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080138号
关于全面清查并拆除广东省境内看守所
律师会见室的监听设备的建议
提 案 人 :张 杰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将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此条规定完善了有关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的执业权利的保障。但事实上不少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里是装有监听监视设备的,而且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是无法分辩该套设备是纯监视作用的,还是监听、监视兼用的。这是对律师会见权的极大侵害,也是对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阻碍。
由于部分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律师的介入极不放心,从而对律师的会见进行监听监视,这与《律师法》的立法旨意是相违背的。公安、检察机关应树立全新的执法理念,尊重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律师辩护权,也尊重、维护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支持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履行职责。要改变那些以避免律师犯错误为借口而对律师在会见时间、地点、环境和行为上施加的种种限制。我们没有必要以牺牲法律规定,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代价去防止个别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因为,谁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法》及相关的处罚办法,甚至《刑法》的有关条款都有较为严格的惩处规定。
为贯彻落实《律师法》保障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精神,给律师创造更好的办案环境,现提出建议,请求广东省各地公安、检察机关开展针对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里的监听监视设备进行清查并拆除监听设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