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省农村沼气利用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202号

关于完善我省农村沼气利用的建议

 

提 案 人 :陈瑞志

 

 

沼气是一种适合在我省农村大力推广的新能源。在农村普及沼气使用,既能满足农民生活用能需要,减少乱砍滥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还能改善农村卫生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近年来,在国家财政和国债资金的支持下,各地农村上马沼气池建设的积极性很高,一些地方将推广沼气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农村沼气池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当前沼气发展还面临着了一些问题:

1.资金投入不足,到位不及时。据介绍,建一6-8立方沼气池并完成改厨、改厕、改圈改院坝等基础设施的配套,需要3500元以上。而目前国家财政和国债资金扶持每口沼气池为1000元,缺口2000多元。对于农村贫困地区,这仍然是一笔数目不少的款项。政府对沼气池建设的扶持资金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建设沼气池的积极性。同时,一些现有国家扶持资金到位不及时,也使农村错过了每4-11月建造沼气池的最佳时期。

2.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不足。沼气十分适合在农村推广,但对沼气池建设、原料投放等还是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建设沼气池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否则很容易出现因为沼气池密封等条件不合格,导致沼气池不产气,发挥不出应有的经济效益,甚至出现沼气爆炸、沼气中毒等安全事故。

3.沼气建设后期维护服务不到位。一些地方重建轻管,忽视沼气池的建后服务,将沼气池建设纯粹作为政绩工程,只是为了硬性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对维护沼气池、灶具等配套设备的服务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使得农民购买配件难,清渣清液容易发生危险和清理费用高。

4.新型技术的标准化建设有待加强。国家对发展农村沼气的重视,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新型沼气技术的研发、沼气配套设备制造领域。但这些新型技术的认证和制订产品国标等工作有所滞后,使相关生产厂商无法进入国家采购体系,阻碍了先进技术的推广,客观上延缓了沼气普及的进度。

5.沼气设备的税收、采购等扶持政策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在增值税、所有税等税收方面没有像农产品、农机制造那样,对沼气设备生产厂商实现政策倾斜,国债专项资金采购范围只是局限于沼气专用灶具等配件,没有涵盖整套沼气设备。沼气设备制造商,尤其是无法进入国债资金采购目录的新型设备制造企业,经营压力相当大,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的状态。

发展农村沼气事业符合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实施全省农村沼气建设规划,既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也需要沼气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支撑。为进一步普及我省农村沼气和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除利用好国家财政和国债资金外,建议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开展农村扶贫项目,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扶持贫困地区农户建设沼气,引导社会慈善事业支持落后地区开展沼气利用,支持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设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进一步扩大沼气普及面。

2.加大沼气科研力度。组织科研院校和相关企业,对户用沼气池、大型养殖场沼气工程、沼气规模化利用等迫切需要攻关研究的技术问题进行科技攻关,加快开展适合农村使用的沼气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

3.进一步完善沼气行业标准体系和质检体系。建议我省设立沼气产品及设备质检中心,对新型沼气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证明。对未列入国家国债项目采购的新型沼气设备,假如经过检测不存在安全问题,也应纳入省财政相关采购目录。

4.加强沼气后期维护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村沼气建设技术工人培训力度,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下村下基层,在广大农村中普及沼气使用及维护知识,对现有沼气池漏气、产气不足、渣液清理等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建立健全乡村沼气服务网络。

5.加快沼气产业化进程。一是扩大政府采购招标范围。除继续实施沼气专用灶具等设备招标外,建议对其他单项产品也开展招标工作,尤其是具有较好性能的新产品。向社会发布沼气产品目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沼气相关产业。二是培育扶持沼气产品龙头企业。建议借鉴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政策,选择一些有一定基础和实力,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展销、申请名标名牌、政府采购上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