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必须善待自己的学生:关于重视处理好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212号

导师必须善待自己的学生:关于重视处理好

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建议

 

提 出 人:林伟健

 

 

最近以来,网络、报纸有关研究生指责导师“野蛮”的报道,有关师生关系紧张,甚至老师与学生在课堂上互骂、扭打的描述,在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反响,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议论纷纷,众说纷坛,孰是孰非,各执一词,各抒己见。尽管说法不一,但很多人都不会否认这一事实:大学校园中师生关系紧张,尤其是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紧张,已不是个别的案例,而是已发生多起了,且这类事件的曝光度还会不断上升。如何调整紧张的师生关系,如何缓和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对立倾向,这已经是大学校园中一个沉重而又不可回避的话题了。

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出现非正常化,问题的症在何处?有人认为在于学生素质低,在于学生心目中没有老师,对导师不够尊重,将学校的规章制度视为一纸空文,求学、治学风气浮躁等等,所以导师对学生严加要求无可厚非,只是学生不理解、不习惯、不服气而已。本人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导师,应更多从导师方面找原因,导师本人的举止行为如不妥,对学生的伤害更大。

目前,有几种情形很值得注意:一是导师只教学生专业知识,而不引导学生为人处事。现在很多研究生,是从家门到校门,在象牙之塔中苦读十几年,未谙世事,生活能力、处事能力并不高,导师应在这方面作教导、引导。但很多导师是只上专业课,并不关心学生的思想、心理状况,更没教育学生为人处事。二是学生出现问题时,导师只是用简单、粗暴的态度、方法对待之。学生毕竟是学生,在一些事情上处理欠当,这也不足为奇。学生有了过错,作为老师就有责任对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不能怒目相视、怒言相争,更不能动之以拳。但有的教师确是以学生不懂事、不懂理为由,训斥、辱骂研究生的事时有发生,对研究生采取粗暴的态度进而演化为肌体冲突的行为也未鲜见。三是将研究生视为廉价劳动力,导师成了学生的“老板”。当今,研究生将导师视为“老板”,似乎是一个时髦的称呼。导师手头上有课题、有项目,让研究生为其搞项目研究、课题开发,这对研究生是学习、提高的机会。但有些导师只是让研究生为其打“下手”,就产生了“劳资矛盾”,学生对老师抱怨增多、积怨已久而导致师生关系恶化的情形就自然产生。四是导师在学生的学术成果上强行署名,侵占学生的研究成果。有些导师认为研究生是他所带,其研究成果是他指导,所以只要研究生一写出论文,就强行要联合署名,甚至还非要作为第一作者不可,这种行为常常使学生敢怒不敢言。更有甚者,有些导师,只因学生未经其同意就独自发表论文而大动肝火,对自己的学生大发雷霆。这样的导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肯定打了很大折扣,这样的师生关系也难以和谐。从以上情形可见,导师与研究生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更多的要从导师身上找,导师必须善待自己的学生。

             

    法:

希望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目前出现的导师与研究生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希望高校应着力解决已出现的相关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师德建设,开展师德教育。导师要把教书和育人两方面结合起来,既要为学生“授业”,更要为学生“传道”“解惑”,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大学中,师德要常抓不懈,并落实到每个教师的行动中。学校应制定对师德师风进行考核、监督的可行性方法和相关的考评指标体系。

二是应建立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的机制。目前,不管是硕士生还是博士生,入学后一旦定下导师,就成为了固定的关系。学生在学期间,除非是导师自己的原因,否则其导师是不能调换的,更不能由学生另行选择的。学生没有这方面的选择空间,没有这方面的话语权,即使对导师不满,也只能默默忍受,委曲求全,以保毕业,拿到学位。学校应该允许学生有一定的自主选择,如对导师不满意,经过一定途径反映、申诉并经一定手续后可予调换导师。

三是对于严重有悖教师道德者,应及时调整职位,甚至撤销其导师资格,以免误人子弟。少数教师缺乏自身修养,形象欠佳,职业责任感不强,作风浮躁,性格暴躁,难以在教学岗位上与学生相处,这就必须调整职位。有的人无心向学,热衷于兼职兼课,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置之不顾,这种情况更要注意并要采取相应措施。

四是必须严格查处、杜绝侵占学生学术成果的现象。导师对自己的学生,在学术上有所扶持、指点,这是其份内工作,不能因此就将学生的成果视为己有,甚至占为己有。凡是导师与研究生联名发表的成果,导师必须确实付出相应的劳动,否则则视为侵占学生学术成果。对于侵占学生学术成果、强要署名的行为一定要严格查处,学校要有明确的规定进行处分。研究生如果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导师必须重视、承认其研究成果,并在经费许可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合理的报酬。

五是要设立研究生维权和申诉处理机构。这个机构不应是学生自发建立的群众性社团机构,而要由学校的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处)建立、得到校方认可的正式机构,并要有研究生代表参与其中的工作。当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出现关系不协调时,此机构可协助调解,当研究生权益受侵时,此机构应参与调查并维护合理的权益,当研究生有合理要求和建议时,此机构可代为转达有关部门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