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融资提升广东金融发展水平

2016-12-16 02:21:26 来源:广东政协网

规范民间融资提升广东金融发展水平

——关于“我省民间融资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民间融资,全面提升我省金融发展水平,经济委员会根据省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组成以汤炳权副主席为顾问,张远贻主任为组长,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调研组,于3月中下旬在省内就“规范民间融资,提升广东金融发展水平” 专题开展调研。调研组先后与省银监局、省金融办、中行、工商行、建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等单位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我省民间融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发展,民间闲散资金越来越多。据粗略统计,目前我省民间约有12000亿资金,其中6000亿是在各种企业经营中,2000亿处于各种投资状态,2000亿是储蓄,2000亿是现金,就是说有4000亿的闲散资金可以进行民间融资活动。

民间融资活动是指处于监管当局视线之外的、非正式组织的民间金融行为。历史上,民间融资行为一直存在,尤其在农村,随着经济发展,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近十年出现大量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由于涉及利益矛盾多、面广,而且复杂,长期无法解决。规范民间融资,不仅可以解决长期存在的无序状况,而且是我省拉动内需、刺激就业、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

(一)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

1、基本供求关系决定了我省民间融资行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一直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始终未能很好的解决。据调查,一方面省内许多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它们面临的主要发展障碍,90%以上个体私营企业是完全靠自筹来解决资金问题,通过正式资本市场融资的几乎为零。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大量闲散的民间资本。民间融资活动,绝大部分都是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广东不少中小企业都有从地下钱庄贷款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中小房地产企业,更是与地下钱庄有着长期借贷业务。因此,民间融资行为的活跃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2、在当前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在弥补正规金融留下的市场空隙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思维惯性和正规金融体系的结构特性,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70%以上都投向了大企业和大项目。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理念的增强,国有商业银行要求每笔贷款都要保证不出现呆帐,否则就要终身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信用衡量标准,现有国家监察体系对民营企业缺乏信任,更使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高管对与民营企业合作有顾虑,怕出了问题讲不清楚;同时,由于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确实存在规模小、经营稳定度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等情况,往往容易出现坏账。以上种种原因,使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融资。另外,民间融资手续简便,甚至一个电话就可以办成大笔贷款,这正好能够满足中小型民营企业期望快速筹集资金的需求。

3、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大量撤离农村县城,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出于降低营业费用和提高运营效率的需要,1998年6月,人民银行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制订了“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对四大银行机构的撤并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比如人均存款在50万元以下的营业网点全部撤消,50万到100万元的营业网点部分撤消,100万到150万元的营业网点合并。二级分行也大量撤并。1998-2001年,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境内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44万个,直接结果就是县域以下金融服务大大减少,形成金融服务的许多真空,促成了民间融资的活跃和快速发展。

4、农信社不足以满足县域金融服务需求。长期以来,我省农信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持“三农”工作中起着主力军的作用。2007年,在我省县域及县域以下金融机构中,农信社的营业网点占544%,从业人员占518%,存款总额占318%,贷款总额却达到 585%,部分县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占当地金融机构的90%以上,有效弥补了其他金融机构“抽水效应”所造成的农村资金流失。然而,从统计数字看,农信社也只是满足了部分融资需求。由于沉重的历史包袱与体制方面的原因,广东农信社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难以满足旺盛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民间融资行为的主要方式。

1、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基本保持了高出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水平,许多城乡居民愿意将手中空闲资金投入这一市场,从而保障了民间金融活动充裕的资金来源。尽管金融监管部门严格控制,但民间借贷不仅一直没有停止反而更加活跃,成为民间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钱庄和中介人,成为民间融资市场的中间力量。

2、私募股本。部分中小企业在职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筹集部分资金。

3、典当抵押。企业为解决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将自有固定资产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通过民间渠道募集资金供给企业。

4、企业互保和债转股。即被担保方将企业股权作为反担保品抵押给担保方。一旦被担保方无力还债需要担保企业代偿时,担保方对被担保企业的债权即转为股权。

(三)民间融资活动的主要特点。

1、规模大,利率高。据人行广州分行2006年对广东企业和自然人的民间融资状况抽样调查显示:全部样本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大多数均发生过民间融资行为。样本中有725%的企业、88%的农户、86%的城镇居民和815%的个体工商户曾进行过民间融资,而且融资量都很大。民间融资行为一般都是在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发生的。由于缺乏必要风险保障与分摊机制,风险较大,所以利率一般较高。由于国家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不存在高利贷的问题。据人行广州分行监测点数据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60%,最低为95%,各档次加权平均年利率2873%,是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2、民间融资期限短。由于资金供应方掌控借贷行为主动权,出于风险控制考虑,更偏向于提供短期借贷。从人行广州分行监测点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1-3月民间借贷的期限主要集中在一个月至一年这个区间,占融资总额的87.6%.

3、民间融资范围局限。对象主要集中于传统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用于流动资金和扩大生产所需。据统计,2008年,我省民间融资60%左右投向民营企业,主要用于支付货款、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等经营活动。其余依次为:个体私营业主资金周转的借款约占25%;用于其他用途的约占4%;用于乡(村)级负债的约占4%;用于农民生产资料急需的约占4%;用于生活急需的约占2%;个人炒股、炒汇的不足1%。

4、民间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及企业,金融性公司融资行为也日渐活跃。2008年,我省民间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中个人和企业占60%和25%,其它为15%。通过典当行进行融资的情况有所上升。2008年第一季度,通过典当行获得的资金量占资金来源总额的 1017%,并多为周转性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间接或直接介入民间融资情况日渐增加,成为民间融资的另一个来源。

5、民间融资有其特有的内在规则。手续简单,时间快,完全靠双方的信任,是一种不同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信用之外的民间信用。无论是个人借贷、企业之间借贷等“一对一”分散型民间融资,还是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地下钱庄等“—对多”集中型民间融资,主要依靠个人信用、社会谴责等道义约束,有一定的坏账率。坏账回收经常采用地下势力的不正当手段。

6、民间融资受信贷政策变化影响较大。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8月间,金融机构信贷规模受到严格控制,推动民间融资需求明显增加。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央行货币政策由紧转松,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使得企业民间借贷需求有所减少。民间融资利率受利率政策调整影响显著。2007年加息政策使2008年前三季度我省民间融资利率震荡走高。2008年第四季度,央行连续5次降息,民间融资利率随之下行。

7、民间金融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我省的民间融资行为,或地下钱庄,与浙江有明显不同。这与当地的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这次金融危机对浙江的地下钱庄打击很大,对我省影响就不大。这是因为浙江的地下钱庄采用多家企业联保的方式,在出现大的经济波动时,多家企业同时出现资金问题会拖累大批担保企业倒闭。

二、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法性问题。民间融资行为长期处于国家的法律监管和规范之外,处于政策默许状态,不出事就合法,出了事就不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事实上满足了中小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经济学上有需求就有供给,这不是一个“防”与“疏”的问题,而是体制能不能满足生产力需求的问题。银行有钱贷不出去,企业缺钱借不到,不是银行和企业的责任,是现行体制的问题。民间融资行为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引导它健康发展。最近国家层面也一再出现要将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声音。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市政协主席缪合林就提出应尽快让地下钱庄合法化的提案。

2、社会稳定问题。民间融资行为所形成的规模巨大的地下经济,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了不确定性,对我省社会经济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性。民间资本由于片面追求高利润,不完全受国家政策调控,极易投向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甚至成为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资来源。

3、政策约束问题。大多数民间融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它缺乏可靠的金融实体、行业管理和约束机制,大多是靠血缘或地缘关系来维系。交易双方若无亲友关系和长期业务往来等关系就难以成交。由于民间融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划和引导,没有明晰的制度规范、市场准入、信息服务等,存在天然的缺陷,往往难以区分正常融资和融资诈骗。

4、资金来源问题。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复杂,流动渠道不畅。民间融资因为不能合法吸储,没有银行同业拆借体系,大部分资金靠互相借贷而来,融资方既是放贷方,也是借钱方。部分资金来源不明,不愿“见光”,不愿被监管,成为监管的死角。一些民营企业将正常获得的银行贷款投入民间融资行为之中,使民间融资行为开始与正规金融交织在一起,出现了从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过渡的雏形。浙江很多民间融资资本就是来自民营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总体来说,民间融资实体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以及民间融资与国有经济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均不完善不畅通。

5、负面影响问题。民间融资行为的发展在反恐、缉毒、反贪、缉私、社会治安等多个领域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世界各国都不允许民间金融、资金体外循环的存在。美国在反恐和反洗钱方面主要就是打击地下金融和资金的体外循环。民间融资的坏账回收主要通过不正当手段,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很容易将当地恶势力养成巨大的社会毒瘤,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几点建议

在国家强调拉动内需、提高就业率的大前提下,从国家利益和我省发展全局出发,将民间融资行为纳入正规渠道,对实现“三促进、一保持”任务十分重要。这是历史给予我省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大胆创新。为此建议:

1、发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主渠道的作用,创新金融模式,引导民间融资走入正轨,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为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走出一条新路。我国80%的金融资源都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其工作人员经过严格培训,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业务能力和对风险的掌控能力强。发挥国有商业银行主渠道的作用,借助银行的体系,可以极大地改善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难度。一是将中小企业贷款从正常银行贷款业务中剥离,大力发展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事业部。培训专门工作人员,引入民间融资的经营机制,单独核算,单独定价,允许利率浮动,允许出现一定的坏账率。二是通过各种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委托放款。三是通过理财、资产托管、资金监管等方式筹集民间资金为企业放贷。四是扶持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机构将银行的贷款放给有需要的民营中小企业,同时由中介机构承担贷款风险。这样可以将部分地下或半地下钱庄阳光化,给予这些中介载体以生存空间。

2、发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贷款功能,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资本市场。2008年,我省农信社贷款余额达379389亿元,在全省金融机构中排第二,贷款面主要分布在县域。粤东、粤西、粤北农信社贷款占当地市场份额平均达到75%以上。涉农贷款占省内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80%以上,中小企业贷款占省内主要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额的41%。先后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公寓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订单农业贷款、“农户(商户)联保贷款”和“农信三宝组合贷款”等43个新品种。截至2009年1月末,全省农信社共与180家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1788户中小企业发放担保贷款,余额达4754亿元,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2008年9月,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广东省中小企业局签署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今后每年,广东省农信社将以不低于新增贷款60%的比例支持中小企业。邮蓄银行凭借在县域网点覆盖面广的优势,大力开展中小企业、个体户贷款业务,有效弥补了相当一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2008年,邮蓄银行正式开办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业务,实现了邮政储蓄银行零售资产业务的历史性突破。

目前,我省农村、乡镇和社区的融资市场需求非常大。建议根据国内外经验和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发挥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贷款功能,积极发展我省小额资本市场。

3、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搭建多层次融资服务平台。建议省金融办加强协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降低设立小型贷款公司的门槛。美国有上万家银行,多数是小银行。香港有很多财务公司也属于这一类,所以香港人说“银行多于米铺”。小银行的雏形在内地也已出现,典型代表是由私人资本控制的城市信用社,如浙江台州的银座和泰隆城市信用社。事实证明,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信用社用民间资本进行改造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改造也有助于将我省部分地下、半地下的私人钱庄纳入监管范围。

4、建立对民间融资的有效监测体系,防范风险。主要是防止欺骗性的高息揽存、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民间融资行为一律禁止是不可行的,真正应该加以严格禁止和查处的是不法分子进行的金融诈骗活动。政府应将民间融资作为对主渠道的补充、辅助,将其纳入宏观调控体系,定期采集民间融资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其资金流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可把部分条件较好的民间金融机构纳入正式渠道加以规范,对于还不宜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只要不涉及违法活动,可允许其适度发展。

5、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不清晰的要明确,与事实相背的要修订。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的性质,给出准确定义、缩小非法融资的法定范围。例如无真实借贷背景、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等借贷活动,均应为法律所禁止。要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的处罚标准和办法。

 

广东省政协经济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调研组人员名单

汤炳权省政协副主席

张远贻省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

黄庆勇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秘书长

彭志坚省政协常委、广东银监局原局长

赖悦辉省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张华省政协常委、省贸促会副会长

梁棠省政协常委,广东粤财投资控股公司董事长

田秋生省政协委员,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院长

江龙省政协委员,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监察专员

谭练省政协委员、广东公正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小汕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何铁赞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

张旻经济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

陈青经济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