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几点建议

2016-12-16 23:41:4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009号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几点建议

 

提 案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

 

 

 

理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表述农民工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进城务工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既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又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对流入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农民工往返于城乡之间,增进了城乡交流,成为了沟通城乡的纽带和桥梁,把城市的文明成果传到农村。这对于农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起到了加速作用;一些接受了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成为了城市和农村新的创业者,这也为相关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就业作出了贡献。

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工一直作为被边缘化的特殊群体、弱势群体,他们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就业难度大、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维权成本高、生活条件差、子女就学难等,他们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农民工的问题既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也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农民工作问题迫在眉睫。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要让农民工有一个平等的工作、生活环境,就必须大力推进以户籍为核心内容的改革,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制度的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功能,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从体制上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可以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变滞后于职业转变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村到城镇,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

2、为农民工及其子女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农民工一旦陷入“低技能—低收入”的恶性循环,就很难依靠自身自然聚集的能量打破这个怪圈。为此,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增强他们在城镇的生存发展能力,加快他们融入城镇社会的进程。农民工由传统的农村社会进入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镇社会,面临着一个深刻的再社会化问题。如果没有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以城镇生活常识、法律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和教育,那么其对城镇社会的适应和归属必然需要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引起城镇社会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而提高农民工素质的治本之策在于做好义务教育工作。在农村,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支持力度,既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文化水平,又要加强针对农民工的各种技能培训,让农村外出人口的素质得以整体提升。在城镇,政府加大教育投入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预先将农民工培训及其子女的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之中,而不是在后期当成新情况、新问题来“适当补救”。只希望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价值,而不愿意为他们及其子女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是不公平、不明智和不负责的。

3、加快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保障其基本生活,也有利于全省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促进广东社会结构转型的顺利实现,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广东社会保障的整体建设,扩大和提升这项制度的覆盖面和有效性。所以,对于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不仅应考虑如何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农民工社会保障,促进广东社会保障事业的整体推进,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可以说,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绕不开的坎。因此,应统一思想认识,提高重视程度,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发展思路,制定出台政策,规范和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4、构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有关部门应督促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建立、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外部或内部设立工资保障金,单设帐户,由农民工自行独立支取,从制度上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二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企业欠薪,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企业诚信等级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大力推广使用适合农民工的劳动格式合同文本,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确保劳动合同的严格履行。四是规范案件查处制度。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及时处理,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不能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公开进度。对申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酌情给予减、免仲裁费等法律援助。五是建立维权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由纪检监察、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会、法院、教育、建设、财政,以及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单位组成协调小组,相互配合,做到“立案互通、督查互助”,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制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5、努力营造关注、尊重、帮助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由于新的技术革命,一些传统的职业被淘汰,自然也会有一些新的职业在诞生。大规模“民工潮”长久不衰的事实说明,城镇不是不需要外来工,而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太缓慢或严重滞后了。社会转型是必然的,为转型付出代价也是必然的,但转型的代价不能全部由弱势群体来承担。从根本上说,改革和发展应遵循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和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的原则。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从改革和发展中获益,利益受损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改革才具有合理性,发展才具有科学性、持速性。农民工在对城镇发展做出自己贡献的同时,也应该分享城镇发展的成果。因此,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各种周到的社会服务是城镇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不仅需要社会的关注,更需要国家从法律、制度上给予保证;不仅需要改变不平等做法,更需要改变对农民工的不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