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0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建议

 

提 案 人 :台盟广东省委员会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帮助城乡居民解决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势在必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使之在规范化和制度化方面迈出重要步伐,真正使其成为社会成员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较好地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可以有效地防止两极分化。这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广东在1999年7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同年,全省142个市、县、区相应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或细则。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我省城乡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基本保证了困难群众无饥寒,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广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1、低保资金安排不足。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市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低保资金困难。2、基层政府低保机构不键全,人员编制偏少。全省21个地级市,只3个市设立了低保科。其他市由救济科兼管低保工作。大多数乡镇、街道只有1名民政干部,身兼数职。3、低保工作管理手段落后。市与县、镇没有实现电脑联网管理,管理工作靠人工操作,不能实现动态管理。

 

建议:

1、充分认识低保制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在社会政策层面上提供一个制度性的保障,为最困难的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减缩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营造一个稳定的环境。应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这项工作摆在我省各级党和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农村低保事业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把农村低保体系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

2、加快立法步伐,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我省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进程已经明显滞后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践,建议加快推进我省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将最低生活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实现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十分重要,它能增强稳定性和可靠性。

3、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投入。在巩固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的基础上,着重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使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建议省政府出台明确的规定,对各级财政预算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提出比例要求,对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提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并加大对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4、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完善低保工作组织体系、低保评审体系、低保信息网络管理体系、低保监督体系和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通过制定《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有效地控制虚报冒领、私自串用、营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杜绝腐败产生的途径。

5、坚持低保标准的刚性原则,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分层分类救助办法。目前低保制度已经全面实施的情况下,那些高于低保标准的部分边缘群体的问题逐渐变得突出,形成了社会救助新的不公平。因此,在完善现有的低保制度的同时,着手探索科学合理的分层分类救助办法:对低保对象按不同人群实行差别救助,确定不同的补助档次,并建立对低保对象的就业援助机制,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政府集中购买,定向提供特殊就业岗位的方式,吸纳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将低保边缘困难群体也列为救助重点,深化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的有效和公平公正。

6、用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低保制度。一是转变对低保对象的认识。低保是公民的权利,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政府对穷人的怜悯和施舍。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对弱势群体的责任,并使之成为制定社会政策的价值基础。二是要小心呵护低保对象脆弱的自尊,可以考虑审慎控制公开的范围。三是让低保对象参与公益事业,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公益事业并融入社会。四是要逐步健全家庭收入调查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