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纳税人向广州市慈善公益机构捐赠款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建议

2016-12-16 23:41:4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153号

解决纳税人向广州市慈善公益机构

捐赠款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建议

 

    人:朱振中

 

 

慈善事业是构成我国社会保障的四大内容之一。目前,广东各地市一级的慈善、公益机构在关心社会公益、扶贫济困、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广州市慈善会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始终秉承“扶贫济困,见难相助”的宗旨,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助学、赈灾、慈善医疗等公益活动。13年来,广州市慈善会共筹集善款4.27亿元,建起了全国首家全新设计有200多张病床的慈善医院,设立了19家慈善门诊医疗点,助困、助学、助医已成为该会的日常工作,并肩负起救济救灾的重任。特别是在抗击“非典”、印度洋海啸、云南丽江和河北张家口地震、三江水灾、内蒙古雪灾、新疆和田地区打井工程、重庆洞穴人搬迁,以及韶关、梅州等地区遭受百年一遇的“碧丽斯”风暴破坏等而开展的捐助活动中,广州市慈善会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至今已使用善款3.64亿元。共有30多万人次得到了帮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构建和谐广州作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广州市的慈善机构在捐赠者税收方面一直存在政策的局限,没有像国家级、省级慈善机构那样获得应有的优惠政策:2003年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五家国家级慈善机构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向这几家机构捐赠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被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4年广东省慈善总会批准比照实行这种优惠政策,而对广州市慈善会却不能实行这种优惠。这种情况,大大地影响着广州社会力量捐赠慈善项目的积极性,以至制约着广州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依照现行的捐赠法,凡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和个人分别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和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现行向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的企业及个人,若捐赠额超出上述规定的比例,则全额在利润中自付,并需要缴纳所得税,这不但不利于调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捐赠者的捐赠热情及积极性。

    二、广州市慈善会与中央、广东省慈善总会,机构与工作性质也相同,但由于捐赠款所适用税收政策的极大差异,在同等条件下,捐赠者会优先考虑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例如2006年广东水灾,恒大地产集团捐资1000万元,在得知省慈善总会可实行全免政策后就捐到省里去了。这直接影响广州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近几年来,广州市慈善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广州市民政局为争取广州市慈善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捐赠单位及个人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广州市慈善会也曾向中华慈善总会反映我市慈善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呈报了《关于请求协调争取广州市慈善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穗善会〔2003〕3号),仍未争取到接受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

    一、向慈善、公益机构的捐赠,适用于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是国际的惯例,也是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必需。为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尤其是在广州市创业发展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发挥广大热心人士共同关心广州公益慈善事业,构建和谐广州的积极性,建议广东省税务部门根据广州市的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广州市慈善会与省慈善总会相同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二、据反映,深圳市从2004年开始已实行了向深圳市慈善会捐赠的全额免税政策,建议广东省税务部门考虑比照深圳市的做法,明确凡是向广州市市级慈善公益机构捐赠,凭加盖广州市慈善会等机构印章的“广州市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可以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政府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管,做好对善款的审计工作。慈善机构在募捐时,要明确捐赠的项目和金额,并定期向捐赠者和社会公布善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保障捐款全部用于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