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出口贸易质量及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与预防机制”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184号

关于“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出口贸易质量

及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与预防机制”的建议

 

提 案 人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随着近年来我国(特别是广东省)外贸的持续发展,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事件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这些事件已经对相关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2007年以来出现的一系列带有政治色彩的“中国造产品质量问题”表明,今后外贸出口中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将会呈现愈演愈烈的情形,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是中小企业的特点,建议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出口贸易质量及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与预防机制。

据金融时报报道,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200万户,约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工业产值、利税和出口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中小企业还提供了85%的城镇就业机会和75%以上的GDP。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出口贸易中的中小企业是指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相对国际贸易巨头而言,尽管广东省是全国第一的外贸大省,但是绝大部分的出口企业都属于中小型企业。

由于缺乏相关的救济机制,许多涉及出口质量纠纷或知识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陷入了无助的困境。2007年在广东佛山,甚至出现相关企业倒闭、企业主自杀的事件。

事实上,无论是质量纠纷还是知识产权纠纷,多年的国内外实践已经证明,责任的最终确认都需要非常复杂的过程,其中牵涉到许多具体的技术、法律细节,不能单凭国外的指控就贸然下结论。

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2007年11月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召回的420万件自中国出口的彩珠拼图玩具事件为例,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指责产品中含有的1,4-丁二醇具有毒性,儿童在吞食该彩珠后,该产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成分对其造成伤害,但目前国际上有关玩具产品的化学安全标准中并无对1,4-丁二醇含量的限量要求;此外,我国企业是按照国外品牌商澳大利亚穆斯公司确认后的配方进行生产的。按照国际惯例和大部分欧美国家的产品安全法律,虽然品牌商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品牌商、经销商、生产商之间的责任划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见,在这种质量纠纷事件中,相关责任的确认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在知识产权纠纷事件中,尤其是专利纠纷中,侵权纠纷责任的最终确认也是非常困难的。以国际科技巨头英特尔(INTEL)为例,最终在2007年10月支付TRANSMETA公司合计约2.5亿美元以结束多年的专利诉讼;而其主要竞争对手之一AMD则在2006年年底被MicroUnity公司指控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而INTEL和AMD之间多年来就一直存在专利纠纷。事实证明,专利纠纷往往持续多年并且很难最终得到明确的责任认定。即使是商标侵权纠纷,也不可以一概而论之,我国的许多著名商标在国外就遭到恶意抢注,例如,海信商标就被西门子集团抢注。近年来,一些国际商业巨头就是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责任确认困难的特点,通过恶意诉讼的手段,打压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利用诉讼周期长的特点使得国内企业丧失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利时机。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有关部门对于在出口中出现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就是马上对相关企业采取行政处罚,停止企业产品出口。而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一旦被禁止出口,立即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一方面,供货商会停止继续供货,并且催收货款,另一方面,贸易商会暂停合作,少数甚至会拖延还款,以期望企业破产后赖账,而银行也不会在企业出现这种情形后继续提供贷款以救急。在这种内外夹击的情形下,企业的财务状况会出现雪崩现象而迅速陷入困境,甚至出现倒闭的情形。

可见,一旦出现出口质量纠纷或知识产权纠纷,就立即根据国外的指责而采取行政措施限制企业出口、甚至处罚相关企业,不仅会对相关企业造成灭顶之灾,以至于企业即使是无辜的也会垮掉,从而有损政府部门在企业中的形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而且行政部门的这些限制、处罚行为,按照西方社会的普遍思维方式,是表明中方存在过错的举措,因此往往会被国际社会造成“不打自招”的错误印象,成了国外媒体确认中方责任的依据,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损害,即便事后弥补也往往是事倍功半。此外,即使对于国外法院对质量纠纷或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也应当遵循我国与相关国家达成的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部门贸然对企业作出行政干预和处理,会对国家形象带来严重的损害。

一直以来,在纠纷处理经验方面,我们的中小企业与国外大公司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即使最终确认责任完全不在我们的中小企业,但这些企业却早已因为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销售而倒闭了。这样不仅对相关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企业所在行业和整个产业链都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作为全国外贸总量第一的广东省,为建设和谐社会,体现政府功能向服务型转变,确保广东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出口贸易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与预防机制,同时也为将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小企业出口贸易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救济机制积累经验和教训。

建议:

建议在广东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出口贸易质量及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与预防机制,具体步骤如下:

1、在出现出口质量纠纷或知识产权纠纷时,相关行政部门不要急于对企业采取惩罚性措施,由相关国内外企业遵循商业运作方式进行解决(例如通过商业谈判、自行和解或者法律诉讼等方式),避免直接将相关的国内企业逼入绝境。从而确保相关企业能够正常运作,避免将相关企业置于内外夹击的不利态势,也避免相关行政部门过早卷入纠纷中,在后期处理上处于被动,对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造成损害。

2、成立常设的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与预防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的人数不需要多,平常主要负责收集相关资料,总结经验和教训,建立专家数据库;在出现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迅速组织相关的专家,成立专门的顾问组,免费为企业提供协助,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专家的来源,可以是一些有相关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经验的企业人员、科研机构人员等,这些专家应当有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出现相关纠纷的时候及时组织专家顾问组,免费为企业提供协助,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维护企业的利益。

成立这种常设委员会而以技术专家的身份介入纠纷处理,也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主动,避免直接卷入纠纷而授人以把柄。

3、扩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资助范围,积极拓宽基金来源,利用商业手段协助企业,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

目前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支持的内容包括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各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以及境外投(议)标等,建议将支持范围扩大到中小企业用于处理出口中的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

为了进一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可以通过鼓励、协助企业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或类似商业保险的形式,利用商业手段来协助企业应对质量纠纷,降低损失,这一点对于目前一些纠纷高发行业(例如玩具、电子、食品等行业)尤为有效。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的规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对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这些金额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购买相关产品责任保险的需要的。

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借款的方式进行资助。例如,对于一些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诉讼,我中小企业是处于 “有理、有利”的,可以提供适当的资助来帮助我中小企业应诉,这些资助资金可以借款的形式来运作,其中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胜诉借款,即诉案如果胜诉,由应诉企业在以后的经营过程偿还本息,如果败诉,则作无偿资助的“坏账”支出;第二部分是抵押借款,不管诉案结果如何,应诉企业都必须作为普遍债务负责偿还本息。对第二部分抵押借款,可考虑通过商业银行来运作,借助商业银行的专业力量来降低政府的财政压力,减少运作的管理成本。

同时建议政府拓宽基金的来源,例如,根据财政分级负担的体制,分别从国家(中央)、省、市(经济发达地区如广州、深圳、佛山)财政预算中拨出部分资金;鼓励出口企业税前捐赠(需要税收政策配套);从各类海关税收(包括反倾销税、走私罚没等)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充实基金,等等。

4、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处理纠纷中的协调作用。发挥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作用,积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这样也避免政府行政部门在事态未完全明朗前过多卷入,保持行政部门的主动性。

5、正视国际贸易中各种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不宜“不打自招、委曲求全”;同时积极宣传应对策略,客观报道相关事件;同时,在外贸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社会的力量,共同出谋划策,积极收集有利的证据,减少我企业在纠纷中的损失,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高应对国际贸易中各种质量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建议该提案的主办单位:省发改委;会办单位: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外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委宣传部;广东海关;省编制办;分办单位:广州市政府;深圳市政府;东莞市政府;佛山市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