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重点提案如何督办?

2016-12-16 02:22: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三十五、重点提案如何督办?

 

根据《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七条规定,重点提案督办的三项要求。

(一)政协办公室(厅)和提案委员会应会同党委办公室(厅)和政府办公室(厅)做好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力争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提案督办形式应根据提案内容和办理工作实际确定。可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形式进行。

(三)重点提案办理的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在向主席会议报告时,应对当年未完全落实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事项逐一作出说明,并由政协主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要将需要继续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并督促承办单位抓好办理落实,将有关情况及时回复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