则多少有一些疑虑。

2、有关购买服务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目前缺乏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行为的法律制度。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虽然省政府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要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但据我们了解,目前多数购买服务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社会组织直接协商或委托的结果,真正通过公开招标挑选承接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尚属少数。

3、购买服务的领域有待拓宽。目前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方面做得较多的是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向行业协会支付一部分经费;其次是向社工组织购买社区服务;而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领域的购买服务尚不多见。受益对象以工商企业、城镇居民为主,而农民工、流动人员、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受益较少。

4、社会组织的发育很不成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组织的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可谓先天不足。于是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一方面,政府部门急于推出一系列转移与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另一方面社会上缺少有能力承接的社会组织。地方政府在推进购买服务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与急功近利倾向,比如政府要求某个社工组织具有多少个社工证,一些临时上马的社工组织没有足够的合资格社工,只好向其他社工组织“租借”社工证,以应付政府的审查。这种造假行为破坏了社工行业的诚信,不利于我省社工组织的健康发展。

5、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落后、社工组织人才缺乏、专门化程度不高。我国目前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院校有200 多所,每年大约有1万多名毕业生走向社会。但是,学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的并不多。原因有多方面,一是我国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教师大都来自其他领域和专业,真正科班出身的或具有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师很少,他们的教学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缺少吸引力,难以培养学生对社会工作的热爱;其次,社工人才待遇较低、工作辛苦,社会对社工职业存在误解与偏见,也是导致毕业生不愿意从事社会工作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许多社工组织缺少有经验的督导,专业性不强;而港澳地区有许多有经验的社工督导,但因为内地督导的待遇太低,难以对他们构成吸引力。

6、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存在不公平竞争。我省社会组织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内部管理还缺乏经验。部分行业协会脱离政府部门领导不久,行政化倾向较重;某些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是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型而来,由于改革不彻底,仍然保留了半官方组织的色彩。这一类组织与原来的主管部门藕断丝连、关系密切,容易发生利益输送,演变成“二政府”;而一些纯民间的组织则较少得到政府的扶持,生存困难,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

7、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还不完善。政府在与社会组织签署购买服务合同时,虽然也包括了评估与监督内容,但科学性与针对性不足。在购买服务的价格评估上往往缺少标准、随意性过大,而事后对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的评估也失于空泛与粗疏。目前有限的监督主要体现在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上,各地基本上没有建立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制。此外,现有评估体系对服务对象的意见重视不够,缺少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绩效评估。

二、对我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购买服务的认识,协调政府部门的工作步调,稳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在服务社会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避免政府因为职责过多而不断增加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另一方面又可以避行政化带来的种种弊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减少因权力寻租产生的腐败。应该促进购买服务发展较快的地区与部门与发展较慢的地区与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统一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对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的认识,并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购买服务的推进工作,使之能够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既要积极推进,又不可急功近利。切忌以政治任务的方式来推进购买服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与成本。应该认识到,社会组织的成长与购买服务的完善,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不能期望立竿见影的效果,否则会适得其反。要允许尝试、鼓励探索;要坚决杜绝造假行为,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保障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品质。

2、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拓宽资源汲取渠道。据了解,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也有一部分属于专项拨款;这些专项资金大都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的特点,往往跟现任领导的意识有关,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 就要求政府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增加对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门预算,使之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此外,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评估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标准与规范。今后应该制定严格的项目评估标准与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行为。

在购买服务方面,除了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之外,还应探索多元化资源汲取途径。如发行社会福利彩券和制定免税制度鼓励社会捐赠等。

3、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应该是伙伴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两者的分工应该明确。政府负责制定整体的社会福利政策、规划福利服务的发展方向、探索科学合理的财政支持方式以及监督和评估服务质量;民间机构则应努力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洞察社会的需求,积极探索创新性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社会认同。社会组织内部应该实行民主化、专业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设。

社会组织是不同于企业的公益组织,不能以赢利为目的,除了服务社会及维持自身发展的需要外,社会组织不能借政府购买服务牟利。当前尤其要注意防止某些行业协会演变为"二政府"和变相的企业,利用政府下放的某些权力,如职称评审、资格评估、市场准入等来牟利。对于行业协会反映的税收问题,应该根据是否属于公益性质还是具有赢利性质而酌情处理。

4、大力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培养社会工作人才,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地位与待遇。  要大力扶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那些服务于弱势群体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缩小社会各阶层在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距,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政府即要给予民间服务机构经费、场地和行政上的支持,同时一定要保障民间服务机构的民间性和独立性。

在向社工组织购买社区服务方面,专家建议应以项目购买形式为主,岗位购买形式为辅。因为项目购买服务有利于社工组织自身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尽快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改变过去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以使法律规定能更好地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

应该加强我省高校社工专业的建设,尤其是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引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工专业人士来充实教师队伍,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应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社工团体及非政府组织的交流,积极引进社工专业人才。现阶段可考虑高薪聘请一批港澳地区的资深督导,以加快我省社工组织由非专业化向专业化转变,同时提高一线社工的地位与待遇,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入社工大家庭。

5、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科学评估与监督体系,适时引入竞争性购买机制。  现有评估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第三方中立机构的评估与公众(尤其是服务对象)参与上,今后应该在这一方面加大探索的力度,充分重视服务对象的口碑与真实感受。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在购买服务的招标阶段即要考虑好配套的监督与评估指标体系,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现阶段要不要引入竞争机制,要不要打破"一行一会"的既有格局,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与业界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省现阶段强调竞争,不但条件不成熟,因为目前根本没有那么多能承担专业服务的组织,而且还会影响业界的团结和资源的共享。在社工发展的初级阶段, 更需要讲求的是团结、协作、资源和经验的共享,而非竞争;否则就会使得本来就很薄弱的力量进一步削弱。

 

 

广东省财政厅办理提案的函复

粤财政案〔2013〕222号

 

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对购买服务的认识,协调政府部门的工作步调,稳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大力推进和完善政府服务购买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具有现实意义。你委提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既要积极推进,又不可急功近利,切忌以政治任务的方式来推进的建议,我厅十分赞成。一直以来,我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决定。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从2009年起我厅牵头在全省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近年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不断提高。2012年,我厅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报请省政府印发。该办法充分体现了权责明确、注重绩效等原则:

一是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是明确财政、机构编制、发改、民政、监察、审计、购买主体等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责任,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步调。

三是购买主体要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

对于你委提出的“促进购买服务发展较快的地区与部门与发展较慢的地区与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的建议,我厅将在下一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二、关于“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的建议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厅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高度重视资金保障和规范使用工作,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相衔接。

一是确定了常规资金从部门预算中解决的渠道。根据粤府办〔2012〕48号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同时,我厅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科学安排部门预算资金。

二是确定了重大项目和特殊事项资金来源渠道。根据粤府办〔2012〕48号文,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为此,省财政报请省人大批准从2012年起设立省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三是加强项目评估,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为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评估,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现阶段,我厅正抓紧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探索多元化资源汲取途径,如发行社会福利彩券和制订免税制度鼓励社会捐赠”的建议

根据现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社会组织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同时,社会团体还享受营业税优惠,其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近年来,我厅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强化政策宣传和辅导,致力于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政策的制定、调整权限集中在中央,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省级以下部门无权自行制定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省没有权限制订免税制度。针对你委反映的税收政策问题,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向中央争取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对于你委提出的“发行社会福利彩券”的建议,我厅会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研究。 

四、关于“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坚决杜绝造假行为。大力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培养社会工作人才,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地位与待遇”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着力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社会组织监管,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和市场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加大力度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各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力度, 

一是省民政厅先后对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取消前置性审批,并推进“五自四无”(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已经逐步改变过去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明确去行政化的规范和步骤,省民政厅还印发了《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原则,积极稳妥、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

二是坚决杜绝造假行为,保障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品质。我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设置一系列准入条件,如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等。在《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参与竞争性评审供应方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是我厅自2012年开始设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扶持,同时印发了《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优先发展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且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截至目前,已有374家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获得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2012年,省民政厅也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元,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截至2012年底,全省各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款项达2.7亿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款项7000万元。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广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达6000平方米,现有27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办公场所,首批10个社会组织正式入驻。至2012年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江门等地建立了社会孵化基地,全省共建孵化基地面积2.5万平方米,共有229个社会组织入驻。

五是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才队伍。第一,拟制订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为社会组织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提供政策保障。第二,加强教育培训。2009年起,省民政厅开始施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至今已培训16期共2155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3期为清华大学高级研修班,由省民政厅或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结业证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2008年-2012年,我省连续5年报名全国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和通过人数均居全国前列,至2012年底,我省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超过14000人。第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建立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省已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第四,促进社会组织实行专职工作人员年金制度,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障。

五、关于“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科学评估与监督体系,适时引入竞争性购买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广东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数量较多。截至2012年,我省民政部门共登记社会组织34537个,其中社会团体1555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8648个,基金会334个,位居全国前列。特别是在降低准入政策门槛后,全省社会组织数量有加快增长的趋势。二是质量较好。省民政厅经过认真筛选,编制印发了《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资质目录》,共有618个省本级社会组织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其中国内社会团体47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个,基金会33个。在去年民政部开展的首届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中,我省共有20个项目获奖,占全国获奖总数的四分之一。三是人才较多。如上所述,我省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方面成效显著,也走在全国前列。对此,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同志去年在我省调研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时给予了高度评价,鼓励广东继续发挥先行先试的优势,为全国提供更多的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加上我省自2008年以来在众多领域已经多次引入竞争性机制,在此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基于上述考虑,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引入了竞争性机制。

现阶段,我厅正牵头研究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实施,评价内容方面包含了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对社会组织服务效果的满意度,从而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口碑与真实感受。你委提出的“在社工发展的初级阶段, 更需要讲求的是团结、协作、资源和经验的共享”的建议,我厅认为十分中肯,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通过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纽带协调作用,带动众多社会组织中形成一种竞争协作的良好关系,推动社会组织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衷心感谢你委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6月5日

联系人:张  超

电  话:020-83170871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省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推进“双转移”战略引导更多乡贤参与家乡

建设的提案及办理答复案例

第20130275号提案

 

案    题:关于深化推进“双转移”战略引导更多乡贤参与家乡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广东省工商联(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

内    容:

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大力实施“反哺工程”,省工商联把组织配合“反哺工程”工作作为推动民营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当前服务民营经济科学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动员民营企业及粤东西北在外企业家回乡投资兴业。2012年8月至10月,我会组织5批次民营企业家代表赴清远、乐昌、河源、连平、湛江等地开展系列考察活动,来自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湛江8个市从事钢铁、物流、贸易、机电、纺织、酒店、金属等不同行业的民营企业家600多人次参加活动,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续工作正在跟踪推进。目前广州市悦盛金发食品有限公司与乐昌市达成了食品深加工的合作意向,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连平县达成了食品深加工的合作意向。汉能控股集团投资的广东河源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基地一期300MW生产线建成投产,总投资210亿元,规划年产能1GW,分为两期建设。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在连平县投资2亿多元人民币,创建一个含钨、锡、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的采、选、销一体化的项目。和平县顺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3亿元,在和平福和产业转移园投资一个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生产产品主要用于通信设备连接器、网络服务器电源、轨道交通电源信号连接器、新能源汽车、太阳能逆变发电柜等,2012年12月可全面建成投产,预计年总产值2亿元,实现税收1000万元。杨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山市投资5亿元成立一个水果深加工的公司,目前已建成投产。

尽管乡贤都非常愿意回乡参与家乡建设,但投资过程还是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不少企业家认为不少地区投资环境还有一些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受制于资源、交通、配套等因素影响,粤东西北地区的吸引力不强。部分园区产业链及产业配套尚未完善,个别园区处于施工待开发状态,相当部分园区的企业没有形成产业链,产业配套关联度不高,导致园区吸引力和集聚发展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家的投资欲望。二是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尤其是珠三角及周边地区的土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严重制约园区发展和产业转移。我会调查结果显示,珠三角周边的转移工业园区土地供应紧张,而东西两翼的土地供应则相对充裕。各园区用地指标普遍紧缺,直接导致“项目等待土地”现象,往往投资方与当地政府、园区达成明确投资项目共识,却因缺用地指标而无法启动项目。三是乡贤反哺工作需要长效机制的支持。投资考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当地政府推进“双转移”工作的纵深发展,完善配套设施,落实政策优惠,形成长效机制,将保姆式服务落到实处。

一是工业园区不断完善自身产业配套,打造良好创业营商环境。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招商引资的核心产业和重点产业,紧紧围绕核心和重点引进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完善产业链,提高工业园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吸引更多企业投资兴业。想方设法解决用地指标不是问题。

二是工业园区要打造一个宜居的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工业园区一方面要加快各类技校的建设工作,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另一方面要完善园区的各类生活配套措施和人才入户政策,降低人才流失率。

三是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组织引导企业升级转移。要充分发挥省工商联组织优势,继续组织企业开展与产业转移园的考察对接,积极推动反哺工程的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工商联与部分地方政府合作工作机制。在巩固与肇庆、云浮、梅州、乐昌、韶关、河源、湛江等市已开展的产业发展和工业园区建设对接基础上,继续与部分地市开展对接活动。要积极推荐会员企业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引导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实现自主创新和参与实施反哺工程相结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提案的函复

粤经信案函[2013]221

 

省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275号提案(标题:关于深化推进“双转移”战略引导更多乡贤参与家乡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2008年我省实施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以来,广大粤籍在外乡贤积极相应省委、省政府号召投身家乡建设,成为推动“双转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涌现出一批以陈阳南先生、李君河先生、刘绍柏先生、缪寿良先生等一大批杰出乡贤。他们或投身于家乡产业园区建设,或到家乡产业园区开展实业投资,为我省产业转移工作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省高度重视乡贤反哺工作,2012年10月,省委、省政府在江门市召开“广东省区域发展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暨全省乡贤反哺工作会议”,时任省委书记汪洋同志、省长朱小丹同志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并会见了优秀乡贤代表,会议充分肯定了乡贤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如何充分发挥乡贤作用、深入推进“双转移”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我们按照会议精神,加快建设完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努力营造有利于乡贤回归反哺的政策、机制、平台和舆论氛围。2012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乡贤反哺工作的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的政策措施,着力推动各地广泛开展乡贤反哺工作,鼓励乡贤回乡投资兴业。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积极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将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和乡贤回归的优良平台。

一、完善产业园区产业配套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迄今共安排财政资金近190亿元,目前各园区“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均已具备企业入园发展的基础条件。我省注重加强对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在园区认定时要求各园区明确拟发展的主导产业,并编制出台《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广东省产业转移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布局规划(2012-2015年)》,鼓励地级以上市合作共建园区重点发展2-3个主导产业,兼顾发展关联产业;县级合作共建园区着力打造特色产业,兼顾发展关联产业。2011年,我省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中评选产生了8个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每个园区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其优化专业产业配套环境和开展产业招商等。下一步,省将继续通过资金、政策引导,支持园区完善产业配套,促进产业集聚,其中2013-2017年计划将安排30亿元专项支持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

关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用地指标问题,目前省每年安排15000亩专项用地指标,对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优秀园区和用地集约节约水平较高的园区给予专项用地指标支持;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市每年要安排本市全年用地计划指标10%以上用于园区项目建设。因此,目前进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较未入园项目更容易获得用地指标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用好用活省的专项用地指标,支持优质项目入园发展;督促各地落实对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用地指标支持,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保障园区项目用地。

二、关于强化人才支持和留住人才

近年来,我省围绕产业园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不断完善入户政策,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政策不断完善,截至2012年底,全省积分制入户44.4万人,高技能人才入户93.1万人。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目前全省共有技工院校52所,技师学院31所。2012年全省技校招生30.1万人,在校生达到88.5万人(占全国21%),均居于全国首位,近几年为我省各行各业输送技能人才200万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产业转移与劳动力转移和稳定就业紧密结合。一是深入推进校园对接产业园工程,鼓励引导全省优质技工院校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全面对接,深化对接合作层次,重点推进招生即招工和招工即招生校企双制办学,在有条件的园区推动建立公共技能实训中心,为园区提供技能培训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二是结合我省中心城镇扩容提质和城市新区建设工程,推动园区依托就近周边城镇完善生活配套和社会服务,实现园镇、园城互动发展,为园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宜居环境。三是推进积分入户、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常态化,推动各市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理程序,扩大入户规模,推动公共服务资源紧缺的地市加快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根据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到粤东西北地区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就业发展,在入户、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创业创新、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关于引导企业升级转移

在推动产业转移和乡贤反哺工作中,我省工商联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粤东西北地区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的重要桥梁。未来几年,我省将进一步加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省财政计划合计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地方政府引导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等优质项目入园发展。此外,我省还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入园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项目,并对入园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性企业、科技进步奖等给予资金奖励。

下一步,我们将和省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沟通,深入实施乡贤反哺工程,引导优秀企业入园发展,指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积极争取省的相关支持。同时我们将督促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和跟踪服务,要让企业不仅能够进得来,而且可以发展好。

希望贵单位对我省乡贤反哺、产业转移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给予更多指导和支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

提案及办理答复案例

第20130013号提案

 

案    题: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提案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

内    容: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本质就是材料、能源、信息三种社会发展的基本资源综合、协调、高效利用和均衡优化。“两化”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升生产效率,是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是产品和产业升级的内在动力,是产业布局调整的技术支撑。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的国家,提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是基于实际国情和国际信息化大趋势的,是科学发展观中的必然要求。现行工业化国家在19世纪所采用的依靠大规模资源和资本投入支撑的外延增长发展模式,而我国由于资源有限,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只有依靠信息技术、节能和环保技术等领域的创新最大限度的缓解工业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在过去几十年中,虽然我们一直在探索走符合国情的工业化道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由于受条件、技术和体制等的限制,推进工业化、保持经济快速发展仍然同资源、环境与生态之问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如果要再按照传统工业化道路走下去,能源、资源、环境都支撑不了;融合发展成为工业化的内在需要。因此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业,使这些产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盈利模式和资源消耗等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两院院士工作会议强调“大力发展信息网络科学技术,创新信息产业技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和普及互联网技术,加快发展物联网技术”。加快推进国家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转变国家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国家高科技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开展两化融合评价研究,摸清现状

推进两化融合,首先要分层次全面评估工业、企业或行业的两化融合的程度。两化融合的评估是推进两化融合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只有对两化融合的现状与问题的准确把握才能够明确两化融合的推进方向与重点。

当前,我们应该重视研究两化融合对工业要素,结构调整以及体系变革的程度的衡量因子或衡量指标。这样才能让企业家真正体会到信息化对工业系统的影响,从而使管理更加优化及管理网络化,预测分析信息化对企业、行业乃至整个工业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效益等。

二、加强政府引导,形成产学研联动协同创新机制

加强政府引导,提高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联合互动的协同创新机制,优势互补;建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力度攻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中的关键技术,强化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技术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发挥行业协会、市场化社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组织行业协会、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行业专家和信息化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筹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产业联盟,凝聚产业合力,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

三、发展现代服务业,完善两化融合的软环境建设

加快企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在线财务、在线进销存、在线咨询、在线客户关系管理(CRM)、在线视频会议等优质的信息化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发展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建设面向企业应用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国家企业提供管理、销售、交易、支付等高效便捷的服务;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物流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流,实现物流电子单证在公共信息平台上的应用,形成电子商务与物流的有机结合;建设一批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专业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中心和供应链电子商务系统,促进产业流通服务。全面推广具有在线支付功能的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健全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加快信用、认证、支付、标准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四、要抓住工业企业信息化关键环节,重点突破

1.大力推进研发设计环节信息化。加强设计软件、流程、知识、标准等要素的集成与融合,优化研发流程,构建数字化研发设计能力平台,促进产品更新换代。面向区?、行业、产业链建立技术支持平台,为企业提供产品模型、专业知识、设计资源等资源服务,以及快速原型、工业设计等研发能力服务。

2.加速推进生产过程环节信息化。加强设备、资源、物料等的编码、标识和状态采集,推广MES的实施和应用,加强生产过程信息化要素的集成。在流程行业,进一步加强MES、ERP及PCS间的无缝集成,建立产销一体、管控衔接、三流同步的集成化系统,实现生产调度、全程质量、全程订单跟踪、全程物?跟踪等过程的有效管理。

3.稳步推进管理环节信息化。推进以ERP为主的管理软件的实施,再造和优化管理流程,结合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理念,构建支撑企业业务运作的一体化经营管理平台。

4.努力推进综合集成信息化。以模块化、标准化和系列化产品平台为核心,建立企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集成平台。建立跨区域、跨企业、全球化业务分工与合作平台,优化配置资源,实现产品研制、采购、销售等在全球范围内的协同和资源配置。

5.大力推进工业产品信息化。加速推进传感器、信息传输、数字化控制、嵌入式软件、高档智能型开放式数控、汽车电子、监测及故障诊断、嵌入式、高档自动控制、高速机车计算机控制、先进导航、飞机航电等核心系统研究,大力推进产品信息化关键技术和核心系统的应用。

6.持续推进生产设备信息化。结合生产过程信息化实施,推进设备层通信能力建设。推进生产设备网络化,促进生产设备高层次应用和生产过程信息化综合集成。推进生产设备信息化改造和能源系统建设,促进流程行业节能减排。推进设备管理系统建设,加强设备远程监控与故障诊断。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提案的函复

粤经信案函〔2013〕144A

 

民建广东省委会:

你们提出的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013号提案(标题: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此建议针对性强,切中时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委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推动我省信息化发展实现新突破。结合提案内容,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重点开展区域两化深度融合水平评估建设。积极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试点。我省作为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试点省市之一,2012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体系”。结合我省企业分布和发展的特点,该评估体系有助于正确把握行业的两化融合现状,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一,不断健全制造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和推进体系。省政府高度重视制造业信息化工作。省科技厅和各示范市(区)科技局都把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省市联动建立覆盖全省的领导工作小组、专家组及办公室。同时,还成立广东省制造业信息化专家组、广东省制造业信息化推进联盟和广东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创新中心,构建起点、线、面和体相结合的工作组织和推进体系。结合制造业信息化发展需要,我省制订了《关于推进广东省“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十二五”广东省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广东省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专家组工作细则》、《实施面向专业镇产业集群公共信息化平台集成应用与示范指南》、《广东省龙头骨干企业的数字化设计、制造和管理集成应用与示范建设项目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推进制度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支撑制造业信息化的政策体系。

第二,建立产学研联动创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效用。近年来我省充分发挥省部院产学研合作平台的优势,集聚全国优势创新资源,建立数字化制造装备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物联网信息产业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广东智能家电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联盟,将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资源整合起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    

第三,强化资源整合利用,构筑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体系。一是整合利用各种资源,鼓励强强联合,加快完善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广东省机械研究所、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广东华南工业设计院和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等4个单位建设省级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服务机构,成为覆盖主流CAD/CAM/CAE/ERP 软件的技术培训中心、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快速制造服务平台、外观专利查询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的核心机构,其中广东省机械研究所在此基础上已获批准组建“广东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创新中心”;省科技厅还支持建设多家有较强技术服务能力的示范专业镇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应用CAD/CAM/CAE/ERP技术为区域内产业集群的产品自主创新开发提供服务,取得良好的服务效果;示范市(区)科技局支持10家示范专业镇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应用基于ASP的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物流技术等,为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标准、专利查询、网站建设等共性技术资源服务,带动中小企业推广应用信息技术。目前,在广东省已经建立了覆盖域广、特色服务强的制造业信息化服务网络。这些机构通过企业化运作模式为广大中小制造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贴身式服务,已逐步成为新兴的生产性信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实施“两化融合牵手工程”,促进制造业和现代信息服务业双提升。组织制造业企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企业进行合作交流,组建产业联盟,2012年以来,我省在顺德、清远、汕头、阳江等地组织制造业企业、传统企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企业进行交流合作,举办活动6场,参与活动人数超过1000人。引导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面向制造业企业开发软件,提供行业解决方案。

第四,重点突破工业企业信息化关键环节,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近年来,我委在工业企业信息化领域加大项目支持力度,效果明显。针对广东量大面广的特色产业,如纺织、木工、石材、玻璃、制鞋等传统产业的升级问题,采用嵌入式软件技术、普适数控系统对其制造装备进行数控化与自动化改造,提高了相关装备的性能和水平,提升了传统产业相关产品的制造水平。针对船舶、汽车、电子、装备等重大产品,打通CAD/CAE/CAM/PLM各个设计环节,通过知识重用,构建了快速产品设计平台,更好地支撑了企业开展快速的产品创新设计。针对以主机企业为核心的家电、汽车、装备等企业集团及其供应链,通过建立供应链管理平台,实现集团内业务流程的不断优化与整合,促进了产业链间企业的业务协同管理、物流与电子商务、网络化分销与售后服务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了产业链整体信息化水平和快速响应能力,提升了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五,加大力度推进传统制造业的信息化改造和转型升级。一是实施6860工程,引领制造业转型升级。建设6个两化深度融合试点示范区,建设8个重点行业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六类共60个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项目。我委积极组织广东省企业申报2012年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广州数控等5家企业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并推荐27家企业申报国家两化深度融合示范项目。二是实现生产控制程序化、自动化,加快企业管理的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2012年上半年,智能制造在一些集中度较高的工业领域,如原材料、装备制造和消费品行业,得到初步发展。基于网络、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PLM)的智能制造模式普遍受到企业重视。在装备制造业,MES普及率较高, SCM和CRM普及率逐渐提升,智能化供应链系统初步形成,远程控制、远程维护初步应用。培育了海天调味品、广州数控、揭阳巨轮等多家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三)实施“信息化普及工程”,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整体提高

第一,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建设服务平台建设。我省现有支撑两化深度融合单位两家,即广东省两化融合创新中心和广东省中小企业信息化创新服务中心,今年将成立广东省两化融合促进会。加大力度建设两化融合创新展示中心,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咨询、规划、培训和技术服务。2012年10月,推荐6家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建设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性或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8月31日建立了广货网上行官方网站,并认定了一批广货网上行活动市场主体,与阿里巴巴、亚马逊、国美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国内五大电子商务平台代表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短短三个月,活动官网累计点击数超过200万人次,日均点击数3.3万多人次;网购人数大幅攀升,9月当月成交买家会员总数达2311万个,同比增长18.8%。

第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好国家和我省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扶持,采取适当财政补助或奖励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10月份,会同省财政厅下达201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计划,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工作的引导。2012年6月15日,由我委组织,两化融合创新中心、用友集团、广新集团等30多家大型企业的首席信息化主管发起成了广东省CIO联盟,旨在聚合CIO力量,助推广东两化深度融合。

下一步将要开展的工作

(一)建设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体系。科学衡量全国区域“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准确把握“两化”融合发展规律,完善我省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提出建设目标。依托第三方中介组织在区域、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开展两化融合水平评估工作,选择1个试验区、50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试点,引导两化融合深入发展。

(二)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共性技术研究。加强政、产、学、研、用合作,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提高集成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能力。支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龙头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及联盟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开展两化深度融合软课题研究,完成《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等深度融合共性技术相关报告。

(三)开展“百家牵手千家融合”行动。今年将组织3场物联网、云计算、软件服务等企业与传统企业举办交流对接会,推动50家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与300家以上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对接。组织专家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100家“两化融合牵手工程”示范企业,树立行业标杆。

(四)加快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继续抓好广州、佛山、顺德区、东莞、中山、惠州等6个地区的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区建设。建设面向装备、汽车、家电、服装、灯饰、陶瓷、玩具、石材等行业的8个网络协同制造技术服务平台,加快搭建由政府、科研所、高校、大型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两化”融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进软件服务企业与重点传统行业对接,积极培育国内相关行业的工程数据中心。

(五)加快发展智能制造。8月份前评选认定100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重点支持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协同制造、智能产品为代表的“两化融合”核心装备示范项目建设。推动“顺德国家级装备工业两化深度融合暨智能制造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引领传统制造企业向高端智能化制造迈进。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6月4日

 

 

关于借力ECFA签署 帮助在粤台企转型升级的

提案及办理答复案例

第20130023号提案

 

案    题:关于借力ECFA签署 帮助在粤台企转型升级的提案

提 出 人:台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台办,省金融办,省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

内    容:

二十余年来,台资企业为广东经济的迅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并极大地促进了两岸经贸合作。目前,台资企业客观上到了一个需要通过调整自身产业层次来迎合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阶段,但转型升级机遇与困难并存。

2010年ECFA正式签署,自2012年1月1日起,ECFA早收清单内有90%的货品享有零关税,将使更多台湾厂商受益。不少台商借ECFA与大陆转型升级优惠政策,寻求新的突破。但是部分台商认为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没有转型升级的能力,且转移的不确定风险太多。

根据调研,我们了解到台资企业升级转型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一、中小型台资企业融资难

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接连出台了几项面向台资企业的信贷政策,但实际能从这些政策中受惠的台资中小型企业有限。台资中小企业难以在大陆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台资中小企业由于“两头在外”,抵押担保物不足。二是两岸金融合作相对滞后,信息不对称。大陆银行难以了解台资中小企业在岛内的资信和财产。台资银行也不了解这些企业在大陆的具体信息。目前广东台资企业中有95%是中小企业,应重视他们的融资难问题。

二、高端人才与技能人才短缺

很多台商反映大陆员工对企业忠诚度不高,企业员工流失率高,并且工人的技能无法满足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据广东省人社厅的信息,现在广东省高技能人才总数为180万,而“十二五”末,广东省计划高技能人才达到280万,尚有100万缺口。并据部分台企反映,现在技能人才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还包括不少大陆学校专业设置与实际市场需求有偏差。

三、某些经济政策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

近年某些经济政策频繁调整,增加了企业经营的管理成本。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虽一方面保护了员工权益,但另一方面影响了生产任务完成期限和员工总收入。还有台商反映关于交纳残疾人保障金的政策按工人比例的“一刀切”式征缴制度不合理,每千人交纳15位残疾人的就业保障金,对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台商对大陆的政策信息有一层隔膜,常常觉得政出多门、纷繁复杂,再加上政策宣传不足,许多台商因为不能及时了解掌握某些的经济政策,错过了最佳决策时机。

四、行政审批、执法及公共服务环境有待改进

近年来,广东的行政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一些行政审批部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手段简单,互相推诿,效率不高。多头执法,缺乏统一标准,一个企业每年要接受少则近十个,多则十多个部门的执法检查,违规处罚的裁量因执行人而异。还有台商反映在用电高峰期,企业经常是五天被停一天,甚至更频繁。但企业要交纳一定的申请金额,或是与供电公司建立密切的往来关系,就能够保证用电。

办  法:

一、借力EFCA,解决台商融资问题。

建议在EFCA的框架内,尝试多种途径创新粤台金融合作的方式。(一)在全国率先成立一家台商银行,由台商自主筹集资金入股银行,主要服务于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二) 成立专业的台商信用担保公司。主要由政府和台商入股、注册资本超过五亿元人民币、专门服务于广东珠三角地区台商的大型信用担保公司,再选择熟悉广东珠三角地区经济金融情况和台商情况的金融、法律精英作为主要高管。(三)成立台商担保基金,财政出资和台商协会各出资50% ,专门对那些为台资企业提供了担保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出现的担保风险进行补偿。

二、加强两岸人才与教育合作,发展我省职业教育

促进两地高端人才交流,积极引进台湾岛内高新科技人才,在其就业、医疗、子女就学方面给予照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以自办或合作的形式投资职业技术教育;拓展我省高职高专院校与台湾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空间;指导院校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

三、加大力度扶持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广东省政府各项科技计划尽可能地向台资企业开放,将政府科技资金投入台资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为内资与台资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以各种方式投资高校及研究开发机构,比如企业自行投资建立研究中心,或与当地高校、科研机构合作,造产学研一体化的环境。鼓励、扶持有利于企业升级转型的高端服务业发展,为企业升级转型提供政策咨询、策略规划、技术服务等。

四、发挥台资企业协会作用,加强政府与台资企业的双向沟通

一方面通过台协帮助政府宣传对台企的政策,如由省台办和台协共同定期举办政策推介会、答疑会;另一方面进一步畅通台协与台办的专门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把台商的困难反馈到台办,再由台办反映给政府,交由各部门具体解决。及时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寻租行为、互相推诿行为,努力打造更加透明、高效的政府,以助我省经济顺利发展。 

借力ECFA,帮助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是广东省寻求自身经济发展,做好对台经贸工作的有效途径。台资企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两岸关系的重要问题。应尽全力帮助这些企业解决经营困境,成功转型升级,推动两岸关系稳定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的函复

粤台函〔2013〕第192号  

 

省台盟: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台湾是我省除香港外的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和第七大贸易伙伴。截止2012年底,我省累计引进台资企业25262家,合同利用台资630.1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520.8亿美元。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支持,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在ECFA框架下积极推进粤台各领域交流合作,扶持在粤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取得了较好成效,台资项目平均投资额、高科技企业在台资中的比重等指标性数据均有较大提升,东莞、广州、深圳等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受到国台办的充分肯定。

一、关于设立台商银行、台商信用担保公司和台商担保基金,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难

为帮助台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近年来,省台办先后与国开行、农发行、华夏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信保、粤财控股、粤科风投等金融机构合作,搭建了银企交流合作和台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12年,上述金融机构为在粤台资企业提供了总计225亿元人民币、66.7亿美元的金融支持。我们还着力引进台资金融机构加快在粤投资布局,先后有3家台资银行在广东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其中东莞2家: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1家:台湾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资企业设立的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台资金融机构陆续开展金融业务,台湾中租公司、华南租赁落户深圳,台资企业融资困难已有所缓解。

关于“在全国率先成立一家台商银行,由台商自主筹集资金入股银行,主要服务于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建议,尚存政策障碍,因为目前台湾银行机构参照外资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为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为商业银行。

关于成立台商信用担保公司和台商担保基金的问题,作为我省台资企业最为集中的地区,东莞市正在积极探索。东莞市在《东莞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中提出,要推动莞台金融机构联手创新融资方式,合资成立担保公司为台商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加强创新,通过以东莞本土银行、外资银行和台湾代理银行三方合作协议形式,解决莞台两地银行无法直接开立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问题。同时,在推动建立台商信用担保体系工作上,计划通过采用股份制或者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台商协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辖内中小企业贷款办理担保业务。下一步,在东莞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我省台资企业集中的广州、深圳、汕头等市也将逐步创新和完善台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关于加强两岸人才和教育合作,发展我省职业教育

目前,省教育厅已推荐我省11所高职院校与台湾职业院校签署了合作协议。2012年10月起,我省启动粤台师资培训班3期159人次,其中中职校长培训班107人,高职院校管理人员培训班52人。下一步,我省还将与台湾有关部门就建立粤台职业技术教育园区进行探讨,推动双方在职业教育专业合作、师资培训、学生联合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我们还将积极发挥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和各个台商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在粤台资企业积极招收台湾高端人才来广东工作。

三、关于扶持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我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一直以来面向广东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一律奉行同等待遇原则,只要是在我省注册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台资企业),都可参与申报我省各类科技计划。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可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高科技发展专项项目、数控一代机械产品创新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企业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项目,还可以申报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项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还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扶持政策。目前,我省台资企业中肇庆市立得电子有限公司、国碁电子(中山)有限公司、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台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一批优秀台资企业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同时,企业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近年来我省不定期在全省相关地市对台资企业有关的科技政策、具体操作问题进行宣讲和解释,并发布相关指导性丛书,还专门设立了对外科技合作专项计划,其中与台湾合作的科技项目每年都予以重点支持。

我们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积极申报我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下一步继续做好以下工作,推动台资企业科技创新:一是继续积极宣传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等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支持更多台资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二是宣传和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研发人员比例,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三是鼓励台资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推动科研成果开发和产业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四、关于发挥台协作用,加强政府与台资企业的双向沟通

台资企业协会是我加强与台资企业沟通,开展对台经贸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平台。长期以来,省台办高度重视对台协的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台协沟通政企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会员功能,积极宣传我对台经济工作各项政策、法规,引导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与发展,适时召开全省台协会长座谈会,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出席,认真听取台协会长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还遴选了一批优秀的台协会长担任省政协特聘委员参政议政,为台资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台协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力度,支持台协规范化发展,做好与台协、台资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关于解决广东基层民众大病致贫问题若干建议的

提案及办理答复案例

第20130055号提案

 

案    题:关于解决广东基层民众大病致贫问题若干建议的提案

提 出 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医卫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    容: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镇和乡村等基层民众的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大病医保新政出台,重病患者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去年以来国家及我省陆续出台了大病医保的意见及实施办法,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9月6日国务院医改办解释文件中的大病保险不受病种限制,在六部委发布指导意见后,大病医保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2012年9月23日,保监会已拟定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并下发各相关部门、各险企内部征求意见,并计划于去年国庆节正式实施。2012年10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民间公益组织也在积极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去年免费午餐公益活动发起人邓飞等社会爱心人士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乡村儿童大病医保公益基金”,并在湖北鹤峰县进行了试点。2012年10月15日大病医保再传利好,大病医保新的设置方向出台,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基础上,原则上不设最高限额,重病患者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2012年初发布的《广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这些意见和方法的提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疾苦的关心,指明了医疗改革的新目标,让群众感受到医疗保障的进步。   

二、当前存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小城镇和农村基层民众大病致贫的情况

依照现行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划分的医院等级,三甲医院是国家特殊医院外的最高等级的医院,是对医院实行“三级九等”划分等级中最高的一级,是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目前广东的三甲医院都集中在大城市和县级市,能为各市社区居民或县域的民众提供“三甲”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医院极其稀缺,城市区级和县、镇医院缺少对大病住院病人提供合格与合理的诊疗、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的资源和能力。社区、乡镇的大病患者及其家属不得不舍近求远,密集到三甲医院求医。不同级差的医疗服务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太大,同患病家庭的期望及其实际可承受能力相去甚远,以一个鼻咽癌患者为例,在顶级的肿瘤治疗中心可能要花费十几二十万,甚至更多;而在一些讲求实效的放疗医院里,三万到五万就能解决问题。另外,还有不可预知的患者及家属的交通食宿、工作和生计因远离故土受到干扰而导致的收入剧减,都导致整体医疗成本大幅飙升,通常都是大病致贫的主要原因。 

三、实施医保新政,解决大病致贫问题的若干建议

大病如灾。国际上的衡量标准是,当一个家庭的医疗支出占到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超过40%,即视为灾难性医疗支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一直以来是中国普通家庭的最大恐惧之一。然而,《新世纪周刊》的调查反映出的尴尬现实却是,尽管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已取得"斐然成效",公众的大病风险却被遗漏了。

我国目前医疗现况主要还是依靠覆盖全民的医保,医保基金除了用于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现在还要涵盖大病医保,在不增加国家及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如何善用医保基金,保证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课题。

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用最少(较少)的社会资源解决问题。重大疾病治疗的理想状况,是用人类能使用的所有手段来治疗,但这是目前医保资金池不能承受的,故大病的医疗保险原则,是只报销合规的和有限制性的医疗费用。如果医保资金池用完,国家及群众就必须付出更多。国家虽然对大病不致贫有了很多意见和办法,但是实施起来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此我们就如何防止群众大病不致贫提出若干建议:

依据国家最新医保政策,尽快调整出台与我省实际相结合的医保政策要借鉴吉林、江西大幅提高新农合支付额度和扩展支付范围的办法(吉林把支付范围从20中扩展至40种;江西把支付额由6万提高至8万元),?国家医保政策切实落到实处,使广东城乡基层群众尽快得到实惠,让党和国家政策的阳光雨露能尽快照耀和播撒在南粤人民的心里。

(二)政府着力打造好农村尤其是乡镇、县的医疗环境及城市里的社区医疗服务,争取做到小病不出乡镇和社区、大病不出县。目前的大病主要是肿瘤、白血病、心脑血管病等病种,治疗基本集中在中心城市的三甲医院,治病成本相应提升。以广东省的鼻咽癌为例:广东省人口一亿,鼻咽癌平均年发病率为万分之一,即平均每年发病一万人--平均每天有新发病例30人;如以肿瘤医院每年250个放疗日算,每天要新增40个治疗病人(这里还是只算一种病)如果都在顶级肿瘤医院治疗,人均花费15万,一年就是15亿!如果三分之二的病人能在当地治疗,(市、县级建的放疗中心)人均4万, 那么一年可省下7到8个亿的医疗支出。

目前主要的医疗器械集中在中心城市。大型医疗机构几乎引进了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但在基层,诊疗技术的缺乏正是目前制约社区居民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瓶颈。据2008年全国放疗会议上的专家数据报告:各国每百万人口居民中高能放疗设备(钴60及加速器)的拥有量(台)--美国是10;英国是4.3;法国是4.2;日本是6.6;而中国仅是0.8!

为此,我们建议对目前的医院分级管理作较大的调整,主要夯实和完善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加大对农村及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增强其基础保障功能。农村和乡镇群众新医保的服务递送功能实现,主要依赖于由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组成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政府应重视基层医疗服务的建设,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和县级医院的资金扶持力度。这些网络的正常运行,一方面有赖于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有赖于政府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配置,解决资金不足、医疗设备简陋、医务人员技术水平较低以及医疗队伍不稳定等问题。这不仅有利于确保广大群众享受初级卫生保健,而且有利于预防和抵御重大疾病的发生。同时,把县医院作为大病治疗的主要机构,放疗等设备的普及及重新分布,可配置到市县以及大的镇,这将可大大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可以大大减轻中心城市高端肿瘤等重病治疗中心的服务压力,可大大减轻大病医保资金的压力!

(三)进一步规范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防止过度医疗等逐利行为。目前政府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如把医院的药物收入归零,抓好药物定价,更加规范药品、耗材、器械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编制严格的各病种临床路径……。但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1、社区医疗服务及县乡的医疗网点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还要经历比较艰巨的过程;2、当前三甲医院仍是规范及高端医疗的中坚及主要力量,基层民众的重病密集到三甲医院的状况仍将持续;3、群众在解决温饱以后,对高端医疗有强烈的需求,优质医疗服务有要求普惠的压力;4、医保资金只投给需方,不投给供方,会导致医院逐利行为的升级;5、三甲医院的过度医疗及逐利行为将大大侵蚀医保的资金池。

因此建议政府借鉴上海等城市的试点经验,设立医院管理局,以第三方形式代替政府对医院实行管理;对医院规模、配置、设备投入等进行协调;每年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估及医务人员业绩考核、酬金分配等进行管理。抑制三甲医院的盲目扩张,对必须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投入注资,规范分配行为,保证医务人员的收入等。

(四)设立中立、权威的大病治疗评估(或会诊)中心,向群众提供科学的疾病治疗方法。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高水平的、中立的肿瘤或大病的评估(或会诊)中心。现在的医疗模式是,各科室为了部门利益,肿瘤病人来到外科,外科医生告诉他只能手术;病人来到内科,内科医生告诉他只能化疗;病人来到放疗科,放疗科医生也许会告诉他只能放疗!医疗信息的不对称将使患者及家属无所适从,如果患者及家属没有收集到足够的医疗信息,大病患者或其家属必须要多跑几个医院、综合各种意见才能找到一个比较正确的治疗方案才去实施。这可能导致不规范的治疗,浪费大量的社保资金和医疗资源。

还有一种情况,面对大病,即使政府能报销医疗费用的大头,个别病人及家属可能连小头(自付部分的费用)都付不起。面对这种情况,患者及家属须在获得正确的治疗方案及了解清楚费用后,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治疗方案或采取姑息治疗。设立大病的评估(或会诊)中心,向群众提供科学的疾病治疗方法是当务之急。设立中立、权威的大病治疗评估中心,给出若干治疗方案,既可以解决医疗机构过度治疗浪费医保资金的问题,也可以为患者根据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治疗方式提供条件。这种机制的确立,还有助于医疗方同重病患者及其家庭建立互信,舒缓日渐紧张的医患关系。

(五)为了实现大病不致贫,医保资金能可持续使用的目的,建议政府花大力气抓好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曾有资料统计,在健康教育上花一块钱,就可以省下治疗费100块钱。我国因医学知识的普及率不高,导致许多人在生活方式等问题上不注意而得病、甚至是得大病。如果医学知识的普及率提高,群众对防病治病有充分认识,将大大降低?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中风及肿瘤等大病的风险。这不仅可大大降低医保资金的消耗,更是国家、民族的福气。加强对居民的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疾病的预防知识,增强群众的健康保健意识,帮助居民建立良好的疾病健康观。积极开健康教育,增强健康意识,是降低大病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并采取正确的行为方式,使其提高疾病预防能力,加强避免危险因素方面的认识,增强群众的健康意识。在实现手段上,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如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媒介作用,对群众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免费提供健康知识读本等健康知识宣传资料;村级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应设立一些健康教育咨询点,为群众提供健康咨询等服务; 如中央电视台的健康之路节目做得很好,相关单位或者居委会组织居民集中收看。

把健康教育作为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公众提供科学、权威、准确的健康信息。比如在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要向患者提供一些健康教育知识,包括健康生活方式的提醒和提示,这对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改变自己不良的生活习惯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积极构建社区、县镇医院的"医院文化"。我国现行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医院"应有相应的医院文化"。但是,目前医院的级别评定导致侧重硬件的指标,对"医院文化"的软指标基本忽略。社区、县镇医院硬件不足、优质人力资源欠缺,"医院文化"也相对薄弱,承担"大病不致贫"的重任压力很大。

广东移入人口逐年大幅上升,医保在相当长时间内都维持在覆盖面广、水准较低的状况。按照国家和省医改的前景,今后部分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会下沉到基层,民众的疾病(包括重病)绝大部分要在县镇、社区等基层医疗单位解决。但是,人类目前的医疗水平所限,许多疾病有不可预知性及不可治愈性,因此,即使砸锅卖铁也远不能解决所有医疗问题,尊严地面对死亡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话题。随着基层首诊负责制的实施,如何使民众正确理解"大病不致贫"、如何使基层医院正确实施治疗防止民众"大病致贫",构筑良好的基层医患关系,不但事关我省医改目标的实现,而且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在"大病不致贫"的构想和目标提出之后,"文化"在医疗单位和重病患者之间的沟通作用将会日益彰显。

今后部分优质医疗资源配置逐渐下沉到基层,县镇、社区的"医院文化",同当前我省正在展开的基层社会建设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建议今后政府要高度关注社区、县镇医院的文化建设,结合我省已经展开的基层社会建设战略,重构基层医院的"医院文化",把社区、乡村社会建设的成果整合到"医院文化"中,例如同民政、街道、居委、镇政府、村委等配合,掌握当地重病患者及家庭情况,做好病患矛盾的纾解工作;引进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心理工作者对"绝症"的心灵抚慰、宗教团体对大病患者的临终关怀等等。有贴合省情、地情的"医院文化"同日渐改善的医疗硬件条件相结合,广东省的医疗改革才能稳步推进和巩固成果。

(七)配合基层社会建设,改革相关的制度。卫生部已经指出,大病医保需要社会慈善事业。我国现已开展动员社会慈善力量,红十字会、各方面的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在积极参与。街道乡镇等基层行政部门和居委村委等基层社会组织,要引导慈善资金关注大病致贫家庭。今年初发布的《广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广东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港澳资本举办门诊部和医院。建议省民政部门改革相应制度,结合基层社会建设和医改工作,完善开业申报、基金管理、购买服务、民间救助等办法,引导对基层医疗服务的民间投入。建议政府指引农村信用社和城镇银行开设面向大病致贫家庭的小额低息专项贷款业务;指引保险业界开设大病致贫专项保险险种,为城乡基层收入较低家庭提供多保障选择;民政部门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大病致贫家庭的救助力度,使他们维持正常生活和生产,更有效地防止大病致贫。以大病不致贫为目标的医疗改革,配合基层社会建设同步进行,能够促进具有广东特色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形成。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办理提案的函复

粤卫案函〔2013〕161号

 

民进广东省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解决广东省基层民众大病致贫问题的若干建议》(省政协第20130055号)收悉。根据省政协刘日知副主席的有关督办精神,我厅会同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了提案办理相关工作。近年来,全省各级卫生部门联合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有效减轻了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群众大病致贫问题,取得一定的成效。针对贵委提案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结合我省群众解决大病致贫近期有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大病保险工作。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不断完善医保体系建设。截止到2013年6月底,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9042.9万人,参保率超过96%。在医疗保险广泛覆盖的基础上,近年来我省通过稳步提高住院待遇水平、实施门诊特定病种保销政策、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等措施,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力争降低群众看病就医的自负比例。同时,积极发挥医保导向作用,通过降低基层医疗机构起付线、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保险比例等政策,适当拉开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报销差距,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使医疗服务下沉基层。

2013年,我省在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着重推进了大病保险机制的建立。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我省积极探索开展引入市场机制试点,在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指引下,总结完善“湛江模式”,将城乡居民医保引入市场机制试点扩大到汕头、清远、肇庆、云浮等地市。根据试点情况,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3〕134号),明确要求2013年全省推广至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正式实施。通过实施大病保险,在确保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患重大疾病的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逐渐缩小各种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使群众看病就医的自负比例逐步下降。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的利益导向机制,使不同的病人向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流动。病人在低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高等级医院,引导病人分流到与其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同时,建立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体系,为社会弱势群体、城镇下岗职工、城乡低保人群和特困残疾人群中的重大危急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

近年来,我省以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大了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逐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院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医疗网底建设。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45间,乡镇卫生院1252所,村卫生站29086个。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广东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乡镇卫生院改造建设基本完成,村卫生站实现应建行政村全覆盖,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012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粤机编办〔2011〕36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粤机编办〔2011〕37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参照对乡镇卫生院补助办法安排补助资金,补偿标准不低于乡镇卫生院。2012年省财政安排该项资金7.05亿元,201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该项资金约7亿余元,此项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后,有效地改变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营困难的状况。

实施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做好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实施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能力建设项目,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增强基层医疗机构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同时,贯彻预防为主的理念,在全省实施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慢病患者为重点人群,为辖区常住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强化社区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最终达到使辖区居民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的目标。

2013年,我省还重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10号)的要求,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目标,在全省16个试点县(市)统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2013年,我省将进一步出台《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设、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配套政策,目前已基本完成了文件的起草工作,今年内出台实施。

通过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夯实了基层医疗网底,确保基层群众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有利于预防重大疾病的发生,降低医疗费用。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基层群众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院的信任度和利用度,减轻大病对社会造成的医药负担。

三、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诊疗行为。

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指导下,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活动、医院评审、抗菌药物专项整治等工作,狠抓医院内涵建设,促使公立医院明确办院宗旨,回归公益性,不断规范诊疗行为,努力实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同时,大力弘扬“广东医生”精神,加大医德医风建设,杜绝大检查大处方、索取收受红包等行为。各级卫生行政对医德医风存在的问题不护短,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卫生的制度纪律处理,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深化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实行法制化、制度化管理,实行人才任用淘汰制,建立科学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医学人才的人文素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

公立医院改革是“十二五”期间卫生工作的重点,我省将力争在2015年基本破除公立医院“以药养医”机制,基本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续性”的新机制。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我省自2010年起已开展了相关的调研、政策研究、论证等工作,筹划设立省医院管理局,以期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目标,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进度,确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切实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四、拓宽救助基金来源,建立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我省一直致力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省财政和省级彩票公益金均划拨了一定的经费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大病救治制度。由于我省的人口大省,贫困人口基数较大,因此我省人均财政经费投入用于大病医疗救助仍为较低水平。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1号),在全省进一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研究制定省级层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拓宽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充分调动社会慈善力量,通过宣传发动,鼓励更多爱心善款用于大病医疗救助事业,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解决基层民众大病致贫问题是一项系统性、长期的工作,它涉及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不能一蹴而就,需求全社会、多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我省解决群众大病致贫问题将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享有;市场参与,满足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的方针,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的思路继续加强各项工作,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不断提升我省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拓宽资金来源,完善大病救助机制,努力降低群众看病就医支出,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大病致贫问题。

感谢您贵委对我省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3年10月11日

 

 

关于健全儿童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幸福广东建设的

提案及办理答复案例

第20130093号提案

 

案    题:关于健全儿童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幸福广东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农工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医卫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内    容:

“儿童优先”是国际共识。解决儿童就医难,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未来、百姓幸福指数和社会和谐。在医改这一民生工程中,广东应优先考虑儿童健康问题,以儿童医疗保健体系改革作为突破口,切实解决“儿童就医难”的问题。

一、我省儿童医疗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广东已初步建立了三级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并取得了很大成绩,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已下降至4.93‰,婴儿死亡率3.93‰,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然而,“儿童就医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儿科医疗服务供需矛盾巨大。一是“缺儿童专科医院”:我省1000多间医疗机构只有3间儿童专科医院,而综合医院儿科却不断萎缩,导致儿童医疗资源与承担的任务不成比例。儿童医院“挂号如春运,看病像农贸市场,嘈杂声和哭闹声此起彼伏,排很长时间的队,跟医生说话时间不过几分钟”,这是真实的场景;二是“缺医生”: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儿科医师8072名,仅占执业医师总数的4.5%,按常住人口统计儿科医生0.46人/千名儿童,与上海儿科医师1人/千名儿童比较相差一倍以上;三是“缺病床”:广东每千名儿童拥有病床1.44张,仅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6.9%,与我国儿童占总人口17%不成比例,我省流动人口众多,实际儿科病床拥有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儿科医生待遇较低,流失严重。风险高、收入低、工作累,使现有从业人员跳槽转岗现象普遍存在,高素质人才流失严重,医学院校毕业生也不愿意进入儿科行业。因此有些医院仅保留门诊,或干脆取消儿科。

(三)儿科已成为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重灾区。儿科护士扎一针没见血,家长便恶言恶语,甚至拳脚相向。据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统计,在70多个专科中儿科投诉案例占前5位。省医调委的资料也显示,儿科已成为受理医疗案件的大头,儿童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金额已达175万元以上。

(四)儿童专用药物种类、剂型严重缺乏。广东90%的药品没有适宜儿童的专用剂型,即使仅有的剂型在综合医院招标中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被淘汰,使得儿童用药不良反应居高不下,不合理和过度用药等不安全现象屡有发生。

二、儿童就医难原因分析

儿科执业风险大、成本高、收入低,服务环境差,经营困难。儿科俗称“哑科”,儿童病情发展变化快且不会表达,易对各种药物产生过敏和不良反应,要求医生有足够的经验和悟性,还要有耐心、具备与多个家属沟通的能力,医术要求较高,但收入却较低。现行体制下药品、检查收入是医院收入的最大来源,而这些儿科均不擅长,即便在同一妇幼医疗保健机构内,妇产科的投入产出比也远远好于儿科,儿科处境之艰难可想而知。

基层儿科服务能力地区间差异巨大。我省儿科专业医疗机构少,且都集中在广州、深圳,资源配置不合理。珠三角儿科服务能力较高,粤东西北地区则明显落后,个别县甚至未设立儿科,难以满足儿童危、急、重症救治的需要。

儿科医生培养机制和相关规划长期缺失。广东缺乏儿科医生培养规划和再培训制度,造成儿科医师严重短缺和知识老化。各县级医院儿科医生绝大多数未经过规范儿科知识培训。

缺乏医患沟通使儿科成为医疗纠纷的重灾区。人手不足导致儿科患者人满为患,工作超负荷导致与家长的沟通时间短,投诉激增,医患关系紧张。近期出现的“八毛门”、“录音门”、“赶客门”,就是这种尖锐矛盾的集中体现,有些已诱发成群体性事件,在某些敏感时期甚至有演化为社会危机的可能。

一、恢复儿科的公益性质,建立政府购买儿童医疗服务机制

(一)主管部门应恢复儿科的公益性质,实行制度保护,有意识地保留、保护儿科,并申请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事实证明市场机制解决不了“儿童看病难”的问题,政府可将儿童医疗事业纳入深化社会组织改革的政策保障中,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建议制定政府购买儿童医疗服务的目录及实施细则,细化服务项目、操作规范、考核评价标准,保证政府购买儿童医疗服务的公开透明和财政资金渠道的稳定。

(二)借鉴部分省市经验,扶持儿科发展。近年来部分省市已率先出台多项政策扶持儿科发展。例如福建省在2010年出台政策,规定给儿科病床每年补助1万元/床,要求2012年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儿科床位占比必须达到≥5%,这些经验都值得广东借鉴。因此建议省财政加大对儿科建设的专项资金投入,给予儿科病床每年补助1万元/床、新增儿科病床给予补助10万元/床。改善儿科医生的待遇,使儿科医生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其他医生收入的平均水平。有关部门还要从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和科研立项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鼓励更多优秀医务人员加入到儿科队伍。

二、加强基层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各区域儿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建议在粤东西北建区域性骨干医院,保障该区域儿科建设在省内的优先试点和协调发展。扶持二甲以上综合医院的儿科建设,加强各级医院之间的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二)增设专科特色突出、学术水平较高、功能完善的儿科诊疗中心。与北京、上海各有三家以上的市儿童医院相比,我省有必要合理增加儿童医院数量,比如积极引进人才筹建广东省儿童医院。

(三)完善现有儿童危重症抢救诊断网络。利用互联网平台及物联网平台,优化整合儿童医疗机构服务机构,重点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

(四)加强基层儿科服务能力建设。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置儿科,有效增加供给,使儿童能就近寻求基本医疗服务。

三、建立健全儿科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及再培训体系

(一)加强在岗培训。分批、分层次在五年内对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儿科医师完成强化“轮训”。加强培训监管,健全儿科住院医师培训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及质量控制制度。为基层配备必要的远程会诊、网络传输等设备,实现各级儿科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建议在高等医学院校恢复儿科的设置。加快探索建立联合培养、在职医师培训等新的儿科医生培养机制,多渠道培养专业儿科医生,加强儿科人才队伍建设。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调功能,营造儿童卫生服务的良好氛围

在儿童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运行管理规范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延揽优秀社工人才, 开展公益性、互助性和自律性活动,营造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调功能,最大限度缓和医患矛盾,化解纠纷,提升社会幸福指数。

 

 

广东省卫生厅办理提案的函复

粤卫案函〔2013〕137号

 

农工党广东省委会:

你委提出《关于健全儿童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幸福广东的建设》(第20130093号)提案收悉。你委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我们将认真借鉴和采纳。经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政府购买儿童医疗服务机制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儿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省政府在《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粤府〔2012〕54号)中提出“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不断提高儿童保健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省财政还每年安排地中海贫血干预专项经费3500元万,着力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此外,省财政安排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补助经费,对评选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每个专科25万元的补助经费。2012年省发改委还争取到了中央预算内资金3200万元支持揭阳、惠州综合性医院的儿科建设项目,改造建设面积17000平方米。2013年中央拟再安排1.1亿元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6所医院儿科和儿童医院建设,改造建设面积84974平方米,我省将指导各地积极申报中央补助卫生项目。

二、关于提高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

关于筹建省儿童医院问题。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现已加挂“广东省妇女儿童医院”的牌子,在功能定位上已经包含了省儿童医院的职责。

关于基层儿科建设问题。我厅着力加强儿科建设,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应设置儿科和新生儿病室,儿科床位至少占医院总床位的10%。同时不断提高新生儿医疗急救能力,在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儿童救治转运网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三)关于儿科专业人员培训问题。对现有的儿科医师,我厅主抓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在全省农村卫生业务人员重点业务远程培训中,安排了乡村医生儿科学培训。

三、关于发挥社会组织在儿童卫生服务中作用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佛山市南海区在南海区人民医院引入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开展医务社会工作,效果明显。深圳、东莞等市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探索由政府出资向民办社工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将社工派驻到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卫生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医患关系,化解了医疗纠纷。

四、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儿科建设,并指导省妇幼保健院进一步加强儿科建设,从业务科室、床位分配、人员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侧重,以此带动各地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提高儿科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同时与省教育厅协调,适时组织专题调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研究制定儿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医疗机构对口帮扶中,进一步加强儿科的驻点帮扶力度,鼓励儿科医生下乡进行技术指导。

省民政厅也将建立和完善专业社工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政策制度体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领域内积极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营造更好的工作氛围。

感谢你委对我省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6月20日

 

 

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公众监督的提案及办理答复案例

第20130075号提案

 

案    题: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公众监督的提案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

内    容:

闲置用地属于城镇建设用地的范畴,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按照上述口径据初步估计,珠三角各市闲置用地大多在10万亩以上,个别城市闲置规模可能突破20万亩。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城镇的闲置问题也很突出。我省土地闲置的时间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部分土地闲置甚至超过15年。

闲置用地的大量存在,在现阶段的中国城市是个普遍的现象,在中小城市,这一问题尤其突出。闲置土地的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虽然国家相关法律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早有明确规定,但地方政府对国土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执行不到位,对闲置土地一直未采取有效的处置手段;二是分税制后,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土地供给严重超过实际需求;三是土地投机和炒卖土地的现象普遍,未受到有效遏制。

闲置用地的大量存在,和我省人均土地资源偏少,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城镇建设用地需求量大是一对尖锐的矛盾。这一现象的存在和国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战略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缓和因征地、拆迁导致的冲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986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明确规定,“国有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以后的1998年、2004年和2012年,全国人大对该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都保留了“国有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这一条规定。

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其中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主要的原因,首先在于各级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政府难于下决心严格执行处置规定;其次,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公开土地闲置的情况。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只有公开土地闲置的详细情况,相关部门、闲置土地的业主才有压力和动力消化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处置办法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建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各市国土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闲置土地信息应当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同时广泛发动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动态公布闲置土地信息及处理结果。在门户网站、主要报纸等公共媒体上公开,公布举报电话,并在门户网站开设公众意见反馈栏目。同时,为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公共监督力度,对媒体、群众举报土地闲置的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者、曝光者进行重奖。要像开展“三打两建”工作那样,严厉打击土地闲置和土地投机行为,及时回收超过闲置时限的土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提案的函复

利用函〔2013〕1606

 

民革广东省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公众监督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贵单位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体制,深入剖析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非常符合实际,提出的加强闲置土地公众监督的工作建议,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与我们工作思路是完全一致的。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加强闲置土地公众监督、促进闲置土地信息公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促进了我省闲置土地查处工作。主要做法如下:

一、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2011年,在国土资源部监测监管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开发运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实现对建设用地“批、征、供、用”的全程监管。各地出让或划拨的每一宗用地,都必须按要求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取得系统统一生成的电子监管号后方可正式生效。同时,各地必须实时更新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为下一步查处闲置土地提供有效的信息平台。

二、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依托监测监管系统,对于每一宗已供土地,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不同时段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用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更新项目用地开发建设情况。对约定开、竣工时间即将到期的,进行预警提醒;对于涉嫌构成闲置的,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对已构成闲置土地的,及时预警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实行疑似闲置土地月督办制度。对于监测监管系统列示的疑似闲置土地,每月发函督办、限时处理,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调查认定的,适时约谈相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以增强地方推进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的紧迫性。

四、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定期通报制度。根据监测监管系统汇总的闲置土地面积、处置率等情况,每季度对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排名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督促地方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五、完善闲置土地信息公开制度。从2012年起,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布全省闲置土地信息,具体包括电子监管号、供地面积、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内容,闲置土地未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从而确保将每一宗闲置土地都至于社会监督之下,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加快闲置土地处置。

六、加大闲置土地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和网络各种媒体,在南方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开展网上在线访谈,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刊登宣传专版,在广东卫视新闻栏目播放国土资源管理系列宣传报道,播放国土资源公益广告等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省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以及我省推进包括闲置土地查处在内各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发动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下一步,将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贵单位的提案以及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确保闲置土地信息公开及处置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一是进一步规范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结合贯彻执行2012年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共同责任,全面摸清闲置土地现状,积极主动作为,区分原因予以分类处置,并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切实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二是进一步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研究制定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规则和评价办法,结合日常监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系统运行细则,并科学选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奖优罚劣,促进各地提高信息填报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系统监测监管的实际效能。

三是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的宣传报道。完善闲置土地信息公布机制,及时公布闲置土地信息及处理结果、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打击闲置行为上采取的新措施、新进展,有效提高社会对闲置土地的关注度。协调媒体适度开展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对个别地方政府贯彻国土管理法不到位、一些不法商家恶意囤地进行投机炒卖等行为进行曝光,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打击土地投机行为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感谢贵单位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你们为破解城镇建设过程中的闲置土地问题所付出的心血和劳动表示钦佩,也希望你们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土地管理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23日

 

 

关于加大珠江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流域

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及办理答复案例

第20130107号提案

 

案    题:关于加大珠江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环保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珠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内    容:

珠江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381亿m3,仅次于长江,居全国七大流域第二位。早在1980年全国主要河流每日接纳废水量统计,珠江为1009.4万吨,高于长江的900万吨,位居污染第一河流。近年,珠江污染趋势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污染总量依然巨大。珠江流域是“水质性”、“工程性”、“资源性”缺水问题并存,流域水污染、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因此,加强珠江水资源保护,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目前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流域水污染、跨省(区)突发性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0年,珠江流域全年评价河长22866km,Ⅰ类~Ⅲ类河长占评价河长的71.8%,Ⅳ类~Ⅴ类占18.7%,劣Ⅴ类占9.5%;流域(片)废污水排放总量为190.45亿吨,较2009年增加近5%;对珠江流域(片)共592个水功能区的评价,水功能区达标率为42.1%,较2009年下降了3.4个百分点。珠江三角洲、粤东、粤西等地区由于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出现了水质性缺水。珠江口近6000km2水域监测结果表明,珠江口水体中无机氮、石油类、细菌均超标,伶仃洋部分海域的水质综合污染指数达到重污染程度。

2、生态环境恶化加剧,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区)之间水污染问题、突发性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流域内生态用地被挤占,部分地区原生林、自然次生林遭破坏,一些关键性的生态过渡带、节点和廊道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珠江流域上游地区山高坡陡,水土流失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地区已经发生“石漠化”。云南境内的高原湖泊是重要的水源地,由于围湖造田等人类活动影响,多个湖泊面积发生萎缩,蓄水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

3、珠江河口咸潮上溯增强。近年,上游来水量减少,加之河道采砂导致河床下切,珠江河口咸潮上溯明显增强,呈现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发生频度高和危害程度深的特点。咸潮问题严重影响了河口地区城市供水安全,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4、水资源管理基础薄弱,水资源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珠江水利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流域管理的历史较短,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较为薄弱,水文站网、监测预测、规划科研、计量设施等软硬件建设滞后,尤其是监测断面覆盖率低,水质监测能力不足,现有的水功能区监测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水资源保护监管的需要。长期以来,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重视不够,流域内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挤占水资源费现象还存在。

5、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还不健全,各项措施尚未完全有效落实。目前,流域水资源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管理局面,上下游之间、省区间和各行业间的协商机制还不健全,水资源管理手段粗放。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 流域骨干水库的枯水期运行调度等有待规范;部分地区水资源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节约用水管理有待加强,缺水和用水效率低下并存;水资源保护依法行政的依据不够权威,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配套制度尚未出台;以水功能区为单元的地表水水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以河流生态环境用水为约束的水资源开发行为规范还没有建立。

办  法:

1、构建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促进水资源保护。(1)逐步完善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措施及基础工作。一是组织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珠江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二是根据水质目标组织开展珠江流域水域纳污能力核算,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三是逐步提高重点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为水功能区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2)加大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工作力度,从源头把关。一是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摸清流域入河排污口现状情况。二是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于建设项目需要审批取水许可的,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取水许可的同时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对于不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的,敢于说“不”。三是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严格按有关法规要求整改。

(3)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为流域供水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编制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监测、信息处理能力,充分发挥流域机构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优势,确保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渠道畅通。

2、大力推进流域用水总量控制,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全面推进和落实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完成跨省河流水量分配。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加大取水监督力度。做好流域及各省的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提高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组织开展珠江流域水权问题研究,并以此为起点,促进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

3、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供水安全。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手段,提高流域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进一步推动《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前期工作和大藤峡水利枢纽前期工作,在法律法规层面和工程措施上解决珠江流域水资源调度存在的问题。

4、创新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水资源论证,规范和引导流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逐步使流域经济布局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建立促进全社会节水防污的内在激励机制。

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珠江的河流健康生命。由水利、环保部门组建跨省(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有效地推动部门的沟通联系,发挥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料共享、加强水资源监测的作用,共同应对、协商解决跨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事件。

5、进一步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巩固现有试点成果,深入探索珠江不同水资源条件、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模式与途径,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这个平台与抓手,加强宣传,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建设,逐步形成节约用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提案的函复

珠水政资函510号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大珠江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第 20130107 号)收悉。我委结合广东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的会办意见,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省政协督办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

今年广东省政协主席会议把《关于加大珠江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第20130107号)列为督办重点提案,由省政协党组成员覃卫东督办,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主办,省水利厅和环境保护厅会办。我委和会办单位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力求通过吸收提案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珠江水利事业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是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我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3〕91号)的要求,牵头会办单位,制定了《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07号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珠水政资〔2013〕279号),内容涉及组织协调、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办理措施、办理步骤、职责分工、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经省政协提案委审定后落实执行。

二是完善办理工作机制。2013年6月24日,我委与会办单位广东省水利厅和环境保护厅组织召开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30107号办理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了提案者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和提案督办单位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出席会议。会上,正式成立了提案办理工作机构,研究讨论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是加强办理工作沟通。我委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信息互动等方式,对代表委员在日常沟通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2013年9月13日,我委主持召开了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向省政协党组成员覃卫东汇报并听取提案者及相关单位对办理工作的意见。通过沟通,促进了相互理解和问题的解决,达到促交流、促共识、促成效的目的。

四是认真落实提案工作建议。2013年7月,我委副主任王秋生带队前往云南省开展专题调研,共商滇黔桂粤四省区协作机制议题,取得积极进展。2013年8月,我委牵头组织广东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邀请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有关领导和代表,赴广西区贺州市、桂平市、南宁市进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专题调研,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建立跨省(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等事宜。

五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我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媒体互动等形式,通过水利部政务信息、门户网站等方式,宣传办理提案取得成效,努力营造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提案工作建议的主要措施

一是科学谋划珠江水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构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框架。2013年,我委出台珠江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绿色珠江战略规划》,提出了“维护河流健康,建设绿色珠江”的治江总体目标和构建“绿源”、“绿廊”、“绿网”、“绿景”的战略布局,呼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从流域层面确定珠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水利工作重点。在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印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后,流域内各省先后出台或准备出台相应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尤其是广东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省人大出台了《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至此,关键配套文件全部出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成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推动水资源保护,做好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抓手。

二是全面加强珠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管理,提升水资源保护日常管理水平。我委和流域内各省区水利厅完成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工作,明确了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完成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流域重要水功能区基础信息调查及水质达标评价报告,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等技术支撑成果,逐步强化水功能区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为开展流域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奠定了基础;实施珠江枯水期水量调度、东江三库供水调度和鉴江水量调度,提高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平;加强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成水功能区考核断面核定,推进考核断面监测规范化工作,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省环保厅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会办单位严格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环境评价行政许可,加强依法行政,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着力夯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基础,重点抓好保障能力建设。我委着力推进珠江流域省界监测站建设,做好重要水功能区、省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开展水生态监测站网建设,继续加大流域数据、信息系统、监测预测、规划科研、计量设施等软硬件建设,逐步满足监测“四项制度”和“三条红线”约束性、控制性、先导性指标定量数据监测的需要。同时,我委和省水利厅积极开展流域和广东省水资源监控系统、重要省(国)界自动监测站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提升了流域和广东省水资源监督管理自动化和快速反应水平。省环境保护厅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62个,基本形成了覆盖主要江河水体和交接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同时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四是创新跨区协作机制,推动滇黔桂粤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2007年,我委与贵州和广西水利、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建了黔、桂跨省(自治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从多年的运转经验来看,该机制有效地推动了两省(自治区)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联系,发挥了互通信息、资料共享、加强水资源监测的作用,为共同应对、协商解决跨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事件提供了一个有力工作平台,对于推动流域水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6-7月间,我委以办理提案为契机,积极协调相关省区建立滇黔桂粤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成了工作方案的拟定。

五是优化战略配置格局,推动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和大藤峡水利枢纽建设前期工作。为了保障珠江三角洲和澳门供水安全,我委连续九年在枯水期开展珠江水量统一调度,缓解了珠江流域枯水季节咸潮入侵对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影响,保障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特别是珠海和澳门的供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水生态效益。从长计议,仍需要进一步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格局,重点推动关键性配置工程大藤峡水利枢纽和水量调度立法工作,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手段。目前大藤峡水利枢纽前期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已经全面启动。《珠江水量调度条例》修改工作进展顺利。

六是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技术研究,推进珠江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我委以水利部组织实施的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工作为突破口,开展试点水域生态用水及河湖健康生命指标研究、环境流量评估、生态技术研究等。我委和省水利厅开展珠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启动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工作,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省环境保护厅探索广东省特色养水治水新思路,印发《南粤水更清行为计划(2013-2020)》,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思路。

三、今后工作意见

根据当前珠江流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最近召开的省政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有关意见,我委将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围绕“建设绿色珠江,争创实现科学发展观的流域典范”总体目标,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为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是贯彻落实《绿色珠江建设战略规划》。进一步发挥《绿色珠江建设战略规划》的指导作用,制定绿色珠江建设的阶段目标、实现路径和工作措施,在流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贯彻绿色珠江理念。

二是推动滇黔桂粤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我委将在现有的“黔桂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工作基础上,积极沟通协调,将云南、广东等省环保、水利部门纳入协作机制范围,充分发挥协作机制流域信息共享、决策支撑平台的作用,力求打破条块分割,共同应对跨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问题。

三是推进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进程。我委将督促大藤峡水利枢纽项目法人做好前期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完成审批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发挥效益前,继续做好珠江枯水期水量调度工作,着力推动《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进程。

四是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主要跨省江河水量分配。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着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要求,严格取水许可管理,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珠江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对高耗水项目的审批从严从紧。加大流域省界水体和重要水域水功能区监测,推进珠江省界及重要断面水文测站建设,增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完善和创新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机制建设。发布水资源公报、泥沙公报、水资源质量状况通报等,推动信息公开。完善行政许可网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平台作用,加强与流域各省区环保、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多部门密切合作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水生态共建和利益共享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实现珠江流域不同地区的和谐发展。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2013年9月25日 

 

 

关于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

分配比例的提案及办理答复案例

第20130224号提案

 

案    题:关于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提案

提 出 人: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承办

承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内    容: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虽几经修改,但制度框架没变,既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也损害了被征地广大农民的利益。因此,在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是首次将征地制度改革内容写进中共党代会报告。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一、征地现状

(一)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而这个补偿标准远远不及城市国有土地的出让价格,城乡巨大的地价悬殊成为近年来引发征地矛盾的直接原因。现行征地制度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直采用年产值乘以法定倍数的办法,难以体现科学性,更没有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和日后的升值潜力。比如,一年一亩地比较好的收成也就是2000多元的产值,30倍也就是6万元,有的地方即使提高了补偿标准达到每亩地10万元,但政府征收后的地块一转手就能卖出几百万元,这让“农民心理不平衡”。

(二)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存在疏漏和冲突。首先,《宪法》、《土地管理法》虽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仅限于公共利益,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其范围如何界定?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现行立法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实际上将“公共利益”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狭义的概念扩大到所有经济建设。法律实际赋予了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任何土地来用于任何建设的权力。,而国家机关正是以此作为不当征地的最好理由,把公共利益扩展到所有经济建设,把市场主体的商业投资亦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频繁地使用征收手段。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给国家机关权力寻租以借口,导致了土地征收权的极端滥用。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违规征收现象时有发生。现行立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糙,缺乏合理性,表现在:征收行为缺乏透明度,作为征收利害关系人的集体和农民在征地前被剥夺了知情权、协商权、申诉权,完全处于任人宰割地位。从土地征收的决定,到补偿费的标准和征收争议的解决等,都完全由行政机关决定。

二、产生的问题

(一)因土地征收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而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广东乌坎事件”、“河南项城暴力强征土地案”、“江苏邳州暴力征地血案”、“湖南株洲强拆自焚案”……,土地征收制度已经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

(二)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十几年间,我国城市快速发展,主要依托于土地的外延扩张。据相关统计数据,土地城市化速度比人口城市化速度快出两个百分点。我国的统计指标,将大量常驻流动人口纳入城市人口,加上“县改区”等,使许多农业人口“被城市化”,因此有关城市化的统计有很大的“水分”,土地城镇化的速度远远超过人口城镇化速度的两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三)超前消费,透支未来。土地财政的主要构成是土地出让金及与土地有关的税收,这些税收如建筑税、房地产税,都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是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地租。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一笔企业或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然而现在地方财政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而展开而增长的,因此不难做出如下判断:所谓土地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依靠透支社会的未来收益,“寅吃卯粮”的发展方式。

三、原因分析

根本原因一是土地财政,二是土地金融。相关数据表明,我国东部城市建设资金的构成,土地出让收入约占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约占2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70%。广东的情况与全国相比可能稍好些,但相差的并不多。现在地方政府依靠卖地是透支未来,潜藏着政府的信用危机和金融风险。而经营土地制度又造成地方政府行为的失控和扭曲,“裁判员下场去踢球肯定是不透明不规范的,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建立起来。这样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四、建议

(一)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征地制度改革,首先要改革集土地管理和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职能中分离出去,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现行的财税制度,?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二)严格界定公益性征地范围。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录”,明确规定盈利性目的用地不得征用。确立“公共利益范围”标准。建立以“公共利益”为依据的土地征收执行保障机制。还要严禁征用集体土地增加土地储备。

(三)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首先,要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主体以及,由谁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次,要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允许集体土地依法转让,尽可能减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第三,进一步明确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属国家所有,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落实土地的基本国策,如同国家对集体土地拥有管理权一样,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属国家所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并不矛盾。

(四)提高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依年产值倍数补偿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只设定补偿倍数的上限,而没有下限,明显不合理。反映土地补偿费的土地价格,应该是参考市场价格,征地补偿应该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市场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损失就业岗位或者说生活保障而设定的补偿项目,如果土地补偿费已经按市场价格补偿,可以将安置补助费并入土地补偿费或不设安置补助费项目,该项目设置实际上是考虑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分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的赔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劳动者物化劳动凝结的活劳动产品,完全可以也应该以市场价格界定损失来进行补偿。

(五)把征收土地补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事实上,农民和城市人一样,都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和保护,无论是失地农民、还是没有失地的农民,都应当享受社会建立的保障制度,而不能拿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建立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必须扭转观念,实现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离。

(六)完善规范征地程序。征地过程是严肃的法律过程,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的征地程序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的保证,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目前执行的 “告知、确认、听证”和 “两公告一登记”程序,是行之有效的,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当然还可以增加公开内容,比如,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和区片综合地价等。目前,缺少的是“上诉权”的保证,征地以国家强制权为基础,被征地单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是不公平的,征地行为是强制的,而征地补偿应该是平等协商,只有“听证”规定还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应有权益,应当赋予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以上诉权,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援助。 规范征地行为,还应该增加“交地”程序。目前实行的土地审批程序是“征供分离”,征地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供地权基本在市、县人民政府,恰恰侵害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权益的在是市、县地方政府,因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没有利益冲突,征地费用的支付到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法掌握,征地方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交地”环节后,即使供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单位有权拒绝交地,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或部门拖欠、挪用和截留征地费的发生。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提案的函复

国土利用函〔2013〕936号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征地制度关系到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关系到“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意见, 提高补偿标准已成为征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同时,征地制度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现行土地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利益调整等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准确把握征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稳步有序地推动改革工作。

一、关于我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

近年来,我省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开展了一系列征地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从不同方面对现行征地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坚持依法与合理、统一与分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为防止人为压低征地标准现象的发生,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2006年7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颁布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价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该《标准》将全省分为十类补偿地区,细化到镇一级,确定了各类地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的征地补偿最低价。该征地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测算,该《标准》实施后,全省征地补偿价格比原来提高了23.5%。2011年1月,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变化,省国土资源厅又对2006年7月颁布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进行了修订调整,经两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及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1年1月25日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印发实施。调整后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与原《标准》相比,全省整体提高了28.78%,使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合理的补偿。

(二)坚持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多种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一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即征即保”。2007年10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资金来源。2007年12月,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明确从2008年3月1日起,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需附上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审核意见书作为必备要件,否则不予受理报批。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又以粤府办〔2010〕4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883号),规范保障人数、社保资金计提问题,规定:征收农用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征收建设用地的按征收农用地的标准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一半计算。上述政策的出台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二是将返还留用地作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重要措施。2007年8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明确规定征收土地时,征地单位要留出或划出实际征地面积10%-15%用于被征地集体作生产发展用地,在城市规划区的留用地应依法办理将其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手续。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用地的费用纳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为切实落实留用地政策和规范管理留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制订《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于2009年6月19日以粤府办〔2009〕41号文印发。2009年12月,为抓好留用地安置的落实,省国土资源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落实兑现留用地安置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551号),要求对留用地难以一并报批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作出书面承诺文件,承诺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确实在6个月内难以办理且属于将不同征地项目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留用的,可承诺在批准用地后2年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三)因地制宜,改革征地实施程序,推动征地公开、公正、高效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的一般程序是:用地预审--征地审批--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方案公告--供地(发出用地批文或批准书)。但由于法定程序中只作补偿登记,不协商、不签订补偿协议,多数农民对此不理解、不配合,实际上很难实施,而强制征地法律程序复杂,消耗的人力和时间也多,既影响征地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农村稳定大局。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我省佛山市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大胆对征地实施程序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征地程序为:用地预审--预公告--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签订补偿协议--上报征地审批--公告(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公告)--供地(发出用地批文或批准书)。调整的重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将协商补偿前移,先协商后审批;二是改革补偿登记形式和内容,将补偿登记改为协商补偿,共同议定标准,形成协议,签字认可;三是改革征地公告做法,增加预公告,并将原来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公告合并一次公告。试行以来,效果显著,征地审批时间缩短了三个月以上,确保了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及时提供用地。我省在总结佛山市经验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5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明确增加征地预公告程序,给被征地农民一个预先告知和协商的过程,减少征地过程的矛盾,维护农民的权益。同时,为切实简化征地程序,提出可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征地批准后一次性公告。

(四)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针对各地过去存在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8月15日下发了《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明确征地补偿款在征地报批前要预先足额存进指定的专户,而且报批时必须附有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报件。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再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预存的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地村组和农户,防止了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发生。

(五)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我省从2001年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2003年在全省全面铺开。2005年6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同年10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我省通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使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出让权、出租权、转让权和抵押权,推动了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建设,也减少了征地矛盾和纠纷。

二、对提案中有关建议的意见

征地制度改革是一个牵涉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要求,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报告和国务院有关决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贵委提案站在宏观、全局的高度,深刻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许多突破性建议,有些涉及到土地管理制度的深层次变革,有些则涉及到操作程序层面的完善和规范;有些已经在我省征地实践中加以改进,有些则受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制约仍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一)关于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两种,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力,既是国有和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国有土地的供应者。同时,各级政府拥有调控土地市场的职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1月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储备一定规模的土地,以利于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因此,政府管理与调控(储备、经营)土地的职能是紧密相连的。

我省2005年颁布实施《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但集体建设用地占整个土地供应市场的比例仍很小,且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用途,对国有土地市场的影响有限。对于改革现行财税制度的建议,因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的规定执行,我们将根据国家有关财税制度安排,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二)关于严格界定公益性征地范围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安置机制”的要求,201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在全国11个城市部署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天津、重庆两市试点的主要内容就是界定公共利益和缩小征地范围。由于此项改革涉及突破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才能开展,我们将密切关注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准备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此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民个人都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拥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为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的问题,我省于2006年7月出台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                                                                                          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并赋予其享有相应的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截至2012年底,我省已基本组织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将土地所有权确认到经济合作社一级,为农村开展综合改革提供了土地产权资料。

此外,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运作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不完整,如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等。但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我省已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使用权。对于集体农用地,则仍要受到用途管制,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能用于非农建设。

(四)关于提高补偿标准问题。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不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15倍,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一句话概括:就是年产值倍数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征地补偿标准“30倍上限”有所突破。我省还结合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即征地最低价标准。

由于国家目前正在组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酝酿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我们将结合国家有关政策修改方向,积极开展征地补偿安置机制政策研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五)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2010年7月,我省又出台了《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建立政府、集体、个人、项目业主多方筹集机制,要求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我省各地实际操作来看,为保护农民利益,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用地单位承担,并未减少被征地农民可获得的货币补偿。因此,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尚无法同等惠及全体农民的情况下,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又不增加农民个人负担,可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六)关于完善规范征地程序问题。在征地过程中,我省要求各地认真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履行征地听证程序,依法发布征地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目前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各地基准地价成果也已列入主动公开范围,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同时,我省优化了征地程序,在征地报批前增设征地预公告、协商补偿的环节,原则上要求当地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商一致,方能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我省还明确规定,未付清征地补偿款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并通过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有效避免了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款的现象。

总而言之,我省在完善征地制度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然任重道远。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和党的十八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求,继续开展征地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