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重点提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政协广东省委员会重点提案的确定、办理和督办暂行办法》第二、三、四、五条的规定:
(一)省政协每年应当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重点提案,提请省有关领导进行督办,推动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
(二)重点提案的确定。
1.紧紧围绕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2.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
3.重点提案可以是单件提案,也可以由多件内容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提案合并而成。
(三)重点提案的分类。
1.省委、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
2.省政协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
(四)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每年省政协全会结束后,由提案委员会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2.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重点提案推荐名单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3.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的候选提案,分别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呈督办的省领导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