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存款计息办法的建议

2016-12-16 23:41:4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011号

 

关于修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公积金存款计息办法的建议

 

提 案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已经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我国职工生存、生活、发展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为解决城市住房困难人员居住环境问题提供资金支持,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实施住房公积金总体情况呈现良好稳定上升态势,参加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人数不断增加。但是,应当看到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的存款利息计算不合理问题。

按照目前实施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办法为:自1997年7月1日起,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按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这种计息方法不合理在于:

一是损害了参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一项长期性住房储蓄,其特点是缴存期长,定向用途十分明显,除非参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否则只能一直存到退休才能领取。但是,这种长期存款只按照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不考虑物价因素,以年度整存却以三个月来计息很明显侵害了参存职工的权益。更何况物价上涨、存款利息扣税等因素,使得参加期限越长,经济损失越大。

二是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保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权益不受损害”的精神,也有损政府建立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和谐社会的形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政府倡导,全社会参与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其最基本一条原则应该是保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如果一方面政府大力推动和鼓励职工参存,另一方面政府自己制定的《条例》又规定了以不合理的低利率计算存款余额利息,损害了参存职工的利益,这样做显然不利于在社会公众中间建立诚信政府的形象。

三是低利率计息不利于鼓励更多职工参存。据央行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这里面不能不考虑公积金参存期长与存款利息低微的影响了职工的积极性。

 

为此建议:

修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计算办法,参照养老保险中个人帐户款的计息办法,将其中的“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按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修改为“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按银行一年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以保护参存职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