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出台措施,保障原已缴交煤气初装费的群众切身合法权益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154号

建议尽快出台措施,保障原已缴交煤气

初装费的群众切身合法权益

 

提 出 人:刘涛

 

 

2006年12月26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意见,停止收取初装费,新的收费方式将由各地市物价部门作出规定。各地既可采用传统的单一气价,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省物价局同时发出《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自省物价局发文之日起(即2006年12月26日)停止收取煤气初装费;要求对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

随后广州市也按照规定,停收了每户3000-3500元的煤气初装费。2007年1月,广州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停止收取初装费后,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同时第四条也规定,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

但是如今一年过去了,广州市的天然气价格从2.5元涨到了3.45元,但一直没有出台对已经交了煤气初装费用户的优惠措施。例如,广州市海珠区的泓景花园,楼盘发售的时间是2006年的10月到2007年的3月,在这一段时间内,有一半在2006年12月26日前签购房合同的用户,就交了煤气初装费,而在此之后签合同的,就没有交,这就存在同一栋楼的用户,有些人交了3500,有些人就没交。这也就意味着原来已经缴交了3000-3500元煤气初装费的广大群众,仍然和煤气初装费取消后没有缴交初装费的用户一起,又在为管网建设费用第二次买单。显然,这对原来已经缴交了煤气初装费的广大群众是极不公平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

一、由广州市煤气经营单位尽快出台具体措施,落实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的文件精神,对原来已经缴交了煤气初装费的广大群众进行合法合理补偿。

二、由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上述问题进行清查,督促各地煤气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的规定,彻底解决原来已经缴交了煤气初装费的广大群众重复交费、切身合法利益严重受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