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重点提案如何办理?

2016-12-16 02:22: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三十四、重点提案如何办理?

 

根据《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重点提案的办理五项要求。

(一)建立办理工作协调机制。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建立必要的办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由承办单位共同制定包括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办理措施、办理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办理方案,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牵头督办的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开展办理工作。根据办理工作方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进行具体办理。可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安排好督办领导、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提案人等参加有关的调研和协商座谈活动。

(四)报告政协主席会议。每年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前,归口管理单位要组织承办单位向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归口管理单位和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主席会议意见,进一步完善办理措施,加大协调落实力度。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主席会议意见向督办领导同志报告,并按督办领导同志的要求抓好落实。

(五)办理答复。主办单位应按照确定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会同会办单位认真落实相关事项,并形成办理答复意见,报牵头督办的领导同志审批后,正式答复提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