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广州市出租车管理模式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179号

 

关于改善广州市出租车管理模式的建议

 

提 案 人 :孟 

 

 

出租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交通的补充形式。出租车,顾名思义,是出租车的经营者以 “机动车”的出租首先在主观上满足经营者“生存及发展(注意:是经营者的发展)”的需要外,客观上为解决社会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灵活和舒适交通服务。

我们每一个在广州生活的人都清楚地知道:合法的出租车是由出租车公司来经营其运营的。在现阶段,经营出租车是要向政府申请经营牌照的。由此看出:“出租车”公司是以经政府批准运营、收费作为其“生存和发展”条件的。

有了出租车的经营牌照,出租车公司就可以经营出租车的运营了。其运营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由出租车的驾驶者向出租车公司买断“出租车”,十几万元的出租车要花几倍的价格才能“买断”,同时,驾驶者每月(以车为单位,下同)还要向公司交三、四千元的管理费用(但不包括其他的如车辆证照、路桥及保险等费用,下同)。另一种是承包运营,出租车的驾驶者每月要向出租车公司交1万元左右的承包费用(已经包括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

广州的出租车一直以来实行的管理模式是:“政府---公司(法人)---驾驶者(自然人)”由上至下的管理模式。通过我对广州市的出租车的管理模式及出租车运营的状况进行长时间调查与了解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可以这样来概括和描述:

政府在其管理出租车职能上存在的问题是“问责出租车管理公司,省心、省事责任少”;

公司在其经营、管理出租车的动机上存在的问题是“这也收钱、那也收费,盆满钵满利益多”;

出租车的“买断”者和承包者在驾驶出租车的运营上存在的问题是“拼死拼活、起早贪黑地工作但还是难养家”;

具体到乘客出行的感受上,那便是:打的难!难于上青天!

我不断地研究和思考:为什么我们现存的管理模式中,一定要有所谓的“出租车公司”其来管理出租车?如果它的作用真的有那么大,为什么我们广州市的出租车问题还是那么多?交委客运管理处发挥了怎样的作用?难道说,我们要“出租车公司”存在,就是为了有一个机构可以直接向政府申请并购买“牌照”,然后再由其翻几个跟头的价格“倒卖”出租车。正是由于“出租车公司”的存在,才有了向出租车的驾驶司机收取高昂的“买断”车和“管理费”的条件和理由。我们政府有没有想过:这种模式的存在,势必加重了出租车的“买断者”和“承包者”的负担。所有的这些负担最终还是要转嫁给社会来承担。这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这种模式的存在极其不利于驾驶员的身心健康,更给城市的交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有很多事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在上述的管理模式下,政府出台的管理政策常常是“一纸空文”,比如:为缓解“打的难”问题,政府出台文件规定要错峰交接班,谁在执行?“广交会”期间,政府和公司联合规定要求出租车“挂牌停运”而空驶赶去“广交会”场所接客,等等。而有违规者,公司则对其实行停运、“学习”和罚款等处罚。这种政府部门与出租车公司相结合的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是完全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与我国相关的依法行政精神相悖!

我认为:广州市的出租车所存在的一切问题都是由于现行的管理模式造成的。如果这种管理模式不改善,还继续存在什么所谓的“永久经营权”(这种提法我认为是有违普遍济发展规律的),广州的出租车现存的所有问题就根本无法、无望解决!

为此,我建议:

广州市政府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立即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改善出租车现行的管理模式,从而改变广州出租车市场目前存在的上述状况。以下意见,仅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改善现行“政府---公司(法人)---驾驶者(自然人)”的管理模式为“政府---驾驶者(自然人)”的管理模式,减少中间管理环节,采取“政府设立门槛、制定价格、经营者自由进出,优胜劣汰”等办法和竞争机制来降低驾驶者的经营成本与费用,从而达到保障驾驶员身心健康与交通行驶安全等目的。

我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出于如下几方面的考虑:

我们完全可以把出租车的驾驶者看作是一个简单而独立的“个体户”,并把其比作一个小“商店”或小“饮食店”。但我们为什么不对这样的小“商店”和小“饮食店”也由相应的公司来经营他们的运作呢?在我看来,成立这样的“饮食管理公司”是没有“钱图”的,有谁来愿意管理他们呢?

我认为,我们政府首先应在出租车管理的管理的“观念”上来进行改善。改善的前提是要“解放思想”。我们完全可以要求出租车所有者一定要是出租车的驾驶者一车一人,人车不能分离,同时并具备如下条件:

1、健康的身体(由有资格的医院检查把关);

2、经过严格考核而得到的驾驶证(由公安交警部门把关);

3、经过严格检验而合格的机动车,即出租车(由公安交警部门把关);

4、在满足以上的条件下取得营运资格证,当然,政府部门可以设置准入门槛(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把关);

5、结合国家和政府颁布的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道路管理以及工商登记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来对出租车及其驾驶者实行有效的管理。尤其在是税务管理方面,我发现: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中,出租车的所谓“税控打票机”根本就没有与国家税收相联系。从国家利益来说,这种“税控”完全是“虚”的。如果我们改善了这种模式,我相信,对国家、对社会、对出租车的拥有者(驾驶员)和广大群众都是极为有利的,是多赢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改善出租车管理模式的建议》

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孟浩委员

根据您提出的“科学提案、依法提案”的提案新理念,您要求我作为法律专家为您的提案《关于改善出租车管理模式的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我认真地拜读了您的提案,查阅了与您的提案有关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仅供您参考:

您认为广州市政府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立即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改善出租车现行的管理模式,改变现行“政府---公司(法人)---驾驶者(自然人)”的管理模式为“政府---驾驶者(自然人)”的管理模式,减少中间管理环节,采取“政府设立门槛、制定价格、经营者自由进出,优胜劣汰”等办法和竞争机制来降低驾驶者的经营成本与费用,从而达到保障驾驶员身心健康与交通行驶安全等目的。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上看,您的建议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国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该法第15条、条1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法规及省级政府规章可以有条件地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其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22项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属于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

再次,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证的主体有两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998年2月1日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也规定,出租车经营的主体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综上,您提出的改变现行的出租车的三级管理模式为二级管理模式,即由政府直接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经营资格证的建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礼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绍华

2008年1月10日

 

电话:13316107715 地址:华穗路263号东塔14-16层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
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1、经营资格证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2)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2)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
(3)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5)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车辆运营证
(1)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2)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3)经培训考试合格;
(4)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5年。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属于出租客运的车辆,须持有有关主管部门购进车辆的审批证明及经公安部门检定的合格证书;
(二)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设施;
(三)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机构,并配备保卫、安全、服务、技术、财务等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凡接待涉外旅行团出租汽车业务者,须符合涉外旅游汽车接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