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 政协重点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12-16 02:20:49 来源:广东政协网


粤办发201217号

 

 

共广东省委办公广东省人民府办公  关于发 《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 政协重点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12日

 

 

广东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地级以上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增强办理实效,充分发挥政协提案的积极作用根据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是指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本规定所称政协重点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提出并立案,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议,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牵头督办的政协提案。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和开展重点提案督办工作,不断完善督办工作机制,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办理实效,以督办重点提案带动和促进其他提案的办理落实,为推动广东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重点提案工作,应遵循“加强领导、增进沟通、重质量、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应督办一件以上政协重点提案。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的政协重点提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紧紧围绕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民生问题。

     (二)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情合理可操作性强。

    第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的确定。在每年政协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和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先行协商,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侯选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通过,分别由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报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并通知有关承办单位。

    第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点提案流程。

     (一)制订办理工作方案。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协调、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办理措施、办理步骤、职分工、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报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审核。

     (二)审定办理工作方案。党委政府办公室将主办单位报送的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报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印发主会办单位具体实施同时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工作部门。

     (三)开展督办工作。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可采取调研、考察、协商座谈等方式进行。牵头督办领导应适时主持召开点提案办理会,认真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汇报。督办过程应邀请提案者、政协委员代表、社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办理落实要求。

     (四)办结答复。提案主办单位负责根据提案办理会意见落实有关事项,并修改完善办理复意见。经督办领导审定后,按规定时限办结提案正式答复提案者。

     (五)跟踪落实。党委、政府办公室应会同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做好提案督办的跟踪落实工作,将有关后续办理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督办领导,同时反馈提案者。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重点提案的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研究新形势下提案工作的特点、规律,努力探索现场督办、网上督办等新方法,不断提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点提案工作水平。

第十条  要定期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对不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重点提案工作、办理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效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报批评。

    第十一条  党委、政府办公室(厅)会同政协提案工作部门,负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工作的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检查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级党政门主要领导同志领办政协提案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专题提案,可参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规定由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解释。

    第十五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