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080051号
关于推进我省城市污泥规范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提 案 人:民进广东省委员会
一、我省城市污泥产生、处理与环境安全现状
1、未来城市污泥产生量大幅度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珠江综合整治的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截止2006年6月,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88座,日处理能力达669万吨。至2010年,污水日处理能力将达1100万吨以上。但是,污水处理能力的快速增长的同时造成城市污泥量的大幅增加。2006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城市污泥日产生量已达到2600吨,其中广州市污泥量约1000吨/日,深圳市约700吨/日。据初步预测,到2010年我省污水处理厂污泥日产生量将会超过4500吨,污泥处理和处置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2、城市污泥处理仍处于简易填埋的初始阶段
城市污泥是城镇污水处理后的“二次污染物”。一方面,污泥中含有重金属、寄生虫卵及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处理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另一方面,污泥同时又是可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属于有价值的可再生资源。例如,接纳处理工业废水比例不大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含有丰富的有机质和氮、磷、钾,其肥效甚至高于粪肥,经处理后可用于生产质优价廉的有机肥。城市污泥含有硅、铝、钙、铁等粘土组分,也含有一定的热值,理可替代部分粘土原料用于水泥生产。
据调查,目前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方法主要有:
(1)填埋处理为主,占污泥总产生量的70%以上,其中只有小部分达到规范卫生填埋要求,大部分仍属于简易填埋,造成严重污染。调查中还发现,由于污泥未进行规范处理,严重影响城市垃圾填埋场的作业,加之污泥管理体制不完善,一些垃圾填埋场已开始拒绝接纳污泥。
(2)城市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包括用于农业、园林、建材),例如,广州、深圳、中山、湛江等地的小部分城市污泥用于制作有机肥及建材。不过,我省城市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方式目前仅处于很小规模的起步阶段。
(3)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等其他处理方式。
(4)临时堆存,也有一些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不明(违法倾倒)。
总之,目前我省城市污泥的处理仍处于简易填埋为主的初始阶段,急待提升其处理方式的档次。
3、现有城市污泥处理方式已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威胁
多数城市污泥填埋处理采取运往城市垃圾填埋场简易填埋的方式,由于污泥没有作稳定化处理,造成垃圾填埋场污染加重,也严重影响了城市垃圾卫生填埋作业和城市垃圾填埋场使用年限,已造成了较大的环境污染威胁。
部分综合利用项目选址不当,临时堆存及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臭气污染,导致纠纷,已造成多次群众投诉与上访事件。
由于城市污泥处理监督管理较为薄弱,仍存在违法倾倒污泥的现象,可严重污染江河,此类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民间环保组织的关注。
城市污泥产生量正在迅速增加,城市污泥处理若不能迅速提升档次,对我省环境将会造成越来越大的污染威胁。
二、我省城市污泥处理的存在问题分析
1、认识不足
我省污水处理进程中普遍存在“重水轻泥”的情形。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量的迅速增长,城市污泥产生量的大幅增加,城市污泥处理仍主要处于低档次的简易填埋处理,甚至违法倾倒,仅小部分做到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理严重滞后于城镇污水处理,影响了生态环境建设和城镇化发展。城市污泥处理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2、法规、规划和管理缺位
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都有专门规定,但还未对城市污泥的处理制定相应规定。2001年省人大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以及2004年省人大公布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也没有对城市污泥制定相应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固体废物处理规划尚未涉及城市污泥处理的内容。国内、省内各城市的总体规划也尚未涉及城市污泥处理的内容。
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营运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各级环卫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垃圾收集处理规划及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多个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城市污泥处理具有规划和管理的职能,但一直未有有效的协同规划和管理机制。
可以说,对城市污泥处理,目前处于法规缺位、规划缺位、管理缺位的状况。
3、城市污泥污染控制的标准难以全面实施
目前,对城市污泥处理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专门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控制标准”,其中规定了:(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方法包括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堆肥);(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3)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4)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该标准的实施,对推进城市污泥的污染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前述的存在对城市污泥污染控制的法规缺位、规划缺位、管理缺位,城市污泥污染控制的标准仍难以全面实施。主要体现在: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低标准要求――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规划、环境评价、污水处理收费论证、招投标等各个建设前期阶段,政府部门只要求达到污泥含水率小于80%的指标,不要求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政府部门也只能按污泥含水率指标验收和管理。
(2)对城市污泥填埋处理低标准要求――城市污泥填埋处理没有长远规划,一些城市将城市污泥填埋简单地安排到已营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由于污泥未经稳定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容量及填埋作业均造成较大影响。
4、投入不足
污泥处理处置投入不足的问题在我省各地都较为突出,并严重影响了污泥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程的建设。加之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社会投资不足,污泥处理产业化、市场化举步维艰。
同时,污泥处理收费政策未能落实,目前全省基本已开征了污水处理费,但收费标准相对偏低,完全不足以支持污泥进行规范化填埋和资源化利用。
三、对推进城市污泥规范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重水轻泥”观念
污泥处理是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污水处理的成效和城镇生态与江河环境安全。有关政府部门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充分考虑到城市污泥的污染威胁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特点,把污泥处理视为污水处理不可或缺的一个关键环节,切实转变“重水轻泥”观念,做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并重,积极推进城市污泥规范处理,消除污泥的二次污染;积极推进城市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2、尽快制定城市污泥处理专项规划
建议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污泥处理专项规划,并将城市污泥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一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规划内容应综合考虑:城市生活污水、一般工业废水合理分流处理,根据污泥特性选择污泥出路,城市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现有填埋方式的优化调整,污泥资源化利用的示范工程,污水处理包括规范化污泥处理的合理收费,投资渠道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的论证。
3、完善法规、政策和管理机制
根据国家与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制定相关专项法规、政策和规范,强化监督管理,推进城市污泥的规范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制定专项法规和管理规范,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协同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城市污泥处理的规划、建设、营运的管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管理纳入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体系,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严防违法排放城市污泥。
(2)在加大政府对科研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的同时,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建立促进污泥处理市场化、产业化的机制。包括:健全污水处理价格机制,适当增加污水处理的收费价格,保证污水、污泥处理的可持续性;鼓励多渠道资金积极参与城市污泥处理的研究和污泥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进城市污泥的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