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080019号
关于建立绿色税收体系 调节经济和谐发展的建议
提 案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同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协调经济和谐发展,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发展方向。
“绿色税收”,是促进资源节约的税收、限制污染的税收、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以及筹集环保资金的综合环保税。它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的税种,也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及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增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空气污染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丹麦在1992年对燃油开征二氧化碳税,并从 1999年到2002年逐步提高了对石油产品、电力、煤炭、天然气等产品课税的税率,目的是把税负从所得和劳动力转向污染和稀缺的环境资源;德国1999年4月实施了所谓的“绿税改革”,目的是通过逐步提高矿物油的消费税税率以及开征用电税,到2005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25%;最近新西兰政府宣布将要开征烟尘排放税,欧盟一些国家已经开征了二氧化氮税和二氧化硫税,瑞典也决定2006年准备在首都征收拥堵税。
我国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但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及水泥熟料。
2005年以来,我国一方面取消了电解铝、铁合金、稀土金属、金属硅、电解锰的出口退税,下调了钢材、煤炭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另一方面,相继调高了原油、天然气、锰矿石、钼矿石、铁矿石、有色金属等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大部分省份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被调高。2007年4月1日起调整了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尤其是对资源消耗型税目(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调整,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体现,起到增强环保意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虽然可以取得一定的调控成效,但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税收体系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税制“绿化”的欠缺依然突出。
从我国目前与治理环境污染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看,能够发挥最直接最有效的当属“排污收费”制度,即由国家环境管理部门代表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主体,对污染者征收污染防治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治理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其中的不足之处也日益显现。同时,收费标准的设定远低于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边际处理成本,因而许多企业宁愿交费也不愿投入污染治理资金。在实施排污收费政策时,将筹资目标放在首位,这种利益格局容易使环保部门陷入需要污染、依赖污染的怪圈。
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除征收排污费外,解决污染问题的经济手段可采取补贴与征税两种方式。与征税相比,补贴不仅不会实现污染成本的内部化,还会造成国家财政困难。而征税则不同,一方面可把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污染者付出一定的代价;另一方面可利用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来推动企业选择适当的防污技术,研究开发新的减少污染的工艺流程,以实现既降低成本,又减少污染量。此外,还会为政府的环保投入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用征税方法解决污染问题会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因此,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促进我国经济向低耗能、少污染、高效率、优生态、多保障方面和谐发展的必要经济手段。
建议对我国税制及环保收费制进行梳理,整合各类环保收费,开征环保税,完善对现有税种的调整,通过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来调节经济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发展。
一、改革现行资源税制度。我国不少矿产资源价格由国家控制,造成我国目前的资源价格体系,是一个不完全的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纳入企业本应该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其结果是我国资源价格被严重扭曲,在资源供给日益紧张的同时,资源价格十分低廉。由于资源价格低,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利用效率很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难以真正改变。(1)提高煤炭等产品资源税征收标准,完善计税方式。应将级差收益、资源节约、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加以综合考虑。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和稀缺性资源要课以重税。将目前的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以抑制对资源的过度利用。(2)拓宽课征范围。先把潜力较大的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纳入课征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对草原、湿地、地热、海洋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将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林业补偿费、渔业资源费等各类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3)逐步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和特别收益金”。由于我国开采资源成本低廉,国际原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资源产品价格飞涨,而我国部分资源产品如汽油、柴油等价格倒挂。目前,我国石油煤炭等大型国有资源企业都有外资的股份。国外投资商以极低的成本,享受着我国低价资源带来的极大收益。因此,有必要对在我国境内开采资源获取暴利的企业开征权利金和特别收益金(俗称“暴利税”),作为资源税的补充,其收入用来补贴因使用高价资源产品而经营困难的公共事业。
二、完善其他税收调节政策。(1)增值税方面,可以考虑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综合利用“三废”产生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给予免税优惠。(2)消费税方面,今年对消费税的调整虽然新增了高尔夫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税目,取消了护发护肤品税目,这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生产和消费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此次调整对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税率5%)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此,应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将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纸尿片、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继续调整部分税目的税率,使其能明显反映应税消费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3)企业所得税方面,为鼓励循环经济,将来应对废旧物资回收、废旧汽车轮胎回收使用以及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刺激企业投资治污设备。外资投入带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特定技术,有利于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率利用,符合中国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产业政策,那么这样的投资就应该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高水平的外资实际上可以继续享受优惠,而一般的外资就要和同等水平的内资平等竞争。(4)完善税收支出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
三、增设环境保护税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对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开征环境保护税。在税目的选择上可分期分批选择以下几种:(1)大气污染税。主要对排放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征税,可以根据燃料中的含硫量和含碳量换算为排放量,再设定税率标准。(2)水污染税。是对排放行为及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税种,应在现行的水资源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3)垃圾税。主要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作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种类、不同污染程度的废弃物采用不同税率,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体积或住房面积征税。对噪音类、放射类环境污染,考虑到征收的技术难度和成本,目前,还是继续沿用收费制度为宜。
我国完善环境税收制度的时机已经到来,条件已经成熟。整个社会意识形态方面,应贯彻“绿色税收”理念,更多地利用基于市场的税收手段来治理环境,调节经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