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080052号
关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建议
提 案 人:民进广东省委员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明显:
(一)四级名录体系初步建立。我省2006年5月公布了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8项,2007年6月公布了第二批省级名录104项。到目前为止,我省共公布了两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82项。全省21个地级市121个县(区)陆续公布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其中“梅州客家山歌”等29个项目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7年又推荐80个项目申报第二批国家级名录。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二)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文化部的部署,我省制定了《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和深入开展普查工作。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普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经初步摸查,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266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
(三)管理机制初步形成。2006年,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全省21个地级市已有18个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目前,省、市、县三级管理和运作机制已具雏型,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了应有的推动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其生存与发展环境仍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不足,保护与发展意识淡薄。伴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显著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们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加之,这项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足或存在偏差,保护与发展意识比较淡薄。
(二)资源情况还未明了,普查任务仍然艰巨。尽管全省共摸查出了26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普查工作已经完成。目前,对项目的梳理、分析、归类工作刚刚起步,大部分项目只停留在建立名录阶段,评估认定和挖掘研究工作尚未全面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亟待建立,保护与发展平台也需抓紧构建。这些都是普查工作体系必做的事项,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基础性工作做不好,就无法制定出一个用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科学规划。
(三)相关保障机制未建立健全。一是经费投入机制未建立,财政投入不足且渠道单一。省财政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申报工作,拨给省保护中心工作经费20万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和文化资源大省来说,这些经费只是杯水车薪,连基本的普查、认定和申报工作都难以保障,更遑论用于保护与发展。此外,社会力量未被有效调动和发挥。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形成。二是传承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传承激励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使得我省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如潮洲剪纸现只剩下唯一的一个传人,而且也放下剪刀多年;不少身怀精湛技艺的潮剧老艺人,年龄大多进入古稀。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载体,根本没有条件将技艺传之于后,只能在焦急无奈中任光阴流逝。三是组织管理机制不完善。自去年省保护中心成立后,各地市也相继成立了保护工作机构。但仍有一些市的机构不健全、编制不落实,缺乏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管理队伍。这些都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有效管理。四是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所急需的传承创新型人才和研究管理型人才极度缺乏。现在的普通高校或职业技术院校还没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建立相关的学科或专业,高校、有关科研院所甚至文化部门专业性研究管理人才也寥寥可数。一句话,就是我们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急需建立和完善,否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事业将无法向前推进。
(四)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保护性法规,一些地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超负荷利用、破坏性开发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假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谋取经济利益,严重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文化精神本质。凡此种种,亟待建立法律法规来规范、保护。
三、意见和建议
党的十七大把文化建设摆上空前重要的位置,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号召。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抢抓机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我省发展战略和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从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单一保护向全面保护、静态保护向活态整体性保护转变,努力在发展创新中实现保护。更加注重解放思想,创新观念,尊重规律;更加注重处理好各种关系,在相互结合中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制度法规建设,注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牢固树立四种观念,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
1、传承价值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对于历史的追溯,我们不仅要通过文物和典籍的考证力求还原其本来面目,也要借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特有的蕴涵回溯历史发展的脉络。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历史演变发展的轨迹,就是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文脉。
2、情感价值观念。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我们共同守候的精神家园,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广东是中国著名的侨乡,祖籍广东的港澳台同胞约800万人,华侨外籍华人约2200万人,占全国的近三分之二,遍布世界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他们与广东人民同宗同文,血脉相连。我省要充分利用这一特色和优势,努力拓宽对外文化交流渠道,不断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海外的影响,凝聚海外粤籍华人华侨,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3、和谐价值观念。建设和谐文化是中共十七大首次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充满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追求真善美的文化哲学理念。这既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的重要历史文化依托。在建设和谐文化理念中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和谐文化,是我省建设文化大省和构建和谐广东的必然要求。
4、公益价值观念。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把发展公益性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多在社区和乡村分布的特点,决定其性质必须是公益性的。因此,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大切实举措,各级党委政府理当所为,义不容辞。
(二)认真做好四个结合,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发展。
1、普查、申报与保护相结合。普查、申报、保护工作相辅相成,三者缺一不可。普查是保护及抢救的基础和前提,全面的普查是对所有类型的传承活态文化进行的一次大盘点,申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不能重申报,轻保护,申报越多,保护的任务越重。我省不仅要做好国家、省级项目的申报,还要有面向世界的眼光,瞄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要求和规定,及早组织评估、论证,广东早日争取有此类遗产项目进入世界级保护名录,为培育走向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创造有利条件。
2、抢救、保护与发展创新相结合。抢救是基于历史文化价值的发现,是保护的先决条件,而创新发展则是时代永恒的主题。我们无法为了保护而放弃创新发展,但创新发展必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规律,尊重其项目原有的客观真实性及文化精神特征。我们只有站在时代的高起点上,不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内容、传播手段和技术创新,才能不断适应新时代人们的审美需求,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真正保护与传承。简言之,就是要在与时俱进的发展创新中保护,在保护中创新发展。凡是不能创新发展的项目,我们将作为历史文化依据加以抢救性保护;凡是适合开发创新的项目,我们就要下力量在利用发展中保护。
3、发掘与研究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而且也需要相应理论研究的支撑。省文化职能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系统化的整理、研究,深入发掘其文化精神意涵和与新时代相契合的核心价值理念;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逐步掌握其特点和规律,探索保护与发展的科学途径和方法。省科技主管部门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在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和支持。
4、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文化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功能和作用,把当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作为地方课程和学校特色课程资源编入教材,以此强化对少年儿童的历史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同时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理念根植于他们心间,为日后更好地传承保护与发展播下种子。
(三)扎实推进四项工作,巩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础。
1、继续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前期普查的资料进行系统疏理、分析、归类,建立和充实档案资料数据库,全面了解掌握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现有珍贵、濒危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系统性的抢救保护;对濒危项目传承人和年老体弱的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进行抢救性的记录、整理;对那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遗存,授权有关单位积极征集,妥善保管;对一些具有深厚文化积淀和广泛群众生活基础的项目,要结合时代特征,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创新表现方式和手段,使其形成品牌,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2、抓紧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以普查为依据,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及实践成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制定省、市、县(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近期工作任务和实施的政策措施。要把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贯穿于“规划”的全过程,使其高屋建瓴,对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确具引领和指导意义。
3、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进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保护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内在要求。我省要积极推动相应的立法进程。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的文化、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做好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征询意见等各项准备工作,并争取早日进入立法程序,加快出台步调。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制度。通过采用或制定有关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二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奖惩激励制度。四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逐步完善四套机制,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保障体系。
1、建立和完善经费投入机制。省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起省、市、县三级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加大投入额度。省级财政投入要优先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且保护任务繁重地区的需要,优先保障重点及具有重大传承价值和重要社会公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项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管理、研究及人才培训的部门或机构给予财政支持。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形成政府财政主导下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保证资金划拨到位,专款专用,努力实现资金投入的社会公益最大化。
2、建立和完善传承激励机制。一是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式的研究,积累经验和成果,形成理论体系,用以更好地指导传承实践。二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要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建立详细传承档案,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有计划地提供资助,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三是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模式,走出一条自我创新和自我传承发展的新路子。四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广东历史悠久,是岭南文化的中心地、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发祥地、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的策源地,文化兼容并蓄,形成广府、客家、潮汕、红土等文化系,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丰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任务艰巨。五是要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引导鼓励各地开展创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社会、文化之乡活动。
3、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一是尽快成立和完善各级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督促检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同时要加强研究、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学术交流等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自身建设,确保编制、人员经费、管理运作经费三到位;同时在管理装备、改进技术手段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使其能够与所承担的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管理任务相适应。国家文化部专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省级如山西独立设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配备了15个事业编制,而且都具研究生以上学历。另一方面要加强市特别是基层县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性质决定了大量工作需在基层进行,故市、县更需要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和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三是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位可为,有责可负,奖惩分明,有效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4、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人才问题是根本问题。要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促进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迈上新台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有针对性地定向培养专门人才;充分利用传承人的传承渠道和机制,培养更多的社会传承人才。培养人才,更要能够留住人才。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不仅使培养选拔的人才能够有所为,而且也能够有所得,受到应有的待遇和尊重。只有这样,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才能焕发出持久的活力和生机,才能不断发展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