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162号

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议

 

提 出 人:关则文

 

 

近几年来,我省医疗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为建设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给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待深化,公民法律意识有待增强,我省医疗纠纷数量持续上升,医患关系较为紧张,医患矛盾比较尖锐,甚至出现了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牟取私利的“医闹”现象,辱骂、殴打医护人员致伤致残致死等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挫伤了医护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工作积极性。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通过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稳步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省医患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医疗纠纷数量上升,“暴力索赔”现象突出。近几年,全省医疗纠纷数量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递增,2007年354宗,平均每月约30宗。在医疗纠纷中,95%以上的患者企图通过非理性手段甚至暴力,扰乱医疗秩序达到赔偿目的。暴力索赔主要表现为纠集众人围堵医院、砸烂医疗设施、吵闹滋事、拉横幅、强占病房及办公场所、停尸拒绝移走、威胁和谩骂工作人员等,有的甚至攻击殴打工作人员、限制医护人员的人身自由等。据卫生主管部门反映,仅2006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发生“暴力索赔”事件共200件。索赔金额多数为几万至数十万,最高达1500万元。在患方暴力索赔中,个别医院医护人员为了维护自身安全,曾被迫戴钢盔上班,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2.医患纠纷日趋复杂,“医闹”呈职业化倾向。当前我省的医患纠纷群体性特点十分突出,纠纷参与人数众多,少则十余人,多则上百人,个别事件有社会黑恶势力介入,借机牟取非法利益,使医患纠纷趋于复杂化。部分“医闹”职业化明显,“组织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坐阵”,有人负责“宣传”,有人负责“围攻”,有人负责“谈判”,甚至还有专业律师作其法律顾问,提供索赔“一条龙”服务。参与医闹人员按分工类型约定俗成领取薪酬,如又哭又闹的每天每人100元,不哭不闹光围坐的每天每人50元等。一旦为患者及其家属成功索赔,双方便兑现分成。

3.医患双方缺乏信任,医护人员缺少安全感。不少患者对医疗机构存在戒备心理甚至敌意,他们进医院就诊预先准备录音笔或摄像器材,以随时保存证据,这种行为无疑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压力。医生为避免医疗风险,对患者也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有时对普通感冒发烧的患者也要求做血常规、胸片等,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医患双方缺乏信任,使医疗投诉不断增加。据省卫生厅统计,2004年以来,他们处理的群众来信中,投诉医疗机构的案件数以平均每年37.4%的速度增加。另据有关调查,75%的医护人员认为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对立,超过70%的医护人员受过患者的不礼貌及暴力行为。面对患者的敌意和投诉,大多数医护人员既担心自身的生命安全,也表示坚决反对自己的子女将来从事医护工作。

二、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1.患者缺乏医疗知识,法律观念不强。大多数患者由于缺乏医疗知识,无法理解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等,认为只要到了医院,就如同进了“保险箱”,百病包治。当治疗效果不满意或出现并发症甚至医疗意外时,就迁怒于医院,引发医疗纠纷。尤其是一些长期重病患者,花费了大量钱财,身心承受了巨大压力,往往希望通过一些非理性办法来得到补偿。还有一些患者法律观念不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调解、起诉等法律程序不了解,为了达到快速领取高额赔偿的目的,故意采取极端方式,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

2.医院和医护人员与患者缺乏沟通,一些医护人员医德医风欠佳。部分医院和医护人员对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向患者或家属交代病情不详细,一旦病情发生重大变化则易引起患方误会,引发纠纷。有的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时,态度强硬或语言表述欠准确,医疗文书书写不严谨,诊疗活动记录不够规范,未能及时解答患者提出的疑问,引起患者及家属的猜疑和不满。一些医护人员医德医风欠佳,责任心不强,存在开“大处方”、“过度检查”、乱收费等情况。一些医生业务水平不高,导致误诊误治及手术失败等问题。

3.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疗机构管理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未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民医疗保险、医疗质量和医疗费用监管等制度不健全。国家对医疗机构的发展定位模糊,一方面强调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又将医疗机构推向市场,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在财政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医院的生存发展、医生的工资福利待遇相当部分资金靠创收解决,产生“以药养医”现象,无形中增加了患者的负担。此外,由于大中型公立医院每日门诊量非常大,而且一些医疗机构为了降低成本,不断增加床位,导致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降低了服务质量,忽视了服务态度。

4.医疗卫生立法严重滞后,有关部门执法不力。目前为止,国家《卫生法》、《医疗服务法》、《患者权益保障法》等指导性法律迟迟未出台,造成打击“医闹”、“医托”的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的缺位。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等,对聚众围攻医院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但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导致一些事情处理无法可依。执法机关担心患方人数众多,事态扩大而不敢果断处置,一般只是劝说、调解,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制止事态向恶性发展。

5.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和社会不法分子的插手激化了医患矛盾。一些新闻媒体的记者为抢新闻,寻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只要接到患者的投诉,在不向医院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只听患者一面之词,就作出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肆意对医院和医护人员“妖魔化”,严重误导读者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社会不法分子的插手使“医闹”向集团化和组织化发展。这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唯恐天下不乱,专门在医院“坐阵”,观察有无纠纷苗头,伺机挑拨;一旦发生纠纷后,他们就主动上前与患者或家属接洽,煽动患者及家属到医院闹事,并组织职业医闹分子集体向医院施压。

 

    法:

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若干建议

1、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部门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处理“医闹”问题。公安部门要切实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以非法手段来教唆、协助患者或家属哄闹医院的组织和人员,要依法进行制裁。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职责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造成“医闹”事件恶化,损害医护人员及就诊人员权益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民政部门对患者家属为达到高额赔偿目的而无理取闹,未按规定处理尸体的情况,应积极配合医院做好患者家属的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尸体处理。信访部门发现患者及家属上访时,应加强与医院的信息沟通,正确引导患者用正常手段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法院判案应充分考虑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不可预测性,在医院无过错时,不应因“同情”患者而迫使医院给患者补偿。

2、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问题较突出且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可定位为独立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社会组织。其职能是专门调解医疗纠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人员队伍由法律、临床医学、卫生法学、卫生行政管理等专家组成。经费来源可考虑由政府财政拨款,或者由医院定期向政府财政部门缴付一定费用,再由财政部门将费用拨付给委员会。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出面作出鉴定,并与患者及其家属和医院调解、协调赔偿事宜,避免医院和医护人员直接与患者及其家属冲突。

3、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造成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部分医护人员在医疗纠纷中,不善于和患者及其家属谈判、沟通,甚至因言谈举止不慎激化矛盾。医疗责任保险可由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共同缴纳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意外,患者或其亲属提出索赔要求时,保险公司及时介入,作为第三方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谈判和理赔,减少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的直接冲突。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鉴定后,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从而把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治病救人。

4、加强立法工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卫生法》、《医疗服务法》、《患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出台这类法律前,省可先行探索,制定打击制裁“医闹”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有力打击聚众打砸、围攻医疗机构,谩骂、殴打医护人员等“医闹”行为。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珠三角地区要加快建立外来劳务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覆盖面;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对贫困患者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救助,逐步实现病有所医。

5、正确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着力营造和谐的医患氛围。一是加大法律、医疗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型相关专题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引导群众学习法律、遵循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除“宁访人不访法”、“宁哄闹不协商”的观念,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大力宣传医疗科学知识,让群众对医疗卫生工作有正确认识,使他们知道并非任何病都能治愈,手术不可能百分之百成功,医疗事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二是加强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正面报道。对于医疗事故的宣传报道,要依据事实和法律,着眼有利于缓解矛盾、融洽关系、增进理解,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防止事实的偏差和情绪化,防止为迎合某些读者进行失实报道,更不能炒作,尤其要防止对当事人施加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工作和技术鉴定的行为。要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报道医德高尚、医风优良的医疗机构和医护工作者,弘扬“白衣天使”救死扶伤的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护工作者的良好社会风尚。

6、医疗机构要以服务病人为中心,积极改善医患关系。一是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误诊误治现象。规范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药品采购行为,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改革服务模式,克服以往重技术服务、轻社会服务,重生理服务、轻心理服务的倾向。加强对医护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恪守医疗职业道德,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二是医护人员要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增强互信。医院作为医患关系的主导方,要主动和患者加强沟通和交流,切实扩大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开展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坚持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制。高度重视患者及家属的来信、来电、来访,坚持疏导为主,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牵涉人数众多的重大纠纷,医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争取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