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的管理实效
建立绿色生态生活区的建议
提案人:农工党广东省委员会
根据我省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9月底,全省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21座,日处理能力达810万吨,处理能力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目前我省部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用高、效率低的情况依然存在,直接影响了建设绿色生态住宅区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和制约我省污水处理的健康发展,并对部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主要问题如下:
1、我省仍有约50%的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水体,而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生活污水处理处理设施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这些污水处理设施仍有运行效率低,超标排放现象,不正常运行时有发生。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按事业单位编制,运行成本偏高。
2、中水利用率较低。这些是我省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所普遍存在的现象,如广州市的中水利用率仅1%,主要污水处理厂内部绿化和洗地用水,以及市政园林浇林木花草用水。中水极少回用,造成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与我省有关部门对此不够重视也有关系,他们认为广东不缺水,中水回用与不回用无关紧要。
3、一些贫困地区一味依赖上级拨款,非要筹建大型“正规”的污水处理厂不可,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连运行费也无法保障,形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污水处理厂只好停工了事。
4、贪大求洋,不作因地制宜和“土洋结合”的做法,使当地的污水处理成本和运行费用成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沉重负担。如粤西某市的污水处理设备招标的门槛是全部用高价的进口设备。
5、我省的污水处理费是与自来水费一同捆绑收费,存在问题是没有对小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单位返还其运行的应得费用,致使所有的新建成住宅区在市政下水道未连通前运转,中水可回用为浇灌水、洗地水和景观水,连通市政下水道后就马上拆除,造成极大的浪费。这样一来全省还存在着中水难以回用的问题,因为污水处理厂与住宅区距离很长,中水根本不可能返回原排放地回用,严重影响了我省的绿色生态住宅区的建设。
6、有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偏高,与高价购买设备和净水剂有极大的关系。如广州市西塱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高达2元/吨,其净水剂(碱式氯化铝水剂)“中标”进货价是上千元/吨,而市场价的碱式氯化铝水剂(符合我国国家指标值的合格品)才500元/吨。
建 议:
1、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契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财务监督和审计,对腐败分子加以严惩。特别是对运行费奇高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监管,大力降低污水处理运行费和成本,努力减轻群众的负担。
2、切实执行我国建设部颁布的 GB/T 50374-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要求:中水利用率大于25%,节水率大于15%......,这是为我国污水处理降低成本和充分利用水资源指出了一条办实事讲实效的道路!结合我省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低成本和中水回用的成功经验,如这种绿色生态住宅区的工程可按因地制宜地利用洼地、河流、草地等,通过污水在当地处理,地埋式的好氧池增氧,湿地植物吸收污染物净化水体、中水作景观用水和当地生态补水,浇灌草木和洗地等中水回用,既可以避免了以前那种建造长途的污水输送管和多个泵站的高额建设费用,又大大节约了污水处理的运行费用和节约了大量的自来水。
3、我省各个已获得“环保模范城市”和准备获得 “环保模范城市”的城镇,应在二、三年内建成1个以上的符合我国建设部《绿色住宅评价标准》的绿色生态住宅区。
4、为保证绿色生态住宅区的正常运行和持续稳定地增长,我省各地不但要支持绿色生态住宅区的规划、营造、监督、监理,更重要的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如减免税费,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和返还制,让绿色生态住宅区的污水处理设施能“有米下锅”和持续运行,有微利扩大再生产。(如以广州市目前污水处理费为例:目前广州市的污水处理费是每吨0.7元,系数为0.9,实收0.63元/吨。实行绿色生态住宅区的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后,市政机构代收的开支费为污水处理费的10%时,即市政机构扣除了0.063元/吨的手续费,尚有0.567元/吨返还款返回给绿色生态住宅区的污水处理单位,以绿色生态住宅区的污水处理运行费0.45元/吨计算,应该还有0.117元/吨的利润空间;如一个10万人口的绿色生态住宅区,一年产生的污水量将达到1亿多吨污水处理时,也就是该处理单位有1千多万的利润!)这种利国利民的绿色环保处理方式,政府应大力支持和排除各种干扰,把过去的垄断收污水处理费不作返还的政策,改成类似“B-O-T”(建设—运营—转让)的形式,是有利于绿色生态住宅区的建成。
5、政府部门应做好绿色生态住宅区的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污水处理费返还制、有关的科研项目、工艺流程等促进工作,总结各地的绿色生态住宅区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和运行管理经验,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响应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节能减排、建造环保生态文明社会而尽职尽责!逐步推广绿色生态住宅区在我省全面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