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建议

2016-12-16 23:41:4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055号

 

关于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建议

 

提 案 人:民进广东省委员会

 

一、民办学校教师为我省教育现代化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省委九届九次全会也作出了构建和谐广东的战略部署。省委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施行)转眼已经四年了。我省教育事业在快速、健康、持续地发展。而民办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切实解决读书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等方面,是作出了重要贡献的。近几年,全省涌现了一大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良好,教育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和群众的欢迎。可以确信,在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大好形势下,我省教育事业必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这也为民办教育的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从发展规模看,民办教育在我省的教育事业中已占有不小的份额,且办学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到2006年底,全省有民办幼儿园6941所(占幼儿园总数的65.35%),在园幼儿104.23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47.53%);民办小学859所(占小学总数的4.19%),在校生119.91万人(占小学生总数的11.35%);民办普通初中559所(占普通初中总数的16.8%),在校生38.53万人(占普通初中生总数的8.1%);民办普通高中105所(占普通高中总数的10.45%),在校生7.60万人(占普通高中学生总数的4.65%);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45所(占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23.69%),在校生11.14万人(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总数的13.78%);民办普通高校24所(占普通高校总数的22.86%),在校生19.10万人(占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18.94%);独立学院17所,在校生8.63万人(占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8.55%)。

在师资建设方面,民办教育的师资队伍基本稳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2006年,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共有专任教师17.89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6.52万人(占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66.24%),民办小学专任教师6.86万人(占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6.82%),民办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专任教师2.52万人(占普通中学专任教师总数的7.76%),民办普通中等职业学专任教师4586人(占中职学校教师总数的13.03%),民办普通高校专任教师1.08万人(占普通高校教师总数的17.73%),独立学院专任教师4517人(占普通高校专任教师总数的7.4%)。其中,中共党员比例可能比之公办学校稍少,但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庞大的政治稳定的工作力量。

而且,除了以上的不同层级的学历教育机构外,我省的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及其学生和专任教师的数量,还占了全省民办教育份额近1/4。特别是,除全省所有民办教育机构中的专任教师外,还有一支非常庞大的职工队伍还没能统计在内。

从整体上看,无论是在教育机构数、在校学生数或教职工总数上看,民办教育占全省教育资源总量,都已高达25%以上份额了。在我省,民办学校及教师是解决了3000多万外来工家庭的近300万子女的教育难题、保障了社会更加稳定大问题的不可缺少的社会机制和机构群体。可见,没有民办教育的大发展,也不可能有和谐的广东。

二、民办教师的同等地位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生存状况堪忧

现在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扶持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虽然其中从法律上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学校、教师、职员、受教育者,与同类公办教育的学校、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但是目前还仅处于法律文本的解读阶段,导致民办教育发展的大量政策风险依然存在。

(一)民办学校教师生存的政策环境亟须改善,而且这一全国普遍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如:

1、民办学校也应是一个“公益事业”单位,但其教师、管理人员却是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三不管的非编制内的、只能等同于在私营企业中的流动人员或农民工。

2、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不管干了多少年,政策上都不能使他真正成为当地人,解决不了教职工的户口和职称问题。以深圳为例,民营企业转户口有二个途径:一是通过人事局,必须有学士学位;二是通过劳动局,所在企业必须有纳税。而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多数是大专和自学函授本科学历,且民办学校又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小企业能解决的问题,在民办学校反而变成了棘手问题。

3、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不能拥有国家资助的社保、医保、房贴(公积金)、家属福利、业务进修等平等权益;就是按照国家规定交足社保金,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因为不属于“事业单位”人员,都只能是同等资历资格的公办教师的一半。

4、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不能等同公办学校教师那样,获得政府资助的研究课题,不能正常报评奖励和职称;不管你在任职属地工作了多少年,想要获得教师资格证或报评职称大都必须回原户籍(单位)办理。

5、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奖励和奖金的评比,往往与民办学校擦肩而过,就连不花钱的评先评优,民办学校及其教师也不能与公办学校和教师有平等的待遇,这对办学者和教师的积极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二)大部分民办学校教师工作超负荷、经济待遇低下、压力很大。

我省基础教育阶段的的民办学校及幼儿园,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规模大、投入高、收费高的所谓贵族学校,这类学校占民办学校总数的5%左右;二是利用厂房、民宅改造而成、收费较低的简易学校,这类学校占民办学校总数约30%以上;三是具有一定规模、按规划新建校舍、管理比较规范、中低收费的学校,这类学校占民办学校总数约50%以上;四是国有民办学校,占民办学校总数约10%。在我省有3000多万外来工,其中的家庭带来的近300万子女的基础教育任务,就是由他们所承担。

其中,与约占85%的外来工子弟学校的低廉收费紧密联系的是,约占85%的教师都只有中专或大专学历。面对社会的偏见与家长的期望,面对特殊的来自全国不同文化和经济背景、学习与道德行为水平参差不齐的教育对象,要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却工作、生活环境的艰苦,工资微薄、工作超负荷,身心疲惫,(小学正式聘用的教师的平均基本工资,仅有1100-2000元/月,中学教师的平均基本工资为1400-2000元/月(深圳稍高)。同时学校过于严格的管理和评价制度不完善等,也给教师带来不小的压力。

很大部分的学校也没依照一般劳动者标准按国家规定交足社保金,更不要说医保、房贴、家属福利等平等权益。

其结果就是:因为教师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继续教育、合理流动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使得民办学校教师有着强烈的后顾之忧或始终被排斥在地域文化之外的不安全感,不少教师对在民办学校任教和谋求发展缺乏信心,流动频繁,因而民办学校难以引进和稳定高素质的教师;留下的也难于安心,而且大大增加了职业怠倦情绪,削弱了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教学质量,误人子弟;同时也客观上削弱了民办学校的竞争力,强化了社会的不认同感和排斥歧视情绪;增加了民办学校的人力成本,打击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的积极性;从体制上促使了与“建设和谐社会”不一致的社会动荡因素的生长等。据我们推算,若干年后,在广东的同龄人中有1/4甚至以上的人将在这种机制和水平的学校学习并走向社会。如果不直面这一事实,努力改善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我省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将为此付出巨大代价。

三、建议

1、各地政府应当旗帜鲜明地将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使其享有社会公共资源(含体制内资源)扶持和支撑的权利。

2、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法人”,应给予民办学校自筹经费解决其教师民办事业编制的权力,其教师和管理人员应享有与公办教师一样的人事档案挂靠行政管理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待遇;其达到相应的要求应与公办教师一样享有户口调入的权利。

3、省政府要对民办学校必须按事业单位的教师标准足额为其教师购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4、对具有相关资质的民办教师,其教师资格认证及职称评审由任职所在地考核办理。

5、民办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享有与公办教师同样的参加区域教研活动和继续教育,参与评优评先等权利。

6、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参考同层次公办学校教师的收入情况,制定各地地方民办学校教师的薪金标准。

7、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我省教育部门制定的学生班额的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核定师生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