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080021号
关于农信社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提 案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
作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抓两头、带中间”的重要一头,农信社改革意义重大。目前,各地省级行业管理机构(省联社为主要形式)的成立和专项票据发行接近尾声之后,农信社改革进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转换经营机制的攻坚阶段。就当前的改革而言,农村信用社的总体财务状况出现了明显好转,全行业从严重的资不抵债走向正的资本充足率,盈利水平迅速提高,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率均大幅度下降。所有的情况显示,农村信用社全行业面临着欣欣向荣的局面。
但改革中仍存在三大问题:第一,专项票据发行花钱买机制激发了地方政府和信用社的积极性,但真正可供短期观测的只是增资扩股与不良贷款等财务指标,而治理结构等定性机制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经营检验才能见效的。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增资扩股与良好的法人治理及内控机制并无直接关联,这无疑可能导致各地着力于采取各种措施增资扩股,疏于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或者通过形似神非的“三会”设置换取中央银行票据。因此,花钱后的机制产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二,目前组织形式、分配制度、用工制度在内的表层体制变化已经出现,但困扰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抉择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其中农村信用社是寻求规模化还是社区银行,是股份合作还是股份制,今后可能发展成怎样的格局,出现怎样的模式,没有定论。如果是多元模式,则各自适用怎样的管理体制均缺乏前瞻性规划和安排。第三,改革中的一个关键性隐含安排是参照银行监管制度设计信用社制度,事实上,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而言,由于存在股权上的进退自由机制,资本充足率是无关紧要的;这就导致了信用社的股本必然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另一方面,中央银行票据却是一次性投入而不具备抽逃的任何可能,在这样不对等安排下,如何真正应对局部性金融风险缺乏应有考虑。
建议:
一是银监当局的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彻底转换为“农村金融监管部”,这样才能真正监管所有在农村地区和城乡一体化地区的正规金融组织,其前提是放弃对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中的“合作”奢望。
二是省联社的发展方向需要及早规范与确定。考虑到各地发展的实际,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考虑逐步在组建地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基础上把省联社改组为股份制的农村金融集团,并应该实行在省政府、汇金注资的基础上引进具有成熟农村金融操作经验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持股某些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以此形成金融资本运作,在控股前提下适度转让股权,以此形成向欠发达地区县联社注资的资本总库。因此,资本管理将是省联社(未来的省级农村金融集团)的主业。
三是中央银行支持改革应该从票据转向注资加市场化重组。省联社的改制将是监督持股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治理的基本手段,而省联社作为省级组织,人员素质、基础设施均较好,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汇金对省联社改组而成的省农村金融集团注资,同时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股权多样化实现真正的改革和激励:毕竟,只有规范化经营、绩效真正优良的农村金融组织才可能得到外部资本投入,也才可能形成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