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提案办理复文有哪些要求?

2016-12-16 02:22: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二十九、提案办理复文有哪些要求?

 

提案办理复文要按规范格式行文和附上征询意见表,并根据办复情况在首页右上角加注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复文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提案建议逐条作出答复,不能答非所问。提案复文由主办单位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专题提案,提案复文除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外,要另寄送一份给督办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须同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办理结果涉及秘密的,可采取上门答复等方式与委员沟通,不作书面答复。

所有提案请承办单位同时在“广东省政协提案动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