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建议

2016-12-16 23:41:5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进一步

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建议

2006818日)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制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富裕安康”的决定精神,省政协决定把“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作为今年的协商议政内容。

714,省政协召开主席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情况汇报。会议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一直是流动人口规模最大的省。我省现有暂住流动人口2700多万人,占全国流动人口的1/3。流动人口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给我省社会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历届省委、省政府都重视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推动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各地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动和加强该项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可贵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省流动人口总量大、流动快、出租屋多、居住人员成分复杂的特点,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很大影响。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实行科学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维护广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此,省政协主席会议提出以下建议:

()统一认识,加大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力度。人口流动是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情况看,城乡差距、地区差异和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的状况在短时期内不会根本改变。因此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

1、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事关我省安定和谐和现代化建设大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抓社会治安,不抓流动人口管理不行,不抓流动人口犯罪人员籍以棲身的出租屋的管理不行。因此,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深刻认识抓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大力气解决好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问题。

2、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包括绝大多数外来流动人口的愿望。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使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种安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不仅增强当地居民的安全感,同时也增强出租屋租住人员的安全感,有效地保护租住人员的合法利益。因此,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不是“扰民”,更不是“歧视外来人口”,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包括外来人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应依照法规和政策,理直气壮抓管理。

3、管理就是服务。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改进管理形式,进一步提高出租屋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出租屋管理机构要实行服务群众的办事工作制度。建议各地出租屋管理中心(站),改名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在依法、规范和强化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范围,尊重和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使流动人口和常住的居民享有同等“市民待遇”,又要引导流动人口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各地要为流动人口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归属感,使他们自觉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议省、市、县(市、区)要建立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的领导管理体制。一是构建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居(村)委会五级管理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或综治委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将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市、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工一位领导班子成员抓这项工作。在流动人口多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服务站,配备人员负责落实具体管理措施和开展相关服务。流动人口特别多的市,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定编定员,定岗定责。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管理服务专门机构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流动人员要坚持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建立暂住人口、出租屋档案,开展协查、巡查走访、检查验证通报,肩负起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任务。要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功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帮助流动人员克服困难,使他们真正感到融入当地社会,同样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二是组建一支训练有素的综合协管员队伍。建议将目前隶属于公安、房管、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队伍重新整合,配备管理人员,由当地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小组统一招聘、统一管理,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三是明确职能部门责任,齐抓共管。目前以房管部门为主的出租屋管理机构,不能适应社会治安严峻的形势,有必要将出租屋管理职能划归管理户籍的公安部门,以公安为主,实行大社会化协作管理。公安、房管、建设、劳动保障、教育、计生、民政、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工作。要构筑以社区民警为主导,社区治保会和物业保安为依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群防群治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租屋的管理。四是力争实行双向管理。我省流动人口主要来源于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江西和广西等省市区,应把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机制纳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作为泛珠三角合作的一项内容,适时与这些流动人口流出多的省、市、区交流情况,进行协调,并与输入地建立长期合作的劳务协作关系,引导流动人员有序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劳动力供求配套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五是及时地掌握暂住人口的动态信息,基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屋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六是加大宣传力度,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加强出租屋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宣传教育计划,明确主流媒体和有关部门的宣传职责,大力宣传有关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流动人口工作生活须知和办事指南;宣传出租屋主的权利与义务。电视台、电台等应免费播发公益宣传广告,定期更新内容。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小组应组织编印出租屋管理手册等资料,免费发放给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让广大出租屋主和承租人知法、懂法、守法,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对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三)探索经常性管理与现代化管理相结合的新路子。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出租屋科学管理水平。各地进行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电子化系统试点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能跨市县联网,管理功能受到限制,打击跨地区跳跃式犯罪分子受到制约。建议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全面引入出租屋管理,由省统一规划,建立全省联网的电子信息平台,各市、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在本地区本部门铺开建设和使用这一信息系统,并使之逐步覆盖居住在出租屋、工厂宿舍、小旅馆和住宅小区等的流动人员,进而借助网络平台,对全省出租屋资料实施综合利用、资源共享。建立IC卡管理机制,将出租人与承租人资料存入IC卡,同身份证、暂住证、屋主资料与网络平台链接,房屋租用与取消,人员褒优贬劣等情况均刷卡登录,实现管理的智能化。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随时掌握出租屋的各种动态,实现将全省出租屋流动人员纳入管理的目标,实现信息共享、网上调查、网上追凶、掌握社情民意、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

要鼓励和积极支持各地探索和实践“旅业式”、“小区物业式”、“散居分片式”等有效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四)开展清查整治,切实把出租屋纳入有效管理。建议对珠三角地区大中城市开展一次清查整治行动。一是通过清查,全面掌握出租屋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法管理提供依据。二是整治出租屋结构安全隐患,严把房屋安全检测关,切实保障租住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那些产权不清晰、建筑不合法、安全无保障的,需进行整改或拆除,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出租。三是理顺出租屋产权关系,督促出租屋主尽快办理出租屋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地产来源合法证明。凡是产权关系明确为“住宅性质”的出租屋一律不能当作商业经营场所出租。四是整治违法建设出租屋行为。凡属于违法建设的,要一律予以查封,对“钉子户”,要抓住典型,予以曝光。五是整治违法租赁行为,对那些拒绝接受管理,甚至公然抗法抗税的租赁当事人,要依法处理。六是抓好“城中村”改造。要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搞好“城中村”改造规划,拉开城市发展布局,以新村建设带动旧村改造,逐步降低“城中村”的居住价值,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快中心镇、中心村的建设,促使农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减少农民群众对房屋出租收入的依赖性。

(五)建立分级承担的流动人口管理经费工作保障机制。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取消流动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此,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由建设性财政向公共型财政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支付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有经费保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六)取消外来工治安联防费,规范出租屋税收征管,专门税按比例返拨,解决管理工作经费问题。东莞市出租屋面积5000万平方米,出租房年租约50亿元;深圳市房屋租赁总面积达15亿平方米,年租金交易额约250亿元,相当于该市GDP总量的7%,这是相当大的财富之源。据调查,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出租户逃税、抗税、少交税情况,一些地方有乱收费现象。建议我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出台出租屋专门税,以累进制加大对大出租业主的征税率,统一收税,按比例返拨同级政府财政并列支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这一举措,既解决管理经费问题,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出租屋的问题。在这一举措实施之前,建议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政策,向大出租屋业主征收管理费,并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取消向外来工每人每年收取30元的治安联防费。

(七)建立具有广东地方特色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地方法规体系。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家流动人口政策的调整,《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修订这两个法规,或者制订一部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明确房屋租赁的权利和责任,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性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法规,为推动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各家参与、保障有力、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八)给予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以常住居民待遇。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对流动人员申请常住户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探索研究对居住达一定年限,且有固定居所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给予其和常住居民同等的“市民待遇”,体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