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提案办理答复有哪些要求?

2016-12-16 02:22: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二十七、提案办理答复有哪些要求?

 

根据《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提案办理答复的要求有四项:

(一)承办单位对独办的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的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协办的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答复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协办的提案,答复须抄送会办单位。

(二)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三)答复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承办单位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四)承办单位收到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提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