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提案主办、会办和分办有哪些要求?

2016-12-16 02:22: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二十五、提案主办、会办和分办有哪些要求?

 

根据《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提案主办、会办和分办。提案委员会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的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办理并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为分别办理的,由各分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提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