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提案如何交办?

2016-12-16 02:22: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二十三、提案如何交办?

 

根据《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提案办理程序有三项:

(一)办理方式。政协提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二)交办。政协提案委员会是政协提案的交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三)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校对、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办,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转交其他单位承办。

2.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要及时研究,落实办理责任,安排好办理进度。办理工作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商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3.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与提案者的沟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4.办理提案要求真务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解决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