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制定颁布《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建议

2016-12-16 23:41:4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048号

 

关于加快制定颁布《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建议

 

提 案 人:民进广东省委员会

 

科普工作是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重要环节,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础性社会工程。国务院2006年2月发布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指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对于增强公民获取和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改善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发展,对于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科普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提高我省公民的科学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科普工作的总体水平与广东建设经济强省、

科技强省和创新型广东的要求极不适应,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策法规建设滞后,科普工作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形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广州等4个大城市先后颁布了地方性科普条例。山西、甘肃、上海、重庆等也正在积极推进地方性科普法规的制定。2003年11月,我省人大常委会王宁生副主任在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情况报告》中就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广东科普的立法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加快《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调研和制定工作,争取早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科技厅也已起草了《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送审稿)》报省政府,但至今尚未制定颁布《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对我省科普投入、科普场馆建设、科普工作的社会责任、科普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及其生活待遇、科普工作的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缺乏地方性法律保障,未形成科普工作长效运行机制。

2、科普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地区差别大。全省财政性科普经费与广东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增长的幅度不相适应,无论是总量还是人均数都偏少,专业科普场馆投入经费不足,对政府财政科普投入来源缺乏具体的规范性安排。2004年我省常住人口人均占有科普经费仅0.75元;2005年,珠江三角洲的科普经费财政投入约占全省投入总量的70%,平均每县区110万元;其余大部份地区财政科普经费预算仅1296万元,平均每县区级财政科普经费只有15.6万元,其中县级科普经费财政预算5万元以下

34个(占28%),1万元以下的有6个,个别县财政的科普经费投入为零。

3、科普场馆数量偏少,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落后。目前全省建有各类科普活动场馆324个,除尚在建设的广东科技中心及已建成的东莞科技馆,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馆不到1/3;21个地级以上市中仅10个市有正在使用的科技馆;大部份馆内装备缺乏,展品、设备陈旧老化;不能满足民众学习科普知识的需要。

4、科普队伍规模较小,科普宣传、科普创作事业呈萎缩态势。目前全省专职科普人员只有1.3万人,科普工作者的劳动价值得不到应有承认,他们的职称、待遇、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现有绝大多数专业科普场馆等单位为事业编制,但其事业费只够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没有工作经费,不得不与科普无关的经营活动维持生存,严重削弱了自身功能,科普宣传、科普创作事业呈萎缩态势。

5、科普理论研究薄弱。科普理论包括国家、地区科普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结合,不同时期科普工作的基本内容及其动态变化,科普对象的水平分布与分群对策,科普主体的社会支撑与评价机制,科普场所的开放与手段创新等,这些都是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由于科普理论研究的严重滞后,社会对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传播不重视,忽视科普工作的文化功能。

由于我省科普法规的缺失造成科普工作存在的上述薄弱环节,制约了我省科普事业的发展,从而制约了我省公民基本科学素质的全面提高。据省科协提供的资料,我省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比例仅为2.03%,与兄弟省、直辖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北京、上海、湖北、江苏、浙江最新公布的公众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比例分别是6.6%、10.7%、 2.8%、 2.57%、2.55%;与先进国家的差距更大,如美国为17%,日本为5.3%。当前我省正在全面推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快制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完善科普工作的法律环境,提高我省各级政府、公民的科普意识,推动科普事业大发展,是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全面提高我省公民科学素质重要保障措施,是决策部门亟需考虑和加以解决的问题。

建议:

1、启动《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立法程序,加快制定颁布《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省科技厅起草的《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提请省政府将《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尽早颁布《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应针对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涉及的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制订出具体措施,为我省的科普投入、科普场馆建设、科普工作的社会责任、科普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及其生活待遇、科普工作的保障提供地方法律保障,强化我省公民的科普意识,促进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尽快使我省公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的提高。

3、创新科普经费投入和科普工作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科普事业的投入机制,开拓多种投入渠道,制订相关优惠待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加大对科普场馆建设和改善科普设施的投入,特别是对农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的投入。把科普工作的成绩列入政府政绩考核范围,促使各级政府充分认识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落实措施,全面推进科普工作,逐步建立科普工作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4、加强科普队伍建设、科普宣传工作和科普理论研究,形成重视科普、弘扬科学的文化氛围。应挖掘、利用可为科普工作服务的人才资源为科普事业服务,壮大科普队伍;利用广东科学中心的功能,扩展为我省科普人才培训基地,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科普骨干人才,带动我省科普队伍的建。通过学术团体、学术会议、科普刊物加强科普理论研究工作,为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

 
    数字科学馆等媒体和的作用,宣传科普工作、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