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多年来,省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提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从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努力实现全省人民富裕安康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明确办理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努力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在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一)交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10日内向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并共同协商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二)办理期限。省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4个月内办复。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可延长两个月。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涉及紧急事项的提案应急事急办。提案须在交办当年内全部办理答复。
(三)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告知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予以协调,或报请归口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四)办理要求。要讲求实效,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
(五)复文要求。
1、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2、在复文的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3、复文的寄送。委员提案,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政协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联系人)。省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复文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4、每年10月底前,承办单位要将复文按规定格式复制在软盘上或通过电子邮件送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三、做好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
承办单位接到省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后,要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目标、预期效果、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办理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进行重点办理。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或亲自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可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力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
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寄送复文时要同时寄送《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提案答复后,如情况变化,原表示要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因,同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认真进行办理工作总结
提案办复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每年承办10件以上提案的单位,应在全部办复后作出书面总结。书面总结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属党委系统的应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属政府系统的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下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做好推荐优秀提案工作
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优秀提案的标准是:
(一)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