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作用的调研报告

2016-12-16 02:21:35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作用的调研报告

省政协专题调研组

    根据《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党组2013年工作要点》安排,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了以省政协副主席梁伟发、陶凯元任顾问,社法委主任罗东凯为组长,并邀请省民进、农工、致工党、省社工委、民政厅、社科院参加组成的调研组,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进行了专题调研。5月至7月,调研组先后召开有关省直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并赴广州、深圳、佛山、中山、阳江等市调研。听取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枢纽型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区组织等机构。部分调研与全国政协社法委专题调研组相结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从2004年开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省采取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的策略,2006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省人大颁布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措施,在全国率先探索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培育发展、规范管理等一系列的改革,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2006年,将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改为指导单位,100%的行业协会实现了“五自四无”。2009年,改革拓展至异地商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2012年7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通过九年积极稳妥的改革,社会组织民间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行业协会发育比较成熟,运作良好,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获得了较大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数量持续增长,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各异、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搭建了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不断发挥和完善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37973个,其中社会团体1745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9个,基金会376个,备案社会组织9544个,从业人员49万人,形成固定资产2229亿元,其中新登记的社会组织4200个,全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10756个,占总数的283%。

    (二)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环境不断完善。2012年4月,我省出台了《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出台一系列指导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为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加强对社会组织建设的引导,增强社会组织功能和发展空间,促进我省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省政府印发两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取消、转移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97项、56项和125项。省财政厅出台《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五大类262项事项纳入其中。省民政厅印发两批《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认定省本级社会组织618个。2012年,我省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财政经费466亿元。广州市从2008年至2012年,用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44亿元。中山市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470万元。省财政2012年首设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374个社会组织共获财政资助8700万元,全省各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款项达2.7亿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款项达7800万元。民政部门对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登记双轨制管理”,简化登记程序,推进了大批公益性、服务性、组织性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不断拓宽。2012年,省人大优化代表结构,增加社会组织类,社会组织首次作为一个类别列入省级人代会代表类别。省十届青联委员也首次增设“社会组织”界别。广州、深圳、东莞、惠州市也增设了来自于社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博罗县在全国率先在县政协界别中新设社会组织界别。

    (三)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彰显。2011年7月,省委十届九次全会通过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提升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赋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加强社会建设的历史重任。近几年来,社会组织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我省社会组织每年经济活动总量超过500亿。行业商会等经济类社会组织在招商引资、促进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承办了中国(喀什)国际建筑装饰材料博览会,促进了广东与喀什的经济交流。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及时把握行业动态,进行连锁发展报告和连锁50强的评选,为品牌的打造作出积极的贡献。佛山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积极协助政府开展环保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阳江市马水桔协会、养猪协会等农协为广大农户提供技术指导,促进了农民增收,对种养业起到很好的引领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广东高科技产业商会分别在河源和成都建立了“广东高科技产业商会工业园”,总投资30亿,创造约4万个就业岗位。二是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枢纽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重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有力促进当地社会的稳定。全省工会律师团为职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58宗,涉及职工15232人,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近3亿元,化解了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阳江市工会12351职工维权专线电话服务平台和职工接访室,去年接待和妥善处理职工来信来访83宗,涉及的职工4836人次,省两会召开期间还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了44宗集体上访事件。阳江市医调委2011年底成立,已成功调解医患纠纷58宗,调解成功率达85%,患方诉求金额1649万元,协调赔偿患方实际金额仅23145万元。异地商会在情绪疏导、调解矛盾,促进异地务工人员更好融入当地社会等方面也发挥积极作用。如中山市邵阳商会,成功调处“吴金花医患纠纷群体事件”等3起群体事件。三是推进了和谐社区和文化建设。近几年来,我省社会团体开展文化类演出120多场次,举办展览420次,开展科普活动1100多次,举办各类研讨论坛3530次。如深圳“青春家园”社区服务中心,提供以志愿服务为重点的8大类189个细项服务,引领群众文化,关注弱势群体和积极调解邻里关系,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好评。四是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社会组织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方面进行了认真探索和大胆实践。截止2013年2月,我省共有618家省级社会组织列入目录,具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深圳市银行同业公会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开展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仅2012年就配合清理收回15亿元的陈年不良贷款,营造了安全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几年来为中山近5000个建设项目做了“环评技术”评估工作,为中山市创建生态文明城市做出贡献。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在灾害救助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四川雅安地震发生2小时之内,壹基金救援人员已经抵达现场并展开救援,并联合28家社会组织在灾区成立民间联合救灾工作站。深圳市自闭症研究会服务不同年龄阶层的自闭症儿童,构建了自闭症儿童服务网络。我省社会组织在行业监管、社区服务、灾害救助、社会福利、扶贫济困、亲老助残、保护妇女儿童利益、保护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我省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由于受到环境、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初级阶段,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是:

    (一)观念转变不到位。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或误区,对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体现在一个“怕”字,怕社会组织没能力,怕社会组织胡来,怕不听话、怕闹事、怕惹麻烦,对社会组织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存在难以割舍的行政情结,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远远没有形成,政府“大包大揽”的思维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政府转移职能的范围较窄,除少量行业协会、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外,大多数社会组织没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会。各地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主要是针对新增职能的增量改革。一些政府部门触及现有利益格局而不愿意放权,转移职能目录还存在“避重就轻”现象,一些部门将社会组织变成延申部门利益的工具,还有不少的职能被转到事业单位。三是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作用缺乏深入了解,认可度较低。

    (二)法制建设滞后。一是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很快,但立法工作相当滞后,从国家层面上,目前还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为主,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实体性规范,对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发挥作用缺乏有效引导和必要保障。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多为政府或者部门下发的文件,法律效力较低,难以起到强制性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佛山市已经公布的转移目录中共有78项非竞争性事项,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让社会组织承接。二是管理体制有待改进。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草根组织,活动日趋频繁的境外非营利组织(累计超过1600个,插手劳工、人权、环保、基层选举等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以及各类网络虚拟社会组织(网上结社)等均未纳入法规调整范围,造成监管真空。有些规定甚至与现实相悖,亟需完善和修订。

    (三)监督管理职责难以落实到位。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建设严重滞后。随着社会建设加强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组织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工作任务越来越多,管理责任越来越重,但资源配置不足,力量薄弱,难以全面有效履行登记监管、执法、党建等职责。据统计,目前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专职人员共326名,仅为山东省的一半,46个县(区)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省本级编制仅33名,北京、上海社会组织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均为88名,面对我省37973个社会组织和每年10%以上的增长速度,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尚未明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没有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机制。如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往往是国家安全或公安部门查处后知会民政部门。三是社会监督和评价机制有待建立,奖励、处罚和考核体系不完善。同时由于社会环境、公众意识、宣传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原因,社会监督作用也还未能有效发挥。

    (四)扶持培育发展机制不够完善。一是扶持政策偏少且实施不到位。我省虽然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培育帮扶措施不足,责任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财政往往只对体制内组织拨款。仅少数活动能力强的社会组织能争取到少量资金,大多数社会组织很难得到场地、技术、项目等资金扶持。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虽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方面有规定,但很少有社会组织能享受此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基金会的资金保值增值的收入都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办公场所的水电等按商业企业用途收费,增加了社会组织的运行成本。三是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机制不完善。政府部门转移职能没有总体规划和分段实施计划。调研中发现,有些自上而下建立的专业协会,承担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除了工作经费来自企业会费外,其性质仍类似主管部门职能机构,同时存在大量同类同质的社会组织,造成资源浪费和管理混乱。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存在上下不对应问题,如佛山市公布了54项资质评定和行业标准、行业准入类的转移事项,但由于省级没有转移,致使市、区级无法向社会组织转移。省政府已公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事项转移,但省主管部门又发文要求市、县按原有方式审批,暂不能转移。

    (五)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和作用发挥有待完善。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薄弱,发展后劲不足。一是缺乏自主发展能力。部分社会组织行政色彩浓,仍存在政社不分现象。据广州市政协调研在本市657个社团中,11个行业协会是由原广州市工业局改制而成,有行政编制和业务经费,近400个社团是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组建或现职、退休人员担任领导职务,会员也多为部门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仅约200个是完全民间性社会组织。一些经济欠发达地方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对政府部门依附性更强,缺乏行政支持的社会团体,仅靠有限的会费开展工作,难以扩大社会影响,实现自我发展。二是高素质专业人才紧缺。我省社会组织从业人员49万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仅占8%左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普遍不高,缺乏社保、医保、住房、职称等方面的政策保障,没有吸引力,难以觅到高层次人才。三是内部管理结构不健全。有些社会组织服务意识差,财务管理混乱,民主决策机制未完善,缺乏监督和自律机制;有的社会组织背离了宗旨,将营利作为首要目标,成为个人致富的工具;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业多会”或挂一块牌子办多项业务,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社会公信力。四是孵化组织未完善,没有搭建起培育平台。五是社会组织发展不均衡,欠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珠三角发展速度,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与发达地区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佛山市社会组织3549个,阳江市只有732个;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还较缺乏,如佛山市3A以上的社会组织仅占登记备案的39%,而且主要集中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不少职能部门反映,目前面临一个主要问题是“权力转移无处可去”。公布的购买目录事项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可供选择的社会组织很少。

    三、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作用的建议

中共十八大报告要求“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按照十八大确定的目标要求,为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以更开放的思想,加大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型,使社会组织的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实际的要求。二是建议由省社会工作委员会、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省新闻传媒,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报道,宣传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组织在民众中的影响力,逐步改变理念,提高公众的参与率。

    (二)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将《社会组织法》纳入立法计划。从法律层面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作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财产权及税收减免等。二是制定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规,把在国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尽快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三是结合我省的情况,先行先试,建议省人大尽快制定《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规支持。四是加快制定政府职能转移的指导性意见和工作规划,制定《广东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例》增强法律约束力。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服务”扩大到公共服务方面,以适应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需要。五是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以点带面,建议在推行大部制改革的佛山市,赋予探索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三)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一是重视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根据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快的实际,建议增加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经费。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议由省社工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发挥统筹、决策、协调作用。三是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和诚信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动态情况记录、社会评价、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的评比表彰制度,根据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绩效水平、社会反响等项目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度高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评估等级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服务的优先条件。四是创新社会监管机制。逐步建立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公共媒体或相关网页上定期公布社会组织名单、业务范围、收费项目、财务审计、年检等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和舆论监督机制。

    (四)落实政府的扶持引导政策,为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像培育企业主那样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广东社会组织总体实力偏弱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按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日本是97个,美国是63个,香港是28个,而我省经济发达社会组织总量较多的深圳才42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更少。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扶持,一是建议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把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且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二是创新资金扶持机制。建议重点扶持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服务类组织、慈善互助组织、行业协会、社区服务组织。三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社工委关于构建枢纽型组织体系的意见》,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建设,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四是设立社会组织奖励专项资金,对经第三方评估和服务对象评价遴选出的优秀社会组织,给予奖励,推动其做大做强。五是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政策。逐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促进社会组织服务机会均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建议建立政府购买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和竞争择优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跟踪。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好、公信力强的社会组织通过评审免于专项招标,享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连续性。

(五)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一是落实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尽快制定适合社会组织特点的薪酬、福利保障指导意见和职称评定措施,确保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和社会保障,稳定和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社会工作,推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二是举办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定期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教育。三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建议在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在社会组织中推动党建工作的开展。四是加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引领作用,把志愿者充实到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队伍,促进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和服务。五是建议适时对全省社会团体、行业(商业)协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等级评估,组织去行政化专项清理,制定政社分开配套措施。并将评估与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相结合,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六是建立在重大行业决策征求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的制度,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的渠道,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有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代表。七是引导社会组织树立主动参与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章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行机制及自律机制,提升公信力和服务能力,在自我发展、自律管理、自担责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调研组成员名单

顾问:

梁伟发    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陶凯元(女)省政协副主席

组长:

罗东凯    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成员:

黄晓涛    省政协常委,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巡视员

王理宗    省政协常委,广东高科技产业商会执行会长兼秘

          书长,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秘书长

莫道明    省政协常委,广东实验中学附属天河学校董事

          长,省知联会副会长

许泽红(女)省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李凤英(女)省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黄广伟    省政协委员,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卢小周    省政协委员,省工商联专职副主席

黄富强    省政协委员,广州黄振龙凉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刘雪梅(女) 省民进社会法制工委委员,华南农业大学人文

           与法学院副教授 

程跃华     省农工党中山大学北校区支部主委、广东三环

           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玉海     汕头市政协委员,省致公党汕头市委会副主委,

           汕头金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周联合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全美华(女)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

  芳(女)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