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152号

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人:朱振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已经三年多,有力地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广东省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成为广东“十一五”发展规划教育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各地的初级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为政府解决了大量外来工子弟就学的难题。但是,当前民办教育的发展仍遇到许多棘手问题。

一是大部分民办学校是企业、个人办学,财力不足,大多仅依靠收取学费来维持学校支出,许多学校所收学费仅够日常开支,有的甚至负债办学。民办学校自诞生之日起,便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每年都有民办学校因办学硬件差、教师待遇远不及公立学校的教师而流动性大、生源不足等原因陷入困境。全省各地都有发生民办学校倒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是民办教育发展中土地问题较之更难解决,选择购买或租赁都会增大成本、运作时间长而举步维艰。

三是由于部分国家政策落实不到位,致使在实际运作中,民办教师由于户口问题不能进行职称评定,住房方面的问题也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银行对民办院校学生的助学贷款极为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助学需要。

这些表明,目前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仍显不够,与公立学校对比,公平政策偏差大,有待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促进”力度。

 

办法: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准确把握其“促进”核心精神,给予民办教育以真正的国民待遇,绝不能另眼相看,不能歧视,要给民办教育一个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使民办教育真正成为科教兴国的重要方面军。

    二、以“促进”为积极发展指向,明确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全面清除体制歧视法规条款。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民办学校加大关注和扶持力度,给民办教育一个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政府应在《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范围内,尽可能给予其一系列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民办学校加大关注和扶持力度,建议考虑按公办学校生均经费适当的比例给民办学校拨款作补贴,为民办教育做好服务及保障工作。

四、依法保障民办教育举办管理者、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相同待遇,对民办教育在教师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给民办学校以合理的支持。在建设经济适用房时,统一规划。将民办教师的住房问题,依规纳入经济适用房范围解决。出台民办教育用地政策,统筹解决。在制定政策和具体实施中考虑解决民办高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问题。

    五、减免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民办学校与民营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民办教育同样承担教育的功能,同公办教育一样具有公益性。

六、加强广东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作用,支持教育的风险投资运作。建立地区民办教育风险(保险)基金,强化民办学校之间的利益联盟,增强民办学校抗风险的能力;建立一个疏导风险、积极“救市”的机制和办法。

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按照政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使民办学校在教学、对学生道德教育、学生生活等方面,达到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