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2016-12-16 02:20:48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提案的通知

粤协办函〔2015〕33号

 

各承办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推进协商民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提案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19号)精神和《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望各承办单位大力支持,努力做好今年的提案办理工作。

一、提案交办。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将于近日进行网上交办。请各承办单位及时登录“广东省政协提案动态管理系统”接收(接收方法详见附件5),编制所办理提案目录(详见附件1),并认真清点核对,履行签收手续。根据省政协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印发的《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审查和处理工作细则(试行)》第四章二十条之规定: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若对所承办提案有异议,应在收到提案的十个工作日内,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向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改办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拒签退件,提案审查部门逾期不再接受承办单位的退办或改办申请。请勿积压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后四个月内进行办理答复,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可延长两个月。提案反映问题紧迫的,请抓紧先予办复。

三、主办、会办和分办。提案委员会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的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见附件3),由主办单位综合办理并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为分别办理的,由各分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提案者。

四、办理要求。提案办理要注重实效。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应加强与会办单位和提案者的沟通,可采取协商座谈或调研等多种方式进行办理,共商解决办法。必要时,可请有关综合部门进行协调,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予以协助。提案者对办理意见不满意或有新建议的,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的两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答复提案者。对内容相似或相近的提案,承办单位可以打包办理,即在办理过程中一起调研,一起座谈,一个答复。

五、复文要求。提案办理复文请按规范格式(见附件2)行文和附上征询意见表(见附件4),并根据办复情况在首页右上角加注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复文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提案建议逐条作出答复,不能答非所问。提案复文由主办单位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专题提案,办理复文除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外,要另寄送一份给督办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须同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理结果涉及秘密的,可采取上门答复等方式与委员沟通,不作书面答复。

所有提案请同时在“广东省政协提案动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答复,并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确保提案者及时收看到答复内容。

六、办理工作总结。承办单位在本年度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进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总结书面材料在办理期限截止后二十天内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党委系统承办单位的总结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总结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七、办理工作考核。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54号)的要求,在本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三年一次评优的依据。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