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080030号
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提 案 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
一、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在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一直保持全国领先地位,特别是专利、商标等主要知识产权指标大有快速上升之势。仅2006年我省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就分别达到了90,886件和43,516件,同比增长26%和18%,分别占国内总量的1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20000件,达到21,351件,同比增长67%,占国内总量的18%。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均连续十二年位居国内第一。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省知识产权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高新技术产业专利优势突出。“十五”期间,我省在运用专利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取得了良好成效,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较快,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专利申请量占全国高新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量的30%以上,居全国前列。涌现出了华为、中兴等一批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05年专利申请量就突破3000件,其中90%是发明专利,专利产品产值占到了80%以上。
2、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成效突出。至2006年,全省共有各类名牌称号2520个,其中中国世界名牌产品3个、中国名牌产品221个、中国驰名商标84件,分别占全国的43%、16.5%和10.4%,均居全国首位;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29个、“中华老字号”企业22家;省名牌产品1139个、省著名商标1022件。涌现出了华为、中兴、格力、TCL、中集、美的、格兰仕等一大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名牌产品,以及深圳珠宝首饰、佛山陶瓷、阳江刀剪、中山灯具等一批区域品牌。
3、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增长较快。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我省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为1365件,同比增长了9.73%,占全国登记总量的11.96%,居全国第二位。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量,反映一个地区在自主创新方面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这说明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还反映了我省软件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再创新能力的提高。
二、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作为全国发展的“桥头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随着各种新问题的出现,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护意识尚未上升到应有的高度
在我们走访的一些代表性的企业及中介组织中,绝大多数对自主知识产权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主要表现是:懒于创造,乐于仿冒、伪造;对相关法律规则不熟悉,对国际公约的权利义务生疏;从事知识产权的人员经费不足,工作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创新成果评价体系。同时,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与时代的发展不协调,主要的表现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尤其是专利服务机构较缺少。现有的机构发育亦不成熟,不规范。
(二)缺乏信息沟通机制
一些企业在主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以及试图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时,往往得不到所急需的该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主要原因是政府、法院、中介局限于从各自的分工,来处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未完全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全局意识,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还很不充分,仍然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沟通机制。
(三)行政执法不充分
对知识产权,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体制。行政执行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也符合我国社会公众“厌讼”的心理,弥补了司法保护的不足,特别是法院限于其“不告不理”的受理案件的原则,不能主动出击去保护知识产权。而行政执法部门则可以主动进行行政管理、查处等活动。但从目前我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案件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的受案呈下降趋势,而同期司法部门处理的有关案件却处于高位运行。
(四)从业队伍不稳定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的人员都是兼职的,其工作缺乏连续性,无法积累经验,提高水平。表现在业务方面,有的人员能力和素质极低,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由于撰写的质量不高,造成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遭遇被无效的危险。有的人员跳槽频繁,导致企业技术泄密的事件屡有发生。同样,司法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人才也存在不稳定的问题。如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频繁调动,对于审判人员的专业培训,审判业务水平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1、设立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方面,我国《专利法》采取的是“补偿损失”原则,而不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建议立法将这两者结合起来,以加大打击的力度。
2、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主要是专利无效的审理也应规定期限,目前专利无效程序太长,当事人维权成本太大。建议将终审机关统一,化简程序,或者退回到由专利局终审,或者将专利局复审委并入法院系统(如成立专利法院)。
3、加强行政执法效力。基于行政执法效力不强的实际,建议在法律上赋予行政机关更大执行处理决定权,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一旦做出,侵权人无论是否起诉,都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进行罚款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建立奖惩制度和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可以考虑由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联合举办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企业的评先进工作,不仅表彰那些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者,也大力表彰那些守法经营的技术型、创新型企业,将其公诸于众,挂金字招牌,甚至与给予引进科技人员的户口指标、利用各种政府资助项目等优惠政策挂起钩来。使在知识产权方面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企业,得到更多的荣誉和实惠。同时,对侵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和行业协会进行公开谴责,使其在业内臭名昭著,挣钱挣得很不光彩。还可以将通过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处罚认定的企业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使侵权企业付出名誉和信用的代价。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保护意识
凡是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企业,其管理层的素质都比较高。为此,我们建议从加强培训教育入手,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素质,造就一批企业专门人才。在这方面,东莞的做法值得借鉴。东莞市从2005年开始,就由政府出钱组织管理者参加“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培训班,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安排国内顶级知识产权专家上课,已先后在北京清华大学和东莞市举办了两期培训。同时,还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与媒体有意识有计划的联系,通过设置栏目,提供案例,强化媒体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普遍树立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憎恶感,认识到该种行为与盗抢无异。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1、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可以学习国外的作法,建立某一行业的“专利池”,这样既能实现企业之间的专利成果共享,又能互相取长补短,还可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然后由行业协会牵线搭桥,促进企业联盟,形成合力,实现共赢。
2、在调解纠纷、加强自律方面发挥作用。对于会员之间以及与外部其他企业的纠纷,首先由协会出面交涉和调解,调解不成再找行政部门和法院解决,这样,许多纠纷在调解阶段就可以解决。在打官司周期长、成本高的情况下,企业采用“非官司途径”解决纠纷,实为明知之举。
3、在团结企业共同对外方面发挥作用。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外维护本国企业和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方面发挥着很强作用。行业协会要经常组织企业交流,培养成员互相尊重、相互合作的意识,既可提高整体技术和设计水平高,又可对外展示一种整体品牌的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