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2016-12-16 23:41:5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进一步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制社会、和谐广东”的决定,省政协决定将“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今年的协商议政内容。从今年4月开始,省政协副主席石安海带领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有关成员,邀请省民革、省民建、省民进、省直有关单位和6个地级以上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有关同志,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广州、深圳等10市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

610,省政协召开主席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调研组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拓展,调解模式有所创新,县(区)、镇、村(居)委和村民小组四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调解的矛盾纠纷从过去相对简单的婚姻家庭等矛盾纠纷,发展为涉及面广,主体呈多元化,调解难度越来越大的纠纷。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基层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调解法律不健全、调解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在新世纪新阶段,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和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428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广东建设,省政协主席会议提出以下建议:

一、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人民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它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近年来,许多市、县(市、区)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创造了好经验好做法,如惠州市综合治理适应调解范围不断拓展的需要,探索建立“党政领导,综治牵头”的县(区)、镇(乡、街道)、村(居)委、村民小组四级调解网络;广州市、区、街道(乡镇)分别成立内部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市司法局设立调处办公室;高州市建立民事纠纷调解中心;梅州市建立首席调解员制度;东莞市在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建立调委会等。这些好经验、好典型值得加以总结推广。人民调解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是难于奏效的,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指挥协调的作用,建立“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加以坚持、完善。一是制定规章性文件,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428号文的要求和各部门的职责细化,明确在“联合调处”中各自的职责,并列入综治考评内容。二是省成立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定期交流经验,分析调处民事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协调配合中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召集,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三是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工商联联合制订在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建立调委组织的指导性意见,把大调解的格局覆盖到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四是组织有关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研究,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疑难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专业上的咨询指导。

二、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队伍。民间纠纷、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十分必要和紧迫。在多层次的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队伍中,镇(乡、街道)一级调解组织是纽带和桥梁,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担着繁重的调解任务。目前全省215万名调解员中,绝大部分是兼职的,许多调解员工作不能全力以赴,影响了调解的效果。深圳市在总结“六约模式”(深圳六约社区)经验时,提出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网络化”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学习深圳的经验;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428号文的精神,落实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并为镇(乡)、街道的调解办公室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做到有人做调解工作,经费由县或镇解决;要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队伍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也可以推行聘任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当地德高望众、有凝聚力的热心人士担任调解员,发挥特有的积极作用。

三、适当解决调解办案培训经费,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人民调解的大量工作在基层,调解员的素质是调解工作是否成功的关健。因此,各地应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政法工作的一项内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属于政法经费的范畴。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确保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的要求,应将人民调解工作必需的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是调解办案费,主要是用于解决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交通费、调解场所水电费等;二是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基层调解员变动大,目前乡镇及“两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年一次换届,调解员变动率达60%70%,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428号文件对调解员“每年轮训一次”的要求,各地应予以重视,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确保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适当解决表彰奖励调解防激化先进单位个人的经费。

四、研究解决法律法规遇到的新问题,制订我省调解法规。目前我国现有的调解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一些调解工作还难以把握。我省是改革开放先走一步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地方,各种利益冲突、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同时,各地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中创造了很多好经验和好做法,为地方立法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提供了可行性。我省应从实际出发,加强地方立法的研究工作。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人民调解列入立法项目,如近年立法有困难,也可以先搞行政法规,以促进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